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源伟律师事务所
关于重庆涪陵电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重庆涪陵电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重庆涪陵电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重庆源伟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重庆涪陵电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程源伟、谢申丽出席公司于2026年5月8日15点00分在重庆市涪陵区望州路20号公司会议室召开的2025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的合法性、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法律意见所必须的文件、资料,并对有关事实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仅就本次股东会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和现场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就本次股东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1-(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2026年4月15日,公司召开了第九届五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议案》。
2026年4月17日,公司以公告形式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及媒体发布了《重庆涪陵电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召开股东会通知》”)。《召开股东会通知》载明了于2026年5月8日召开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并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投票方式和出席会议对象等内容。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2026年5月8日15点00分在重庆市涪陵区望州路20号公司会议室召开。
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包括交易系统投票平台、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起止时间为:自2026年5月
8日至2026年5月8日。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
票平台投票的时间为本次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
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的时间为本次股东会召开当日
的9:15-15:00。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召开股东会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根据公司提供的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身份证明等资料及上
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资料,参加现场会议及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604人,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72401971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1200%。本所律师查验了出席
-2-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身份证明等资料,确认其参会资格合法有效。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由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验证。
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已由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二)召集人资格
根据《召开股东会通知》,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董事会作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与《召开股东会通知》所载议案相符,没有出现修改原议案或增加新议案的情形。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听取了独立董事2025年度述职报告,对《召开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逐项审议并采取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了投票表决;在对《关于与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重新签订〈金融业务服务协议〉的议案》进行表决时,关联股东重庆川东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实施了回避;
现场会议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了监票和计票。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统计数据。
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投票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对《召开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公司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72343904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197%;反对票45184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624%;弃权
票12882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179%。
2.《关于公司202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72340474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150%;反对票48594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671%;弃权
票12902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179%。
-3-3.《关于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72343214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188%;反对票49344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681%;弃权
票9412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131%。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即5%以下股东)表决情况:同意票
8349008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股份数的99.3011%;反对票
49344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股份数的0.5868%;弃权票
9412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股份数的0.1121%。
4.《关于公司2025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72340254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147%;反对票48834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674%;弃权
票12882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179%。
5.《关于确认董事、高级管理人员2025年度薪酬以及2026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72312488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9.8764%;反对票65770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908%;弃权
票23712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328%。
6.《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制定2026年度中期分红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72343614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193%;反对票47964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662%;弃权
票10392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145%。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即5%以下股东)表决情况:同意票
8349408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股份数的99.3059%;反对票
47964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股份数的0.5704%;弃权票
10392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股份数的0.1237%。
7.《关于修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72316964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9.8825%;反对票60720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838%;弃权
票24286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337%。
8.《关于与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重新签订〈金融业务服务协议〉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8203884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4-97.5750%;反对票191734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2.2804%;弃权票12146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1446%。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即5%以下股东)表决情况:同意票
8203884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股份数的97.5750%;反对票
191734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股份数的2.2804%;弃权票
12146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股份数的0.1446%。
9.《关于公司续聘2026年度财务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72332254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037%;反对票50794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701%;弃权
票18922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262%。。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公司章程》等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均为普通决议议案,均需经全体参加表决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审议通过。根据表决结果,前述议案均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此页以下无正文,下接签字盖章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