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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元股份: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关于三元股份2025年年度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上海证券交易所 06-11 00:00 查看全文

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三元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

法律意见书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三元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GLO2026BJ(法)字第 06107 号

致:北京三元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为在北京市司法局注册设立并依法执业的律师事务所。

本所接受北京三元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于2026年6月10日下午14:00在公司会议室召开的2025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北京三元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会相关文件,列席了本次股东会。公司承诺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真实、完整和有效的,并且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或以前发生的事实及本所律师对该事实的了解,仅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或列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所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鉴于此,本所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如下:

1/4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12026年4月22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并决议召开2025年年度

股东会;2026年5月20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并决议将若干议案提交股东会审议。

1.22026年5月21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告了《北京三元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日期、时间、地点、投票方式等基本情况、会议审议事项、股

东会投票注意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等。

1.32026年6月10日下午14:00,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在公司会议室举行。本次股东

会由公司董事长袁浩宗先生主持。

1.4本次股东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通过

交易所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6年6月10日(星期三)当日的交易时间

段: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

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1.5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

应按照《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执行。

根据上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2.1根据本次股东会通知,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共141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108429596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1858%。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共14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105186899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0271%;

(2)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会通过网络投票方式进

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127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3242697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588%;

2/4(3)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代理人(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计138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4596703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602%。

2.2除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以外,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还包括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和本所见证律师。

2.3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是公司第九届董事会。

根据上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鉴于网络投票股东资格系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进行认证,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相关出席会议股东符合资格。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3.1本次股东会会议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如下议案进行逐项审议,无其他临时提案审议。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表决:

(1)《公司2025年度董事会报告》;

(2)《公司2025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3)《公司202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及2026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4)《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5)《关于授权董事会制定并执行2026年中期分红方案的议案》;

(6)《公司2025年度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及转回(销)的议案》;

(7)《公司202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8)《关于与集团财务公司2026年度综合授信、资金存放等预计业务的关联交易议案》;

(9)《关于艾莱发喜新西兰子公司向银行贷款及艾莱发喜为其提供担保的议案》

(10)《关于香港三元向银行贷款及公司为其提供担保的议案》;

(11)《公司2025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3/4(12)《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13)《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及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14)《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

(15)《关于为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购买责任保险的议案》;

(16)《关于更换独立董事的议案》。

其中,全部议案对中小投资者进行了单独计票;无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

案;第7项、第8项议案关联股东北京首农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北京企业(食品)有限

公司(BEIJING ENTERPRISES (DAIRY) LIMITED)已回避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未计入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第13项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第1项至第12项议案、第

14项议案至第16项议案均为普通决议议案,已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全部议案获得有效通过。

3.2经统计投票结果,本次股东会议案均获通过。

根据上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会议人员资格以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负责人及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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