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涪陵电力:重庆涪陵电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上海证券交易所 08-21 00:00 查看全文

重庆涪陵电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2026年8月20日经公司第九届八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重庆涪陵电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强化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进一步提升公司经营管理水平,保障公司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关于深化中央企业内部审计监督工作的实施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重庆涪陵电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或人

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对公司财务收支、经营管理、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与建议,以促进公司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

人员及全体员工共同实施的、旨在实现控制目标的过程。

第四条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从事审计工作,应当

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和公司有关规定,忠于职守,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

第五条公司及所属企业均适用本制度。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所属企业内部审计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及指导。

第二章内部审计机构及人员管理

第六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

的领导下,也不得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公司各部门、业务实施机构及所属企业应当配合内部审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机构的合规审计工作。

第七条公司审计部为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并配备专职内部

审计人员,在公司党委、董事会的领导下以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下开展审计工作,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内部审计工作所需的专

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定期接受内部审计职业培训和后续教育。

第九条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兼任财务以及其他经营性工作,不得参与原经办业务的审计事项。内部审计人员在实施内部审计时,与被审计对象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第十条审计部应建立审计资源补充机制,完善兼职审计队伍,充实审计技术力量。除涉密事项审计外,可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购买审计服务,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第三章职责和权限

第十一条审计部履行下列职责:

(一)研究和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相关审计政策规定,建立完善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二)负责制定公司内部审计工作规划和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对公司及所属企业贯彻落实国家重大政策、公司重大经营决策部署和战略规划情况进行审计;

(四)负责对公司及所属企业的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制度的

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五)对公司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督促相关

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六)负责对公司及所属企业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七)负责每季度向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八)负责每一年度结束后向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九)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十)积极配合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与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并提供支持、协作;

(十一)完成国家有关规定、上级主管部门、公司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二条审计部在开展内部审计时,具有下列权限: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本单位的战略、规划、计划、预算、内部控制、风险管理、财务收支等有关资料(含电子数据,下同),以及必要的计算机技术文档;

(二)参加公司及所属企业有关会议,了解经营管理信息,参与研究制定和修改有关规章制度;

(三)检查被审计单位生产经营活动、财务收支、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相关资料和文件,现场勘察记录相关资产和业务活动;

(四)检查被审计单位信息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五)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

查和询问,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六)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及时

向公司主要负责人报告,经同意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七)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和可能被转移、隐匿的资产,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后可暂予封存;

(八)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以及改进管理、提高绩效的建议;

(九)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单位或个人,给予通报批评或者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第十三条为推进数字化审计,公司各业务系统、财务系统和数据中台应当按照规定向审计部开放查询权限。审计人员通过信息系统获取电子数据等资料能够满足审计需要的,不得要求被审计单位重复提供。

第十四条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提供资料的及时

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十五条审计部依法依规独立履行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

不得拒绝、阻碍、干涉,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

第四章内部审计程序

第十六条审计部应当编制年度内部审计计划,按照公司相关规定,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阅。

第十七条审计部应当在实施具体审计项目前,编制项目审计方案,报经分管领导审批后,开展相关审计工作。

第十八条审计部应当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单位或

被审计人员送达审计通知。特殊审计事项,经董事长审批后,可在实施审计时送达审计通知书。第十九条审计人员在执行审计过程中,应严格按照内部审计规范,采取必要的审计程序,获取充分、相关、可靠的审计证据。

第二十条审计人员在执行审计过程中,应当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客观、清晰、完整地记录审计工作实施情况,以及与形成审计结论、意见、建议有关的重要事项。

第二十一条审计人员按照规定依据经核实无误的审计证据,形成审计结论、意见和建议,出具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人员的意见。

第二十二条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人员对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审计人员应当核实,必要时修改审计报告。

第二十三条审计报告经过必要的修改后,应当连同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人员的反馈意见报审计部审核。

第二十四条审计工作底稿、审计报告实行分级复核制度,审计项目负责人负责审计工作底稿的最终复核,审计部负责人负责审计报告的最终复核。

第二十五条审计完成后,审计人员应当及时整理审计事项

相关资料,按档案管理规定归档。

第五章问题整改与结果运用

第二十六条审计部对审计发现问题整改负有监督检查责任,负责审计问题的闭环管理,建立问题台账,实行动态销号制度。

对长期未整改、屡审屡犯的问题开展跟踪审计和整改“回头看”。第二十七条被审计单位是审计问题整改的责任主体,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整改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审计问题和建议的整改落实。

第二十八条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对业务领域内相关问题负有

整改落实责任,对审计发现的普遍性、倾向性和系统性问题,进行分析研究,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完善相关控制措施。

第二十九条审计部应加强与公司纪律检查、法律事务、财

务的内部监督协同,强化信息交流共享,对内部监督发现的共性问题或警示性问题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提高公司内部监督透明度和影响力。

第三十条内部审计结果纳入被审计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和业绩考核,审计问题整改情况作为考核、任免、奖惩干部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一条审计过程中发现的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审计部

及时移交公司纪委办公室,由纪委办公室按相关规定程序办理。

第六章审计档案管理

第三十二条审计部应建立审计档案管理制度,分类整理审

计文件、审计记录、审计底稿、审计报告及后续整改监督记录,按具体审计项目归档。

第三十三条内部审计资料归档范围:

(一)审计规划、审计计划、审计方案、审计通知书等;

(二)审计项目相关会议记录、审计工作底稿和审计证据;(三)收集的被审计单位和个人相关书面材料;

(四)审计报告、评价报告;

(五)审计处理决定以及执行情况报告;

(六)申诉、申请复审报告;

(七)复审和后续审计的资料;

(八)审计问题整改相关监督记录;

(九)其他与审计事项相关的资料。

第三十四条审计档案管理按照公司档案管理办法、保密制度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奖惩及责任追究

第三十五条对于实施的审计项目,取得化解重大风险、有

效促进管理创新、经济效益提升等显著成果的,公司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及奖励。

第三十六条审计部和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改正,并按照公司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有关法律法规、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和公司有关规

定实施审计,导致应当发现的问题未被发现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对审计发现的重要问题隐瞒不报或者不如实报告的;

(三)泄露审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四)超越审计职权或者违反审计程序实施审计,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利用审计工作中知悉的信息牟取利益的;

(六)违反廉洁规定的;

(七)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行为;

(八)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公司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条被审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改正,并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进行处理:

(一)拒绝、阻碍内部审计的;

(二)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

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三)拒绝就审计涉及的事项反映情况或者故意作出虚假陈述的;

(四)限制审计人员查询电子数据,或拒不配合审计实施电子数据分析的;

(五)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

者转移、隐匿、毁损所持有的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的;

(六)拒不执行审计意见、拒不整改审计发现的问题、在整改中弄虚作假或者无正当理由不采纳审计提出的改进意见的;

(七)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审计问题整改的;

(八)审计问题整改不力、屡查屡犯的;

(九)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公司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三十八条审计人员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陷害的,公司应当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与修订。

第四十一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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