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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证股份:金证股份防范大股东及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 10-29 00:00 查看全文

深圳市金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大股东及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管理制度

(2025年10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深圳市金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资金管理,防止大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保护公司、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与公司大股东及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管理。公司

的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大股东及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公司大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权利,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

东负有诚信义务,不得通过资金占用等方式损害公司利益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防范资金占用的原则

第四条公司在与大股东及关联方发生经营性资金往来时,应当严格防止公司资金被占用。公司不得以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预付投资款等方式将资金、资产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大

股东及关联方使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第五条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大股东及关联方使

用:

1、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大股东及关联方使用;

12、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大股东及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3、委托大股东及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4、为大股东及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5、代大股东及关联方偿还债务;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占用方式。

第六条公司与大股东及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必须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防范资金占用的措施与具体规定

第七条公司董事会负责防范大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的管理。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负有法定义务,应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履行职责,切实履行防止大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职责。

第八条公司设立防范大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领导小组,为公司防止大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日常监督管理机构。领导小组由公司董事长任组长,总裁、财务总监为副组长,成员由相关董事、独立董事及财务部门负责人员组成。

第九条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1、负责拟定防止大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相关管理制度及其修改方案,并报公司董事会批准后执行;

2、指导和检查公司经理层建立的防止大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的内

部控制制度和重大措施;

3、对定期报送监管机构公开披露的大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的有关

资料和信息进行审查;

4、其他需要领导小组研究、决定的事项。

2第十条公司董事会、防范大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领导小组成员,以及负责

公司与大股东及关联方业务和资金往来的人员,是公司防止大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的责任人(以下统称“相关责任人”)。公司在与大股东及关联方发生业务和资金往来时,应严格监控资金流向,防止资金被占用。相关责任人应禁止大股东及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的资金。

第十一条公司总裁负责公司日常资金管理工作,财务总监应协助总裁加强对公

司财务过程的控制,监控大股东及关联方与公司的资金、业务往来。

第十二条公司外部审计师在为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工作中,应对公

司存在大股东及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出具专项说明,公司依据有关规定就专项说明作出公告。

第四章责任追究及处罚

第十三条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违反本制度规定利用关联关系占用公司资金,损害公司利益并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同时相关责任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会建立对股东所持股份“占用即冻结”的机制,即发现大股

东侵占公司资金应立即申请司法冻结,凡不能以现金清偿的,应通过变现大股东股权偿还侵占资金。

第十五条公司被大股东及关联方占用的资金,原则上应当以现金清偿。在符合

现行法律法规的条件下,可以采用其他方式进行清偿。大股东及关联方拟用非现金资产清偿占用的公司资金的,相关责任人应当事先履行公司内部的审批程序,并严格遵守相关国家规定。

第十六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擅自批准发生的大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

3均视为严重违规行为,董事会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严肃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制度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十八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执行。

第十九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深圳市金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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