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证公监函〔2026〕0142号
关于对西安博通资讯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
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西安博通资讯股份有限公司,A股证券简称:博通股份,A股证券代码:600455;
王萍,西安博通资讯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
蔡启龙,西安博通资讯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韩崇华,西安博通资讯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西安博通资讯股份有限公司、王萍、蔡启龙、韩崇华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6〕049号,以下简称《警示函》)查明的事实以及西安博通资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披露的
相关公告,公司根据上月考勤情况于次月计提并发放职工薪酬,导致应付职工薪酬及相关成本费用核算存在跨期确认的情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等相关规定。
公司上述事项导致公司相关定期报告财务数据披露不准确,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4月修订)》
1(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2.1.1条、第2.1.4条等有关规定。责任人方面,根据《警示函》认定,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王萍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和日常经营管理的负责人,时任财务总监蔡启龙、韩崇华作为公司财务事项具体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对上述违规事项负有责任。上述人员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1.2条、第4.3.1条、第4.3.5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3.2.1条、第13.2.2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我部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西安博通资讯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王萍、
时任财务总监蔡启龙、韩崇华予以监管警示。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请你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采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规事项,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排查,制定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水平。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一个月内,向我部提交经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2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二〇二六年八月二十一日
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