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机通用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我们作为国机通用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独立董事就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的关于聘任公司总
经理的议案进行了审查。基于我们的独立判断,现就议案所涉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总经理的提名和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程序合法有效;经审阅其教育背景、个人
履历,不存在《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
司章程》所规定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任职资格
符合相关规定,能够胜任公司相应岗位的职责要求,有利于公司的
发展;本次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聘任吴顺勇先
生为公司总经理,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八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独立董事:
何承厚王金娥金维亚赵惠芳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三日
(此页无正文,为公司八届二次董事会独立董事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何承厚
王金娥
金维亚
赵惠芳
签署日期: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三日
(此页无正文,为公司八届二次董事会独立董事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何承厚
王金娥
金维亚
赵惠芳
签署日期: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三日
(此页无正文,为公司八届二次董事会独立董事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何承厚
王金娥
金维亚
赵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