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涪陵电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控制评价管理制度
(2026年8月20日经公司第九届八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合理保证重庆涪陵电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建立健全及其持续有效的执行,促进公司内部控制目标的实现,以及满足上市监管机构对公司内部控制的要求,公司需要定期全面评价内部控制的设计和运行情况,揭示和防范风险。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重庆涪陵电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评价,是指公司董事会对内部
控制的有效性进行全面评价、形成评价结论、出具评价报告的过程。
第三条公司及所属企业均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原则
第四条公司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工作,遵循下列原则:
全面性原则:包括控制的设计与运行、涵盖企业及其所属单位的各种业务和事项。
重要性原则:关注重要业务单位、重大业务事项和高风险领域。客观性原则:准确地揭示经营管理的风险状况,如实反映内部控制设计与运行的有效性。
第三章内部控制评价机构与职能
第五条董事会负责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评价
其有效性,保证提供的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六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建立和实施内部控制进行监督,指导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并审阅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的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第七条公司经营层负责组织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从财
务预算、人员配置、工作条件等方面为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提供充分保障。
第八条公司审计部为内部审计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公司内
部控制评价的具体工作。负责做好前期准备,确定评价范围、评价方法,时间进度安排,缺陷认定等工作,对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及成因、表现形式和影响程度进行综合分析和全面复核,提出认定意见和整改意见,督促责任单位落实整改;根据内部控制自我评价工作结果,结合评价工作底稿和内部控制缺陷汇总表等资料,按照内部控制规范、指引的要求编制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第九条公司各部门、业务实施机构负责配合内部控制评价及缺陷整改。
第四章内部控制评价的程序和方法
第十条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测试工作一般包括:制定评价工作方案、组成评价小组、实施现场测试、认定控制缺陷、汇总
评价结果、编报评价报告等环节。公司可以委托中介机构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参与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中介机构不得同时为公司提供内部控制审计服务。
第十一条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分为准备、实施和汇总三个阶段。
(一)准备阶段
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小组拟定公司《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方案》,明确评价范围、内部控制评价分工以及工作时间表。
(二)实施阶段
主要包括实施现场测试、认定控制缺陷。
1.现场测试
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小组通过审阅公司内部控制相关制度规
定等资料,初步分析内部控制设计有效性;通过访谈等方法测试控制执行情况并记录于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底稿中。实施内部控制评价时应建立评价质量交叉复核机制,评价负责人应当对评价工作底稿进行严格审核,并对所认定的评价结果签字确认。
内部控制评价使用的方法主要包括以下几种:个别访谈法、
比较分析法、穿行测试法、抽样法、实地查验法、重新执行法、专项讨论会法。
2.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
待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全部完毕后,由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小组负责汇总内部控制缺陷情况,填写“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汇总表”,由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小组组长签字确认。(三)汇总阶段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小组进行综合认定后提出内部控制缺陷意见,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由董事会予以最终审核认定。
对于认定的内部控制缺陷,审计部结合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要求,提出整改建议,要求责任单位及时整改,并跟踪其整改落实情况;已经造成损失或负面影响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内部控制缺陷的分类和认定标准
第十二条内部控制缺陷的分类
(一)按照内部控制缺陷成因或来源,内部控制缺陷包括设计缺陷和运行缺陷。设计缺陷是公司缺少为实现控制目标所必需的控制,或现存控制设计不适当,即使正常运行也难以实现控制目标。运行缺陷是指设计有效(合理且适当)的内部控制由于运行不当(包括由不恰当的人执行、未按设计的方式运行、运行的时间或频率不当、没有得到一贯有效运行等)而形成的内部控制缺陷。
(二)按照影响公司内部控制目标实现的严重程度,内部
控制缺陷分为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重大缺陷,是指一个或多个控制缺陷的组合,可能导致公司严重偏离控制目标。当存在任何一个或多个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时,应当在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中作出内部控制无效的结论。重要缺陷,是指一个或多个控制缺陷的组合,其严重程度低于重大缺陷,但仍有可能导致公司偏离控制目标。一般缺陷,是指除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以外的其他控制缺陷。(三)按照具体影响内部控制目标的具体表现形式,内部控制缺陷分为财务报告缺陷和非财务报告缺陷。
第十三条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内部控制缺陷的重要性和影响程度是相对于内部控制目标而言的。按照对财务报告目标和其他内部控制目标实现的影响的具体表现形式,区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分别制定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
第十四条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是指针对财务报告目标而设计和实施的内部控制。根据缺陷可能导致的财务报告错报的重要程度,公司采用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法将缺陷划分确定为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
(一)定性标准
1.具有以下特征的缺陷,认定为重大缺陷:
(1)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舞弊并给公司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2)对已经公告的财务报告出现的重大差错进行更正;
(3)会计师事务所发现当期财务报告存在重大错报,而内部控制在运行过程中未能发现该错报;
(4)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内部审计部门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监督职能整体失效;
(5)已经识别的重大缺陷,在合理期限内拒不落实整改或整改无效;
(6)因财务造假、重大会计违规受到监管机构行政处罚、立案调查;
(7)其他可能影响报表使用者正确判断的重大缺陷。
2.具有以下特征的缺陷,认定为重要缺陷:
(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舞弊但未给公司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2)未依照公认会计准则选择和应用会计政策;
(3)重要财务控制程序的缺失或失效;
(4)未建立反舞弊程序和控制措施;
(5)报告期内提交的财务报告错误频出;
(6)外部审计发现重要错报,而公司内部控制过程中未发现该错报;
(7)其他可能影响报表使用者正确判断的重要缺陷。
3.除上述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内部控制缺陷认定为一般缺陷。
(二)定量标准
公司本着是否直接影响财务报告的原则,确定的财务报表错报重要程度可参考的定量标准如下:
一般缺陷重要缺陷重大缺陷
资产总额:<0.2%资产总额:≥0.2%且<资产总额:≥0.5%
0.5%
收入总额:<0.1%
错报总额收入总额:≥0.1%且<收入总额:≥0.3%
0.3%
利润总额:<1%利润总额:≥1%且<3%利润总额:≥3%
说明:
(1)各类缺陷的分类认定,只需满足上述条件之一,即
可归入相关类型,且遵循从严标准。例如:某项缺陷的评价结果是影响利润总额错报0.5%,资产总额错报0.3%,则为重要缺陷;
(2)以上各类缺陷的定量认定标准,最终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确定。
第十五条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是指针对除财务报告目标之外的其他目标的内部控制。根据缺陷可能导致的非财务报告错报的重要程度,公司采用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法将缺陷划分确定为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
(一)定性标准
1.具有以下特征的缺陷,认定为重大缺陷:
(1)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并受到国家政府部门行政处罚或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2)关键业务的决策程序导致重大的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
(3)公司重要业务缺乏制度控制或制度体系失效;
(4)公司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未得到整改;
(5)媒体频现公司的重大负面新闻报道,涉及面广且负面影响长期未能消除;
(6)造成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7)其他对公司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
2.具有以下特征的缺陷,认定为重要缺陷:
(1)关键业务的执行程序导致较大的执行偏差;
(2)违反法律、法规,被监管部门处以较大金额罚款;(3)重要业务的内部控制程序缺失或失效;
(4)媒体出现负面新闻,波及局部区域;
(5)公司重要业务制度或系统存在缺陷;
(6)重要管理台账未建立,重要资料未有效归档备查;
(7)其他对公司有重要不利影响的事项。
3.一般缺陷:除上述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以外的其他内部控制缺陷。
(二)定量标准定量标准主要根据缺陷可能造成公司直接财产损失的绝
对金额确定:
一般缺陷重要缺陷重大缺陷
直接财产损失10万元(含)~500500万元(含)~1000万1000万元及以上金额(RMB) 万元 元
对于重大缺陷,由公司董事会予以最终认定,企业及时采取应对策略,切实将风险控制在可承受度之内;对于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企业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避免发生损失。对于因内部控制缺陷造成经济损失的,企业应当查明原因,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第十六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六)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情况;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十七条公司以12月31日为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基准日。董事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根据公司审计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材料,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审议公司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等事项的同时,对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形成决议。公司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披露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并同时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第七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与修订。
第二十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