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金杜(成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通威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致:通威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金杜(成都)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通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2025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地区)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于2025年5月20日召开的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经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通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2.公司2025年4月30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等中国证监会指定信
息披露媒体的《通威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3.公司2025年4月30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等中国证监会指定信
息披露媒体的《通威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4.公司2025年4月30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等中国证监会指定信1息披露媒体的《通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
5.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6.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的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7.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情况的统计结果;
8.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及涉及相关议案内容的公告等文件;
9.其他会议文件。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并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
复印材料、承诺函或证明,并无隐瞒记载、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之处;公司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仅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境内法律法规发表意见,并不根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意见。
本所依据上述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本法律意见书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2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有关
事实以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2025年4月27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2025年5月20日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
2025年4月30日,公司以公告形式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等中国证监会指定信
息披露媒体刊登了《股东大会通知》。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25年5月20日13:30在位于四川省成都市高
新区天府大道中段588号“通威国际中心”召开。现场会议由副董事长严虎先生主持。
3.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5月20日
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
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5月20日9:15-15:00。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法人
股东的营业执照、授权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明文件、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的自然人股东的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进行了核查,确认现场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4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036546187股,占公司
3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2820%。
根据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2530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5558004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082%;
其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股东(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共2543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25559174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085%。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人数共计2544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229212623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0903%。
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以外,通过现场或视频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还包括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本所律师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通过现场或视频方式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前述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本所律师无法对该等股东的资格进行核查,在该等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相符,没有出现修改原议案
或增加新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经本所律师见
*截至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公司回购股票数量总计101688812股不计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4400296993股。
4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了《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议案。现场会议的表决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了计票、监票。
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或互联网投票系统(vote.sseinfo.com)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
3.会议主持人结合现场会议投票和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宣布了议案的表决情况,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了议案的通过情况。
(二)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228969470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39%;反对161705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05%;弃权81448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56%。
2.《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228966910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28%;反对160755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01%;弃权84958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71%。
3.《2024年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摘要》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228968280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33%;反对156395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82%;弃权87948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85%。
4.《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228961890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06%;反对168125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
5决权股份总数的0.0733%;弃权82608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61%。
5.《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228948311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46%;反对212263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26%;弃权52048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5294863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658%;反对212263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304%;
弃权5204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38%。
6.《关于董事、监事2024年度薪酬与考核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228942720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22%;反对207754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06%;弃权62148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72%。
7.《关于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228934468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86%;反对211303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21%;弃权66852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93%。
8.《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227823497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939%;反对1302017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680%;弃权87108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81%。
9.《关于2025年度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相互提供担保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
下:
6同意221036843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6.4331%;反对8112357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392%;弃权63422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77%。
本项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10.《关于2025年度为公司客户提供担保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227616124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034%;反对1536331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702%;弃权60168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64%。
本项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11.《关于2025年申请综合授信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228704547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783%;反对449207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59%;弃权58868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58%。
12.《关于2025年开展票据池业务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224051521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7483%;反对5092124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215%;弃权68977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02%。
13.《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等一系列制度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222156413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9215%;反对6990702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498%;弃权65508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87%。
本项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
7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14.00《关于选举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逐项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14.01《选举刘汉元先生为第九届董事会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223280010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4117%。
根据表决结果,刘汉元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董事。
14.02《选举刘舒琪女士为第九届董事会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225812007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163%。
根据表决结果,刘舒琪女士当选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董事。
14.03《选举严虎先生为第九届董事会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222111733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9020%。
根据表决结果,严虎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董事。
14.04《选举丁益女士为第九届董事会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223031628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3033%。
根据表决结果,丁益女士当选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董事。
14.05《选举王进先生为第九届董事会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219486637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7567%。
根据表决结果,王进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董事。
815.00《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逐项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15.01《选举姜玉梅女士为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22334374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4395%。
根据表决结果,姜玉梅女士当选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15.02《选举许映童先生为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227099261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779%。
根据表决结果,许映童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15.03《选举陈磊先生为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22024577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0879%。
根据表决结果,陈磊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相关数据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不等于100%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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