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金杜(成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通威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通威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金杜(成都)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通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省)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仅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涉及法律法规适用之目的,中国境内特指中国内地)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和现行
有效的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于2026年5月20日召开的2025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就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经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通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12.公司2026年4月30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等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通威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3.公司2026年4月30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等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通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会通知》);
4.公司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5.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的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6.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情况统计结果;
7.公司本次股东会议案及涉及相关议案内容的公告等文件;
8.其他与本次股东会相关的会议文件。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并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
复印材料、承诺函或证明,并无隐瞒记载、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之处;公司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对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仅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境内法律法规发表意见,并不根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意见。
本所依据上述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本法律意见书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
2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并对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的有关事实以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2026年4月28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议案》,决定于2026年5月20日召开本次股东会。
2026年4月30日,公司以公告形式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等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了《股东会通知》。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1.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2026年5月20日(星期三)下午14:00在成都市高
新区天府大道中段588号“通威国际中心”召开,该现场会议由公司副董事长严虎先生主持。
3.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时间为: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
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20日上午9:15至9:25,9:30至11:30,下午13:00
至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20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股东会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3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机构股东
的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以及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自然人股东的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进行了核查,确认现场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6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03709698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2945%。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果,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714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9453364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483%。
其中,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股东(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共1729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9509614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611%。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人数共计1730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13163
063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4428%。
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以外,通过现场方式(含视频方式)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还包括公司部分董事、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会现场进行见证。
前述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我们无法对该等股东的资格进行核查,在该等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1.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与《股东会通知》相符,没有出现修改原议案或增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公司总股本剔除截至本次股东权登记日公司股份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后的数额。
4加新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经本所律师见证,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了《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议案。现场会议的表决由股东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了计票、监票。
3.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s://vote.sseinfo.com)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
4.会议主持人结合现场会议投票和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宣布了议案的表决情况,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了议案的通过情况。
(二)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反对弃权股东类比例比例比例型票数票数票数
(%)(%)(%)
A股 2118637221 99.3904 12503713 0.5865 489700 0.0231中小投
8210273486.33651250371313.14844897000.5151
资者
2.《2025年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摘要》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反对弃权股东类比例比例比例型票数票数票数
(%)(%)(%)
A股 2118357821 99.3773 12747613 0.5980 525200 0.0247中小投
8182333486.04271274761313.40495252000.5524
资者
3.《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股东类同意反对弃权
5型比例比例
票数比例(%)票数票数
(%)(%)
A股 2128735011 99.8641 2527123 0.1185 368500 0.0174中小投
9220052496.955025271232.65743685000.3876
资者
4.《关于董事2025年度薪酬与考核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反对弃权股东类比例比例
型票数比例(%)票数票数
(%)(%)
A股 2128600614 99.8578 2643520 0.1240 386500 0.0182中小投
9206612796.813726435202.77983865000.4065
资者
5.《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反对弃权股东类比例比例
型票数比例(%)票数票数
(%)(%)
A股 2125402489 99.7078 5686402 0.2667 541743 0.0255中小投
8886800293.450656864025.97965417430.5698
资者
6.《关于2026年度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相互提供担保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
下:
同意反对弃权股东类比例比例比例型票数票数票数
(%)(%)(%)
A股 2074602936 97.3246 56643598 2.6572 384100 0.0182中小投
3806844940.03155664359859.56453841000.4040
资者
本项议案为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7.《关于2026年度为公司客户提供担保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6同意反对弃权
股东类比例比例
型票数比例(%)票数票数
(%)(%)
A股 2123659486 99.6260 7568948 0.3550 402200 0.0190中小投
8712499991.617875689487.95924022000.4230
资者
本项议案为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8.《关于2026年申请综合授信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反对弃权股东类比例比例
型票数比例(%)票数票数
(%)(%)
A股 2124949587 99.6865 6274247 0.2943 406800 0.0192中小投
8841510092.974462742476.59774068000.4279
资者
9.《关于2026年开展票据池业务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反对弃权股东类比例比例比例型票数票数票数
(%)(%)(%)
A股 2090499662 98.0704 40738972 1.9111 392000 0.0185中小投
5396517556.74804073897242.83973920000.4123
资者
10.《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反对弃权股东类比例比例比例型票数票数票数
(%)(%)(%)
A股 2124624511 99.6713 6588423 0.3090 417700 0.0197中小投
8809002492.632565884236.92814177000.4394
资者
相关数据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不等于100%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7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
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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