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金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履职评价管理办法
(2026年4月制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深圳市金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
事的履职评价体系,建立公正透明的董事履职评价标准和程序,促进董事依法规范履行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深圳市金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的履职评价。
第三条公司董事履职评价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公正原则:评价指标科学规范,评价主体客观公正;
(二)公开透明原则:评价程序公开透明;
(三)权责统一原则:董事的履职评价结果是确定董事任职资格的重要依据;
(四)保护股东权益原则: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管理机构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负责审核本办法的制定及修改,向股东会报告董事履职评价结果。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订本办法及其修改方案,制定董
事的履职评价标准,审查董事的履职情况并组织对其进行年度履职评价。
1第六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公司董事履职
评价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履职评价标准
第七条对公司董事的履职评价包括如下内容:
(一)是否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二)是否在可能发生利益冲突的机构兼职,是否及时告知直接或间
接与公司在合同、交易等安排中的关联关系,以及关联关系的性质和程度;
(三)是否自觉接受公司内部监督,是否在内部有权监管机构要求董
事说明相关情况、提供相关资料以及采取监督措施时,予以配合;
(四)是否持续地了解和关注公司情况,是否基于相关专业背景对公
司事务通过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专业、客观地发表意见;
(五)是否投入足够时间履行职责,是否积极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是否每年至少亲自出席三分之二的董事会会议,如不能出席会议,是否审慎选择受托人代为出席;
(六)是否积极参加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组织的董事专项培训活动;
(七)是否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买卖本公司股票的行为;
(八)其他应当履行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第八条公司董事履职评价采取主客观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董事评价结果分为
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评价为不称职的,根据公司章程等有关制度及时予以调整。
第九条公司董事履职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评定为不称职等次:
2(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廉洁自律有关规定,利用职务
便利接受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
(二)泄漏公司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公司利益的;
(三)一年内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的;
(四)董事一年内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少于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二的;
(五)对公司董事会及其授权的专门委员会违规决策或者出现重大决策失误,造成严重不良后果,本人表决时投赞成票或者未表明异议投弃权票的,但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容错的除外;
(六)其他应当评定为称职或者不称职等次的情形。
第四章履职评价程序
第十条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按本办法规定组织实施对公司董事的履职评价。公司董事的履职评价按年度进行,每年评价一次。每一年度结束后,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即启动董事年度履职评价工作。
第十一条公司独立董事的履职评价采取自我评价、相互评价的方式进行。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将评价结果通报董事本人,根据评
价结果提出工作建议或处理意见。董事对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于接到评价结果通知函的5个工作日内向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书面复议申请及相关复议材料。
第十三条对于评价年度内,董事会任职岗位发生变化的董事,公司需分阶段进行综合评价。公司董事任职不足3个月的,不作为年度评价对象、不参加对其他董事的评价。
3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办法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五条本办法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报股东会批准后生效。修改程序同上。
深圳市金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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