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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纺股份:律师关于2024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上海证券交易所 06-28 00:00 查看全文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关于

华纺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

之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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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6月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关于华纺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

之法律意见书

国浩京证字[2025]第0371号

致:华纺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简称“本所”)接受华纺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的委托,指派赵清律师、董靖政律师(简称“本所律师”)见证公司2025年6月27日召开的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或“本次会议”)。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简称“《股东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华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会议进行了见证,并对本次会议召开程序的合法有效性等相关问题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的事实及本所律师对该事实的了解,并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合法及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会议人员资格和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内容以及在议案中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等问题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前,已得到公司的承诺和保证,即公司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文件和资料完整、真实、有效,无任何隐瞒、虚假、遗漏和误导之情形,其中文件资料为副本、复印件的,保证与正本或原件相符。

1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相关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进行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非经本所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根据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之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6月4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发布了《华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简称“《股东大会通知》”)。

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参会人员的资格、审议的议案内容,公司已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其中:

(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6月27日下午14:00在山东省滨州市东海一路118号公司本部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由董事长盛守祥先生主持。

(二)本次股东大会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5年6月27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5年6月27日9:15-15:00。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董事会已以公告形式提前二十日通知全体股东,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与公告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2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法律意见书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根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或股东代理人)签名及股东的授权委托书、上

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资料显示,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共635人,均为截至2025年6月20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并持有公司股票的股东或其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2277453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49%。其中: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人,代表有表决

权股份11736447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63%。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634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5410061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6%。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634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541006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6%。其

中: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0人,代表有表

决权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634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5410061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6%。

中小股东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证明,其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合法有效。

3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二)出席或列席本次会议的其他人员

在本次会议中,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人员。公司聘请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

经本所律师审查相应资料,上述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召集人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董事会召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与《股东大会通知》所载议案内容一致;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其代理人对《股东大会通知》中载明的议案进行了逐项审议和表决;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对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公告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对《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议案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投票情况。

本次现场会议投票表决结束后,由一名股东代表、一名监事、公司董秘办工作人员和本所律师共同负责计票和监票,根据有关规则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并当场公布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果。根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统计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各项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董事会2024年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12148991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5%;反对1124500

4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法律意见书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2%;弃权16012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

本议案为股东大会普通决议事项,业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二)审议通过了《监事会2024年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12151641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8%;反对10835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8%;弃权17462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

本议案为股东大会普通决议事项,业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三)审议通过了《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2133861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3%;反对12336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弃权20232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

本议案为股东大会普通决议事项,业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未弥补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2088291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6%;反对16749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6%;弃权21672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

本议案为股东大会普通决议事项,业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5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五)审议通过了《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总表决情况:

同意12146071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3%;反对11381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3%;弃权17572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

本议案为股东大会普通决议事项,业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2025年财务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2146281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3%;反对11317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2%;弃权18002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

本议案为股东大会普通决议事项,业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与滨印集团相互提供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2124291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5%;反对13435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0%;弃权18812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87844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69%;反对

1343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83%;弃权1881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8%。

本议案为股东大会普通决议事项,业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6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法律意见书的过半数通过。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2135091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4%;反对12347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1%;弃权18892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98644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69%;反对

1234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82%;弃权1889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9%。

本议案为股东大会普通决议事项,业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此外,本次会议还听取了202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的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的内容相符,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无需要特别决议的事项,业经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程序全部表决通过,涉及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的,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已单独计票。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程序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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