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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上海冫事务所
关于
河南瑞贝卡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20z4年年度股东大会
之法律意见书
翳黥∷上海市静安区山西北路 99号苏河湾中心M”5⒓8楼 邮编:90∞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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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0二五年五月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河南瑞贝卡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⒛24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河南瑞贝卡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作为具有从事中国法律业务资格的律师事务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
“”“”
下简称本所)接受河南瑞贝卡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法》”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指派本所
律师出席公司20⒛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
”
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
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律师应当声明的事项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并声明如下:
(一)本所律师是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相关事实就公司本次召开股东大会相关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二)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
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所涉及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
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三)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并愿意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其已经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
实、完整、准确、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不存在任何虚
假、遗漏或隐瞒;递交给本所的文件上的签名、印章真实所有副本材料和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五)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
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或提供的证明
文件、证言或文件的复印件出具法律意见。
(六)本法律意见书仅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依法发表法律意见不对公司相关议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会计、财
务、审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财务数据或结论的引述不应视为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卩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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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七)本法律意见书阅读时所有章∷节应作为一个整体不应单独使用且本
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丿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
`)本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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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正文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1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公司董事会于⒛犭年4月26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关于召开⒛24年度股东会的议案》决定于⒛乃年5月⒛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公司董事会于⒛25年 4月 ⒛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卵 。sse。∞m。cn)、《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会议的基本情况、股权登记日、会议日期、地点、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
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股东出席会议的方式、投资者参加网络投票的
操作流程等事项。根据该通知公司于⒛25年5月⒛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公司董事会于⒛25年 5月 16目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呐 。sse。∞m。cn)上刊载了本次股东大会资料披露了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列示的全部提案的具体内容。
1.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和网络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网络投票具体时间为: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
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⒓5
⒐30ˉ11∶3013⒑0-15⒑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
当日的⒐15ˉ 15:0O。 本次股东大会已按照会议通知通过网络投票系统为相关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安排。
现场会议于⒛25年5月⒛日14:30在河南省许昌市瑞贝卡大道“6号科技楼三楼会议室召开召开时间、地点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内容一致。会议由董事长郑文青女士主持。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7.《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8.《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9.《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10.《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11.《关于取消监事会的议案》;
12.《关于补选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13.《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及会计差错更正管理制度》;
14.《关于公司董事⒛25年度薪酬的议案》。
以上议案中议案8为特别决议议案;议案5、7、12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西
不°经本所律师核验以上议案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所列的议案一致不存在
会议现场修改议案、提出临时提案及对该等提案进行表决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4.1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2现场表决前股东大会推举了股东代表参加了计票和监票并由股东代表
与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负责计票和监票。·
4.3本次会议网络表决于⒛犭年5月⒛日下午3时结束。上证所信息网络有
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会议投票表决结果。
4.4经核验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各项议案均获得通过其中特别决
议议案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就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对中小投资者进行了单独计票且对中小投资者
进行单独计票的议案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内容一致。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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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等有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杲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及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相∷关∷
事宜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国潜律师(上海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河南瑞贝卡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zOz0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于zOzs年 5月 ⒛ 日出具正本 式三份一无副本。
国浩律师(上海)
负责人:徐晨经办律师:吴焕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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