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涪陵电力: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公告原文类别 2023-11-15 查看全文

重庆涪陵电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公司董事会决策、监督功能,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重庆涪陵电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

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审计委员会成员全部由公司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应占半数以上,审

计委员会的委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五条审计委员会委员有三名,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

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审计委员会任期与同届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

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证券投资部)负责审计委员会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八条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三)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审查公司内控制度,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计;

(六)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公司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应当由审计委员会形成审议意见

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后,董事会方可审议相关议案。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条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上市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

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十一条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审计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应当给予配合。

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二条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

事会未采纳的,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审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应当与公司年度报告同时披露,主要包括其履行职责的情况和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情况。

第四章议事规则与程序

第十四条董事会办公室(证券投资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宣。

审计委员会召开会议的,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专门委员会会议召开前3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会议材料不完整、论证不充分或者提供不及时的,可以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

第十五条审计委员会委员应当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上市公司

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审计委员会每季度应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

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七条会议通知应当于会议召开前七天告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八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会议表

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九条审计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

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二十条审计工作组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一条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二条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

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审计委员会委员应当制作工作记录,详细记录履行职责的情况。委员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取的资料、相关会议记录、与公司及中介机构工作人员的通讯记录等,构成工作记录的组成部分。

对于工作记录中的重要内容,委员可以要求董事会秘书等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委员工作记录及公司向委员提供的资料,应当至少保存十年。

第二十四条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五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规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相关部门规章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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