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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纺股份:投资者权益保护制度

公告原文类别 2022-10-29 查看全文

华纺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权益保护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提高华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运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公司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投资者依法享有获取信息、参与重大决策、取得投资收

益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障投资者上述权利的行使。

第四条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得侵犯公司享有的独立的

法人财产权,不得利用控股地位以任何方式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全体投资者的利益,对投资者负有忠实诚信义务。

第五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公司应及时披露,积极要求赔偿,必要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投资者依法提起诉讼的,公司应当积极

1配合并提供相关便利。

第二章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组织机构及沟通渠道

第六条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由董事会秘书负责。董事会秘书负

责管理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具体处理公司与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日常事务。

1、公司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传真及证券事务部接待来

电、来访的投资者,并做好投资者接待工作。咨询电话由专人负责,投资者可向公司咨询其关注的问题,公司接待人员应当进行相关事项的登记。

2、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e互动平台和其他指定方

式与投资者进行交流。投资者可以通过投资者关系e互动平台或其他指定方式向公司提出问题和了解情况,公司指定专人及时予以回复,并做好相关资料的存档工作。

第七条公司应当充分保护中小投资者查阅公司有关资料的权利,公司应当在公司官方网站中建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

第八条公司应当安排专人负责中小投资者诉求处理工作,不断

完善投诉处理机制,在公司网站公开处理流程。

第九条公司应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地沟通,并应特别注意使用互联网络提高沟通的效率,降低沟通的成本。

公司应当为中小投资者参加股东大会以及发言、提问提供便利,为投资者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公

2司应当为中小投资者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提供便利,合理、妥

善地安排参观、座谈活动。

第十条公司可在定期报告结束后,举行业绩说明会,或在认为

必要时与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

其他事项进行一对一的沟通,介绍情况、回答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

公司不得在业绩说明会或一对一的沟通中发布尚未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对于所提供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平等地提供给其他投资者。

第三章注重持续发展保障投资者收益分配权

第十一条公司应当突出主营业务,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积极应

对市场变化,提高核心竞争力,促进公司持续发展。

第十二条公司应当提高科学决策水平和管理能力,严格按照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科学、民主、审慎地进行决策,强化对募集资金使用及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切实提高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

第十三条公司应当建立风险预警和处置机制,增强风险防范意识,有效避免和化解在业务、市场、技术、财务、投资等方面存在的风险,维护公司的经营秩序和财产安全。

第十四条公司应当重视对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制定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第十五条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规定

的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第十六条公司经营活动现金流量连续两年为负数时,不得进行

3高比例现金分红。

第四章强化信息披露维护投资者知情权

第十七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可能对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

影响的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自愿披露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应披露信息以外的其它信息。

信息披露应保证所有投资者有平等的机会获得信息,不得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信息披露存在前后不一致的情形,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及时说明原因并披露。

第十八条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引起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发生异常波动或出现市场传闻,或应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应当及时通过公司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予以披露:

(一)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的;

(二)与公司进行提供大额财务资助、签订重大合同、转让重要技术等交易的;

(三)与特定对象进行旨在变更、转让公司控制权的谈判的;

(四)自身经营状况恶化的;

(五)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公司通过股东大会、网站、分析师说明会、业绩说明

会、路演、一对一沟通、现场参观和电话咨询等方式进行投资者关系

4活动时,应当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

保证相关沟通渠道的畅通,避免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

第二十条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

当网址或者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当及时进行公告。

公司应当保证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信箱等对外联系渠道畅通,确保咨询电话在工作时间有专人接听,并通过有效形式及时向投资者答复和反馈相关信息。

第五章完善公司治理保护投资者决策参与权

第二十一条公司应当依法完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制度,形成权力机构、决策机构、监督机构与经理层之间权责分明、有效制

衡、科学决策、风险防范、协调运作的公司治理结构。

第二十二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平等对待全体股东,不得以

非法利益输送和利益交换等方式影响部分投资者的表决,操纵表决结果,损害其他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公司和控股股东应当充分保护中小投资者享有的股

东大会召集请求权。对于投资者提议要求召开股东大会的书面提案,公司董事会应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决定是否召开股东大会,不得无故拖延或阻挠。

第二十四条公司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

种方式和途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

5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公司应完善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第三方见证制度。

公司应通过多种形式向中小投资者做好议案的宣传和解释工作。

第二十五条中小投资者有权对公司经营和相关议案提出建议或者质询,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应对中小投资者的质询予以真实、准确答复。

第二十六条公司应当在公司章程中规定选举董事或监事时实行累积投票制度。

第二十七条公司应健全独立董事制度,明确独立董事的资格、权利和义务,督促独立董事诚信勤勉、恪尽职守,强化独立董事对控股股东、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督。

第二十八条独立董事应当切实维护公司和全体投资者的利益,了解掌握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运作情况,充分发挥其在投资者关系管理中的作用。独立董事应公布通信地址或电子信箱与投资者进行交流,接受投资者咨询、投诉,主动调查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情况,并将调查结果及时回复投资者。

第二十九条除非出现独立董事在履行职务时违反国家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自行提出辞职的情形,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不得被免职。提前免职的,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被免职的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的免职理由不当的,可以作出公开的声明。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

6起公司投资者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独立董事和公司应当将该等情形

及时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开披露。

第三十条公司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

施、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对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六章加强规范运作健全投资者权益保护的内部约束机制

第三十一条公司应当在机构、业务、人员、资产、财务方面与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独立,规范关联交易,避免同业竞争。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得违反公司规范运作程序干预公司的经营决策、人

事任免、财务会计等活动,不得利用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方式转移公司利益。

第三十二条公司应当依法明确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严格执行

对外担保审议程序,严格管理公司、控制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规定的对外担保的审议程序。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三十三条公司应当健全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加强募集资金管理。董事会应当在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向投资者报告募集资金使用及项目实施进度等情况。

第三十四条募投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

司应当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解释具体原因。当期存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情况的,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披露

7本报告期的收益情况以及期末的投资份额、签约方、产品名称、期限等信息。

《募集资金专项报告》应经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并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年度审计时,公司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并于披露年度报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同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

第三十五条公司的股权结构、管理层应保持一定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公司建立旨在保持管理层和员工稳定的股票期权、员工持股计划等激励机制,鼓励公司的控股股东自愿对其所持股份设置一定期限的禁售期。

第三十六条公司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定期

检查并及时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防止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

第三十七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取消和收回上述人员事发当年应获得和已获得的奖励性薪酬或独立董事津贴,并予以披露:

(一)受到中国证监会公开批评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及以上处罚的;

(二)严重失职或滥用职权的;

(三)经营决策失误导致公司遭受重大损失的;

(四)侵占公司利益的;

8(五)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条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

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应当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四十一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华纺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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