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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赵剑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公告原文类别 2024-01-19 查看全文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证公监函〔2024〕0032号

关于对赵剑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赵剑,深圳市金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赵剑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20号)查明的事实及公司相关公告,截至2021年2月18日,深圳市金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赵剑及其一致行动人玄元私募基金投资管理(广东)有限公司-玄元科新119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科新

119号”)合计持有86089438股公司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10.01%。

此后,该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在2021年3月25日至2022年9月9日期间,因非公开发行股票登记完成及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合计被动稀释0.86%,通过大宗交易卖出0.04%,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

0.18%,所持股份累计减少比例为1.08%。但赵剑未按规定及时履行公告义务,迟至2022年9月30日才在《金证股份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及一致行动人权益变动达到1%的提示性公告》中披露相关事项。

赵剑作为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在持股变动比例达到1%时,未按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

1三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2.1.1条、

3.4.2条等有关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3.2.2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我部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深圳市金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赵剑予以监管警示。

你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

务必高度重视相关违规事项,建立股东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专项管理制度,明确相关主体股票交易的报告、申报和监督程序,提醒其严格遵守持股变动相关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及董监高人员应当引以为戒,在从事证券交易等活动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本所业务规则及所作出的公开承诺,诚实守信,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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