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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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纺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
之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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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5月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关于华纺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
之法律意见书
国浩京证字[2026]第0312号
致:华纺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华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的委托,指派赵清律师、王小燕律师(简称“本所律师”)见证公司2026年5月29日召开的2025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或“本次会议”)。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下简称“《治理准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华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的规定,列席本次股东会并对本次股东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股东会规则》
及《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前,已得到公司的承诺和保证,即公司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文件和资料完整、真实、有效,无任何隐瞒、虚假、遗漏和误导之
1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情形,其中文件资料为副本、复印件的,保证与正本或原件相符。
本所律师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相关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必备文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进行本次股东会之目的而使用,非经本所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根据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之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2026年5月9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发布了《华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简称“《股东会通知》”)。
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股东会召开二十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股东会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召开地点、召开方式、参会人员和参加会议登记办法,以及审议的议案内容。公司已对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其中:
(一)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6年5月29日下午14:00在山东省滨州市东海一路118号公司本部召开。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由董事长盛守祥先生主持。
(二)本次股东会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
台的投票时间为:2026年5月29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
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6年5月29日9:15-15:00。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董事会已以公告形式提前二十日通知全体股东,公司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与公告一致,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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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根据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或股东代理人)签名及股东的授权委托书、上证
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资料显示,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共126人,均为截至2026年5月22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并持有公司股票的股东或其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1989908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0370%。其中:
(1)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人,代表有表决权
股份11736447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6346%。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25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534614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024%。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25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53461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024%。
其中:
(1)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0人,代表有表决
权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25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53461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024%。
中小股东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合法证明,其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资格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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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出席本次会议的其他人员
在本次会议中,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的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人员。公司聘请律师对本次股东会进行了见证。
经本所律师审查相应资料,上述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召集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符合有关法律、《股东会规则》及《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与《股东会通知》所载议案内容一致;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或其代理人对《股东会通知》中载明的议案进行了逐项审议和表决;本次股东会不存在对召开本次股东会的会议通知公告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对《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议案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投票情况。
本次股东会根据《股东会规则》《治理准则》《章程》等有关规定合并统计
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监票,并当场公布本次股东会投票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各项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董事会2025年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11919600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136%;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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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762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483%;弃权165460股,占出
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81%。
本议案为股东会普通决议事项,业经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二)审议通过了《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1933030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256%;反对
55312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613%;弃权15660股,占出
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96583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7.5595%;
反对5531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8226%;弃权
156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179%。
本议案为股东会普通决议事项,业经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未弥补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1927490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794%;反对
60642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057%;弃权17760股,占出
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91043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3737%;
反对6064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9255%;弃权
177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008%。
本议案为股东会普通决议事项,业经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
5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法律意见书半数通过。
(四)审议通过了《公司2025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总表决情况:
同意11932710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229%;反对
53892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494%;弃权33060股,占出
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77%。
本议案为股东会普通决议事项,业经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2026年财务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1917530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963%;反对
57572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801%;弃权148060股,占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3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81083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4441%;
反对5757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7143%;弃权
1480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416%。
本议案为股东会普通决议事项,业经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确认董事2025年度薪酬及2026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1911700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477%;反对
62912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247%;弃权152960股,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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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7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75253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1440%;
反对6291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8211%;弃权
1529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0349%。
本议案为股东会普通决议事项,业经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与滨印集团相互提供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1910898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410%;反对
75714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314%;弃权32960股,占出
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7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74451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8276%;
反对7571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8720%;弃权
329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004%。
本议案为股东会普通决议事项,业经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与愉悦家纺相互提供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1909708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311%;反对
77404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455%;弃权27960股,占出
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73261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35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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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对7740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5387%;弃权
279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032%。
本议案为股东会普通决议事项,业经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九)审议通过了《关于与交运集团相互提供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1911908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494%;反对
75204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272%;弃权27960股,占出
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75461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2260%;
反对7520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6707%;弃权
279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033%。
本议案为股东会普通决议事项,业经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十)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1916440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872%;反对
70672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894%;弃权27960股,占出
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79993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0141%;
反对7067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8827%;弃权
279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032%。
8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本议案为股东会普通决议事项,业经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十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建立〈董事、高管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1914180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684%;反对
73672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144%;弃权20560股,占出
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77733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1224%;
反对7367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0663%;弃权
205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113%。
本议案为股东会普通决议事项,业经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十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关联银行存贷款之关联交易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1919380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117%;反对
54752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566%;弃权157760股,占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1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82933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1740%;
反对5475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6017%;弃权
1577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2243%。
本议案为股东会普通决议事项,业经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9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实际审议的议案与《股东会通知》的内容相符,涉及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的,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已单独计票。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治理准则》及《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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