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涪陵电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制度
(2025年9月29日经公司第八届三十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重庆涪陵电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定期
报告及重大事项在筹划、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公司对外报送相关信息及外部
使用人使用公司信息的相关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重庆涪陵电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重庆涪陵电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重庆涪陵电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对外信息报送涉及
的其他单位、组织或人员。
第三条本制度所指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可
能产生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临时公告、财务数据、经营信息、
交易事项、统计数据及需报批的重大事项等所涉及的信息。
第四条公司各部门、业务实施机构及相关人员应按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第二章对外信息报送的管理及流程
第五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当遵守信息披露相关
法律、法规、制度的要求,对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重大事项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同时负有保密义务。定期报告、临时公告及重大事项公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露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业绩座谈会、投资者调研座谈等方式。
第六条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涉及财务数据、经营信息统计报表
等报送要求,公司应拒绝报送。
第七条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应当报送的,需要将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
第八条公司应将报送的相关信息作为内幕信息,并书面提醒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
第三章责任追究及处罚
第九条如外部单位或个人因保密不当致使公司重大信息泄露,公司应在获
得信息后第一时间向监管机构报告,并合规开展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条公司各部门、业务实施机构应严格执行本制度的相关条款,与外单位签订保密协议。
第十一条公司各部门、业务实施机构或相关人员发生违规对外报送信息的情况,公司将视情节轻重予以惩处并进行追责;如相关单位或人员违规使用本公司的报送信息,造成不良影响或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依规进行追责并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如涉嫌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相关单位或人员利用所获取的公司未公开信息从事买卖公司证
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等情形的,本公司依法依规进行追责;如涉嫌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五条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