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
关于漳州片仔癀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
法律意见书
泰和泰证字[2026]PZH-01号
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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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10)85865151传真:(010)85861922
邮政编码:100025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关于漳州片仔癀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关于漳州片仔癀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泰和泰证字[2026]PZH-01号
致:漳州片仔癀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漳州片仔癀药业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许军利律师、殷庆莉律师对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公
司现行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
人的资格、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等有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仅依据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本所对我国现行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已经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会有关的文件、资料及证言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公司其他公告文件一并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是公司董事会根据2026年6月1日召开的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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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决议召集。公司已于2026年6月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刊登了《漳州片仔癀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联系人等。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26年6月26日09:00在漳州市芗城区姜园亭78号片仔癀温泉酒店圆山厅举行,
由公司董事长林志辉主持;网络投票于2026年6月26日进行,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本次股东会实际召开的时间、地点与公告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现行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1954人,均为2026年6月16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授权代表,代表股份35744778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603317210股的59.2470%。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的人员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现行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
公司就本次股东会向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系统,股东可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
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已由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进行认证,本所律师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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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若干规定》《网络投票细则》、公司现行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网络投票的公告、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的统计均合法有效。
四、关于新提案的提出本次股东会没有新提案的提出。
五、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本次股东会就通知与公告中列明的审议事项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
的方式进行了表决,根据公司股东代表、本所律师对表决结果所做的清点、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及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的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公司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356204338股,反对731382股,弃权512069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521%,超过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半数。
(二)审议通过《公司关于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及确定其报酬事项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53415218股,反对3465346股,弃权567225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718%,超过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半数。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42721264股,反对3465346股,弃权567225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1.3748%。
(三)审议通过《公司2025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356402438股,反对664882股,弃权380469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075%,超过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半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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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审议通过《公司2026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55774281股,反对1325036股,弃权348472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318%,超过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半数。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45080327股,反对1325036股,弃权348472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6.4205%。
(五)审议通过《公司关于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356521910股,反对588407股,弃权337472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409%,超过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半数。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45827956股,反对588407股,弃权
337472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8.0196%。
(六)审议通过《公司关于制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表决结果:同意355856503股,反对1094814股,弃权496472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548%,超过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半数。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45162549股,反对1094814股,弃权496472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6.5964%。
此外,本次股东会还听取了独立董事2025年度述职报告。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现行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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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及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现行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召集人的资格、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为《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关于漳州片仔癀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法律意见书》签字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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