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观韬(西安)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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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观韬(西安)律师事务所关于宝鸡钛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观意字2022第003562号
致:宝鸡钛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观韬(西安)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宝鸡钛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之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相关法
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以及公司
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指派律师对公司于2022年6月22日召开的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查询了公司在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的相关公告,核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文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已经向本所律师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并无任何隐瞒、虚假、误导或重大遗漏之处;公司保证提供的正本与副本一致、原件与复印件一致;公司保证所提供的文件、材料上的所有签字和印章均是真实的;公司保证向本所律师作出的所有口头陈述和说明的事实均与所发生的事
1北京观韬(西安)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实一致。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
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的股权比例数值均采用四舍五入并保留至小数点后四位。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除非事先取得本所律师的书面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将本法律意见书或其任何部分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
本所律师根据《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根据2022年4月15日召开的公司第七届董事
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召集。
2.公司董事会于2022年6月2日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及相关网站上刊登了《宝鸡钛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1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以公告形式通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本次股东大会已于会议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了各股东。《股东大会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类型和届次、召集人、投票方式、会议时间、
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投票注意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事项、参加
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及会议联系方式等其他事项,说明了有权出席会议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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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股权登记日及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并参加表决的权利。
3.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本次股东
大会现场会议于2022年6月22日上午10:00在陕西省宝鸡市高新区高新大道
88号宝钛宾馆七楼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雷让岐主持,公司股东本人出席
现场会议或者通过授权委托他人出席现场会议行使表决权。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6月22日9:15-9:25,9:30-11:30,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6月22日
9:15-15:00。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投票方式与公告一致。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则》及公司现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召集人资格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关于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根据《股东大会通知》,截至股权登记日2022年6月15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2人,代表公司股份
22856752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7.8397%,均为股权登记日在册股东。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共38人,代表公司股份
988631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0692%。
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现场表决和网络表决的股东、委托代理人共计40人,代表公司股份23845384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9.9090%。
3.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
除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外,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
3北京观韬(西安)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大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律师及其他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则》及现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本次会议审议及表决的事项与公司《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议案一致,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收到临时提案或新的提案。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就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且在《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
的事项进行了投票表决,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进行计票、监票,并按规定的程序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进行合计统计。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4、议案7、议案11属于涉及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事项,公司对现场及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
(二)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经审议,依照《公司章程》所规定的表决程序,逐项表决了以下议案:
1.表决通过《宝鸡钛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1年度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23845274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持股份的99.9995%;反对1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持股份的0.000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持股份的0.0000%。
2.表决通过《宝鸡钛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2021年度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23845274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持股份的99.9995%;反对1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持股份的0.000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持股份的0.0000%。
3.表决通过《宝鸡钛业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财务决算方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3845274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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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的99.9995%;反对1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持股份的0.000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持股份的0.0000%。
4.表决通过《宝鸡钛业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3844824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持股份的99.9977%;反对5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持股份的0.002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持股份的0.0000%。
公司对中小投资者关于本议案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中小投资者总表决情况:同意1022094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99.9452%;
反对5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0.054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0.0000%。
5.表决通过《宝鸡钛业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专项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23845274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持股份的99.9995%;反对1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持股份的0.000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持股份的0.0000%。
6.表决通过《宝鸡钛业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总表决情况:同意23845274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持股份的99.9995%;反对1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持股份的0.000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持股份的0.0000%。
7.表决通过《关于公司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0225445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持股份的99.9892%;反对110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持股份的0.010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持股份的
0.0000%。
公司对中小投资者关于本议案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中小投资者总表决情况:同意1022544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99.98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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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对1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0.010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0.0000%。
8.表决通过《宝鸡钛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1年度述职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23845274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持股份的99.9995%;反对1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持股份的0.000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持股份的0.0000%。
9.表决通过《关于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3798524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持股份的99.8035%;反对468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持股份的0.196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持股份的
0.0000%。
10.表决通过《关于聘请公司2022年度审计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3845274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持股份的99.9995%;反对1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持股份的0.000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持股份的0.0000%。
11.审议通过《关于签署有关公司日常关联交易协议(合同)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0225445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持股份的99.9892%;反对110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持股份的0.010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持股份的
0.0000%。
公司对中小投资者关于本议案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中小投资者总表决情况:同意1022544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92%;反对1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0.010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0.0000%。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7、议案11为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宝钛集团有限公司已回避表决;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所有议案均为普通决议事项,需经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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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出席会议及参加网络投票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均经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所持表决权有效表决通过。
(三)会议记录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
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签名。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则》及现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则》及公司现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
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经本所负责人及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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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韬中茂亚司特(上海自贸区)联营办公室^成员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