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涪陵电力:重庆涪陵电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理财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 04-29 00:00 查看全文

重庆涪陵电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理财管理办法

(2026年4月28日经公司第九届六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重庆涪陵电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理财业务的管理,提高资金运作效率,保证公司资金、财产安全,有效防范投资风险,维护股东和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重庆涪陵电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重庆涪陵电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重庆涪陵电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投资理财管理”是指在国家政策及

相关业务规则允许的情况下,公司在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公司收益为原则,对闲置资金通过商业银行理财、信托理财及其他低风险理财工具进行运作和管理,在确保安全性、流动性的基础上实现资金保值增值的行为。

第二章管理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分支机构,未经审批不得进行任何投资理财活动。

第四条公司投资理财管理应遵守如下原则:

(一)公司投资理财业务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值”的原则,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发

1展为先决条件。

(二)公司用于投资理财的资金应当是公司闲置资金(包括闲置自有资金、闲置募集资金及闲置超募资金),其使用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不得因理财影响公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

(三)公司进行投资理财必须充分防范风险,理财产品发行

方应是资信状况和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

的金融机构;交易标的应为低风险、流动性好、安全性高的产品。

(四)公司进行投资理财时,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审批权

限、决策程序、业务监管、风险控制、核算管理和信息披露执行,并根据公司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规模。

(五)公司必须以公司名义设立理财产品账户,不得使用其他公司或个人账户进行与理财业务相关的行为。

(六)公司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时,投资产品

须符合“安全性高、流动性好、保本型”要求,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七)公司不得利用理财业务进行关联交易输送利益,如涉及关联方金融机构,需按《重庆涪陵电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履行回避表决及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章审批权限与决策程序

第五条公司进行投资理财的审批权限划分如下

(一)委托理财应以投资理财额度作为计算标准履行审批程

序:

21.投资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下的,由总

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

2.投资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且不到50%的,

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

3.投资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及以上的,须

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

连续12个月内滚动发生的委托理财,在有效期内投资额度可滚动使用,但任一时点投资余额不得超出上述投资额度。

(二)使用超募资金进行理财的,单次计划使用金额达到

5000万元且占超募资金总额10%以上的,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六条公司投资理财决策程序:

(一)前期论证:财务资产部负责对投资理财方案进行可行性分析,包括资金来源(闲置自有资金、募集资金、超募资金)、投资规模、预期收益、受托方资信(需提供最近一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无不良诚信记录证明)、投资品种风险评估等;如使用

闲置募集资金,还需对募投项目资金使用计划及闲置原因进行专项分析,由项目牵头方或主管业务部门提供相关资料,由财务资产部履行上述流程。

(二)审批流程:

1.财务资产部形成《投资理财申请书》,经财务负责人、总

经理审核后报总经理办公会讨论;

2.根据审批权限,分别提交总经理办公会、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33.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三)实施与跟踪:

经审批后,由总经理组织财务资产部实施,签订书面合同(明确金额、期限、品种、双方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必要时要求提供担保);

财务资产部建立理财台账及明细账,指定专人跟踪产品存续情况。

(四)到期处理:理财到期后,及时回收本金及收益,财务

资产部向财务负责人、总经理提交《投资理财结果报告》,并将相关协议、清算文件归档。

第四章业务监管及风险控制

第七条公司投资理财产品选择标准:

(一)公司进行投资理财只能选取保证本金不受损失的低风

险型理财产品,应当选择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投资理财的金额、期间、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必要时要求提供担保。

(二)禁止投资于股票、期货、衍生品等高风险品种,禁止进行内幕交易或利用未公开信息谋利。

第八条公司投资理财账户管理:

(一)公司财务资产部按照公司资金管理的要求,负责开设

并管理理财相关账户,包括开户、销户、使用登记等,负责投资理财相关的资金调入调出管理,以及资金专用账户管理。

4(二)禁止以个人名义从投资理财账户中调入调出资金,禁

止从投资理财账户中提取现金。严禁出借投资理财账户、使用其他投资账户、账外投资。

第九条公司投资理财风险监控:

(一)财务资产部指定专人跟踪受托方资信状况及产品净值变化,如发现受托方盈利能力恶化、产品净值大幅波动等风险,应立即报告财务负责人及总经理,必要时启动应急程序,提交《风险处置预案》,经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后,采取包括但不限于提前赎回、法律诉讼等措施,并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独立董事可随时查阅理财业务资料,必要时提议聘任外部审计机构进行专项核查。

第五章核算管理

第十条财务资产部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对理财业务进行会计处理。

第十一条财务资产部应建立理财台账,详细记录产品名称、发行方、金额、期限、收益率、起息日、到期日等信息,每月与金融机构对账,确保账实一致。

第六章信息披露

第十二条公司投资理财方案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履行应尽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三条公司披露的投资理财事项应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一)投资理财情况概述,包括目的、金额、方式、期限等;

(二)投资理财的资金来源;

(三)需履行审批程序的说明;

5(四)投资理财对公司的影响;

(五)投资理财及风险控制措施;

(六)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其他必要信息。

第十四条如发生理财资金逾期收回、收益未达预期等重大事项,应在知悉后2个交易日内发布临时公告。

第十五条定期报告中应披露理财业务进展,包括期末余额、累计收益、未到期产品情况等。

第七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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