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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证股份:金证股份财务负责人管理制度(2026年6月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 06-30 00:00 查看全文

深圳市金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负责人管理制度

(2026年6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深圳市金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财务负责

人的行为,加强对公司财务监督,保障公司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本公司《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财务负责人是公司财务、会计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所有财务数据、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向总裁、

董事会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

第三条财务负责人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认真履行职责,切实维护全体股东的利益。

第二章财务负责人的任职资格

第四条公司设财务负责人一名,由总裁推荐并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名,经

董事会聘任,任期与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一致,可连聘连任。

在任职期内董事会可以解聘财务负责人,财务负责人也可以向董事会提出辞职。

第五条公司财务负责人不得在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中担任除董事、监事外的其他职务。

第六条财务负责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1(一)坚持原则,遵纪守法,具有较强的责任心和团队合作意识,具

有高度的敬业精神,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维护公司、投资者和员工的利益,身体健康,能胜任本职工作。

(二)擅长财务分析和资本运营,熟悉会计准则、税务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法规制度。

(三)具备较强的业务敏感性和良好的判断、决策能力,较强的沟通能力和文字表达能力。

(四)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第七条凡有下列情形的,不得担任财务负责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

(二)曾违反法律、法规和财经制度,有弄虚作假、贪污受贿等违法违纪行为者。

(三)个人负有数额较大的到期未清偿债务者。

(四)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者。

(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宜担任财务负责人者。

第三章财务负责人的职责与权限

第八条财务负责人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定期或不定期向总裁、董事会报告工作,提出财务运作、经济核算等方面的建议和分析。

(二)负责审核公司重要财务报告,对财务报告的质量负责,配合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公司报表审计工作。

(三)负责建立健全和完善公司及子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及会计监控机制,监督、检查下属子公司财务运作和资金收支情况,并对公司财务活动的合法性进行监督。

(四)负责检查公司财务会计活动及相关业务活动的合法性、真实性

和有效性,及时发现和制止可能造成公司重大损失的经营行为,制订相应防患的制度、流程并推动执行。

2(五)负责参与公司经营计划制定、资产购置、对外投资、企业并购、重大经济合同签订等重大事项的研究、审议,协助管理层作出决策。

(六)负责对公司会计机构的设置和会计人员的配备、会计专业职务的设置和聘任提出方案。

(七)根据总裁授权,负责编制和执行预算、财务收支计划、信贷计

划、拟定资金筹措和使用方案;对董事会批准的公司重大经营计划、方案的执行情况进行财务监督。

(八)负责拟定公司资产核销、坏帐处理和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负

责监督子公司建立全面预算制度,对经批准的年度全面预算的执行过程进行监督和检查。

(九)负责与金融机构、财税机关、上级管理部门、会计师事务所等

保持良好关系,寻求良好的专业服务支持。

第九条财务负责人行使下列权限:

(一)财务决策参与权:参与公司对外投资、产权转让、资产重组、工程项目建设、贷款、抵押担保、资金调度、重大经济合同签订等涉

及财务收支的重要经济事项的决策和执行,从其合法性、真实性、效益性方面进行审查,协助管理层做好决策分析。

(二)财务收支审核权:对固定资产购置、对外投资、工程项目建设、商品采购等事项的资金使用进行审核;审核物料采购、货款结算、税金计缴及各种费用的报支。

(三)财务监督权:对公司各项收入、成本、费用开支的合法性和真

实性进行审核,有权制止和纠正违反财经法律法规的经济行为;审核公司各经营部门年度(季度、月度)经营计划完成情况及各项年度预

算计划执行情况,按照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实施考核、监督、控制和奖惩。

(四)财务监控责任权:对拟定、参与拟定的计划、决策失误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相应责任。

3第十条财务负责人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财务负责人辞任的,自董事会

收到辞职报告时生效。

第十一条公司解聘财务负责人时,财务负责人有权就被公司解聘或者与辞职有

关的情况,向董事会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二条财务负责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解聘财务负责人:

(一)出现本制度第七条所规定情形之一。

(二)在履行职务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

(三)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等,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

第十三条财务负责人离任前,应当将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或待办理事项移交。

第十四条公司在聘任财务负责人时应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财务负责人应遵守公

司的信息保密制度。除非国家或公司章程规定或经股东会、董事会批准,财务负责人不得泄露公司秘密,并承诺在离职后继续履行该义务。

非经授权,财务负责人不得对外披露公司信息。

第四章财务负责人的考核及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由总裁对财务负责人实行定期和任期绩效考核考核的结果作为其续

聘、解聘和奖惩的依据。

第十六条责任追究范围:

(一)违反《会计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相关制度规定;

(二)未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财务信息未能真实、公

允、及时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情况;

(三)年报信息披露出现重大差错;

4(四)有渎职、贪污、受贿等行为,或弄虚作假,虚报、瞒报、迟报

重大突发事件和重要情况;

(五)未能认真履行其职责,管理松懈,措施不到位或不作为,导致

工作目标,工作任务不能完成,影响公司总体工作的;

(六)重大事项违反决策程序,主观盲目决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七)对下属部门或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包庇、袒护、纵容;

(八)因公司财务问题受到证监局、税务局处罚及其他监管机构处罚;

(九)其他因工作错误或疏漏,给公司造成不良后果或经济损失的。

第十七条当发生责任事故时,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调查责任原因,进行责任认定,并拟定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并提交相关部门认定并形成处罚决议。

第十八条责任追究主要形式:

(一)警告、责任改正;

(二)公司内通报批评;

(三)调离原工作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经济处罚;

(五)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九条财务负责人受到责任追究的同时,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追究其经

济责任;构成犯罪的,公司有权向有关司法机关举报,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5深圳市金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六月二十九日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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