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涪陵电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反舞弊工作管理制度
(2026年8月20日经公司第九届八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重庆涪陵电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和内部控制建立反舞弊预防、报
告和调查体系有效防范和控制舞弊风险,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重庆涪陵电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反舞弊工作的宗旨是规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和全体员工的职业行为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及公司规章制度树立廉洁从业和勤勉敬业的良好风气防止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行为发生。
第三条公司及所属企业,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职员工均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舞弊的概念及表现形式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舞弊是指公司内、外人员通过故意欺
骗、隐瞒、违规等违法或违反职业道德的手段为个人或组织谋取不正当利益从而损害公司合法经济利益的行为;或者为公司谋取不正当经济利益同时可能给个人带来利益的行为。
1第五条舞弊通常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为:
(一)收受贿赂或回扣;
(二)将正常情况下可以使公司获利的交易事项转移给他人;
(三)非法侵占、挪用公司资产;
(四)使公司为虚假的交易事项支付款项;
(五)伪造、变造会计记录或凭证;
(六)泄露公司的商业或技术秘密;
(七)为不适当的目的而支出如支付贿赂或回扣;
(八)故意错报交易事项、记录虚假的交易事项包括虚增收入和低估负债出具错误的财务报告从而使财务报表阅读或使用者误解而作出不适当的投资决策;
(九)隐瞒或删除应对外披露的重要信息;
(十)故意从事违法违规的经济活动;
(十一)偷逃税款等;
(十二)其他损害公司经济利益的舞弊行为。
第三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公司各级反舞弊机构分别承担以下责任:
(一)董事会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董事会负责领导公司
反舞弊工作,督促经营层建立公司范围内的反舞弊文化环境,建立健全包括预防舞弊在内的内部控制体系;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公司反舞弊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二)经营层:负责建立、健全并有效实施包括舞弊风险
评估和预防舞弊在内的反舞弊程序和控制,并进行自我评估。
(三)审计部:为反舞弊工作常设机构及主管部门,协助
2公司经营层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负责制度起草、线索接收、调查取证、案件核查、督促整改等工作,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时汇报重大问题线索。
(四)各部门、业务实施机构:负责落实主体责任,开展
廉洁教育,排查岗位风险,执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人事、财务、法务、纪委等部门按工作职责,负责配合开展资金管控、法律支持、人员处置、损失追偿,包括涉嫌犯罪案件司法移送等相关工作。
第四章舞弊的预防和控制
第七条公司反舞弊工作坚持重在预防原则倡导诚信正直
的企业文化努力营造反舞弊的企业文化环境:
(一)经营层坚持以身作则并以实际行动带头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各项制度规范;
(二)公司的反舞弊政策、程序及有关措施应在公司内部
以多种形式(通过员工手册、公司规章制度发布、培训或者局域
网等方式)进行宣传教育确保员工在熟悉相关行为准则、规章制度基础上在工作中养成遵纪守法和遵守诚信道德的习惯抵制不当利益的诱惑;
(三)对新员工进行反舞弊培训和相关的法律法规及诚信道德教育;
(四)将企业倡导遵纪守法、诚信道德、坚决杜绝舞弊行为的信息以适当形式告知与公司有直接或间接利益往来的客
户、供应商、机构等;
(五)鼓励对公司舞弊行为进行实名或匿名举报;
3(六)针对不道德和非诚信及其他舞弊行为,制定并实
施行之有效的教育和处罚政策等。
第八条公司经营层评估舞弊风险并建立具体的控制机制
以减少舞弊发生的机会主要通过以下手段:
(一)在进行企业风险评估时将公司层面、业务部门层面的舞弊风险评估纳入其中;
(二)实施控制措施以降低舞弊发生的机会。通过绘制
业务流程图和制定管理制度,建立包括批准、授权、核查、核对、权责分工等必要的内部控制措施。
第九条公司应当将下列情形作为反舞弊工作的重点:
(一)未经授权或者采取其他不法方式侵占、挪用企业资产,牟取不当利益;
(二)在财务会计报告和信息披露等方面存在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等;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人员滥用职权;
(四)相关机构或人员串通舞弊。
第五章舞弊案件的举报、调查、报告
第十条公司设立并公布舞弊举报电话、电子邮箱、举报
箱位置等,作为反映、举报、检举、揭发舞弊问题的渠道。
公司应建立举报人保密保护机制,严禁泄露举报人信息,并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人员和行为严肃追责。
第十一条反舞弊调查与报告程序:
(一)反舞弊工作机构对接收到的(涉及一般员工的、可
疑的、被控但未经证实的)舞弊或疑似舞弊信息进行分析、复核
4与评估报分管领导做出是否进行调查的决定;重大疑似舞弊或
舞弊信息通过公司经营层上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决定是否立项调查;
(二)反舞弊工作机构应对立项调查的舞弊开展独立的
跟踪、调查和反馈并将调查结果及时向公司经营层报告并报
送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调查过程中,发现舞弊案件涉及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时,调查人员应及时通过公司反舞弊工作机构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汇报,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启动相关调查程序,并同步报送公司党委;
(三)反舞弊工作机构应与舞弊者进行必要沟通加强对其职业道德的理解和舞弊行为严重性的认识;
(四)反舞弊工作机构同发生舞弊行为的部门针对发现的舞弊问题研究整改措施以控制舞弊行为的再次发生整改措
施包括重新修订制度、完善控制流程和增加控制环节等;
(五)对于实名举报无论是否立项调查反舞弊工作机构都必须向举报人反馈调查结果。
第十二条反舞弊工作机构按档案管理相关规定对举报和调查处理后的舞弊案件报告材料及时立卷归档。
第六章舞弊的责任追究和补救措施
第十三条公司对发生舞弊行为的责任人员将进行责任追究,包括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
领导责任是指负有相应领导职权的管理人员在其主管的
工作范围内因失职、失察导致发生舞弊事件而应承担的责任。
直接责任是指公司管理人员及其相关人员在其职责范围
5内,直接操作或参与相关决策,或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他人等舞弊行为以及未履行、未正确履行职责等过失行为,造成公司利益损失而应承担的责任。
第十四条公司发生舞弊案件后在补救措施中应有评估和改进内部控制的书面报告对违规者采取适当的措施并将结果向内部及必要的外部第三方通报。
第十五条针对犯有舞弊行为的员工反舞弊工作机构应建议公司经营层和董事会按有关规定予以相应的内部经济和行政纪律处罚;行为触犯刑法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与修订。
第十八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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