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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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机通用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中国.合肥市政务区怀宁路200号栢悦中心5楼邮编:230022电话(Tel):(86-551)65609815 传真(Fax):(86-551)65608051网址(Website):www.chengyi-law.com 电子信箱(E-mail):chengyilawyer@163.com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关于国机通用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2026)承义法字第00135号
致:国机通用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接受国机通用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夏家林、杨军律师(以下简称“本律师”)就公司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出具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的程序经核查,本次股东会是由公司第九届董事会召集,公司已于2026年5月29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了《关于召开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2026年6月23日14:30
在安徽省合肥市长江西路888号合肥通用院研发大楼三楼会议室如期召开。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的资格经核查,出席会议的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68人,代表股份总数6828576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6362%,均为截止至2026年6月15日(股权登记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3人,代表股份
1数6640066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3489%。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65人,代表股份数1885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873%。出席本
次股东会的还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本律师也现场出席了本次股东会。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提案经核查,本次股东会审议的提案为《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关于2025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关于申请2026年度综合授信的议案》《关于续聘2026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度董事薪酬的议案》《关于公司2026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关于制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上述提案由公司第九届董事会提出,上述提案与会议通知一并进行了公告。本次股东会没有临时提案。
本次股东会的提案人资格及提案提出的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经核查,本次股东会按照《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采取现场书面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提交本次股东会审议的提案进行了表决。本次股东会的计票人、监票人对现场会议的表决票进行了清点和统计,并当场宣布了表决结果。网络投票结果由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本次股东会采用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为:
(一)审议通过了《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结果:
2同意676714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003%;
反对607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900%;弃权6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7%。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677182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689%;
反对560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212%;弃权6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9%。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231369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0.3033%;反对560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4641%;弃权6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326%。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申请2026年度综合授信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
同意677212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733%;
反对557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168%;弃权6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9%。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2026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677096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563%;
反对557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168%;弃权18300,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69%。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3同意230509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0.0048%;反对557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3600%;弃权18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352%。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度董事薪酬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
同意676578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804%;
反对562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238%;弃权65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58%。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225329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8.2069%;反对562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5266%;弃权65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665%。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6670076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7.6788%;反对
1520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2262%;弃权64800股,占出
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95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29619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4.9881%;反对1520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4的52.7628%;弃权64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2.2491%。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
同意667002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6781%;
反对1520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262%;弃权
65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57%。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与本次股东会决议一致。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通过。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提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5(此页无正文,为(2026)承义法字第00135号《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