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
株洲时代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致:株洲时代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株洲时代新材料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律师出席了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进行现场律师见证,并发表本法律意见。
本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株洲时代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律师声明如下:
(一)本律师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
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是基于公司已承诺所有提供给本律师的文件的
正本以及经本律师查验与正本保持一致的副本均为真实、完整、可靠,无隐瞒、虚假或重大遗漏之处。
(三)本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为发表本法律意见,本律师依法查验了公司提供的下列资料:
1、刊登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报
纸和上海证券交易所(http://www.sse.com.cn/)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通知等公告事项;
2、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持股证明文件、授权委托书等;
3、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公司股东名册、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的到会登记记录及相关资料;
4、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文件、表决资料等。
鉴此,本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4月30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报纸和上海证券交易所(http://www.sse.com.cn/)上公告
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该等通知公告了会议召开时间、地点、方式、议案内容、股权登记办法等事项。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5月21日14:00在株洲市天元区黑龙江路
639号时代新材全球总部园区103会议室召开,公司董事长彭华文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时间
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公告一致。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1、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9名,均为公司董事会确定的股权登记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
的公司股东或其合法授权的委托代理人,所持股份总数40837662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5333%。经查验,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外,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有公司现任在职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本律师,该等人员具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出席/列席会议资格。
本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2、网络投票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统计结果,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364人,共计持有公司47396376股股份,占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488%。
3、会议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1、现场会议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采取现场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推举了公司监事代表与本律师参与计票和监票。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就列入本次股东大会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及表决,涉及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事项,已经进行单独计票。表决结束后,由会议推举的公司监事代表与本律师参与计票、监票。会议主持人在现场宣布了现场表决情况和结果。
2、网络投票
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
3、表决结果
在本律师的见证下,在合并统计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的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结果的基础上,确定了审议议案最终表决结果,其中,议案5、7、8、9、
10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具体如下:(1)审议通过了《公司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为:同意453681825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411%;反对2045979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489%;弃权452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0%。
(2)审议通过了《公司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为:同意453682825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413%;反对2044879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486%;弃权453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1%。
(3)审议通过了《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结果为:表决结果为:同意453675825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398%;反对2044879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486%;弃权523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6%。
(4)审议通过了《公司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及2025年度预算报告》
表决结果为:同意453677625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402%;反对2042779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482%;弃权526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6%。
(5)审议通过了《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453654525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351%;反对1914079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199%;弃权2044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50%。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9513134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8216%;反对191407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682%;弃权204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02%。
(6)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度向各合作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预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448996579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132%;反对6717825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739%;弃权586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9%。
(7)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度向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预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448745579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581%;反对6990325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337%;弃权371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2%。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9022239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7738%;反对699032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880%;弃权37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82%。
(8)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2025年度外部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453926904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949%;反对17824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910%;弃权637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1%。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9540372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1016%;反对1782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328%;弃权63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56%。(9)审议通过了《公司2024年度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453396925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786%;反对2170579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762%;弃权2055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52%。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9487374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5567%;反对217057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319%;弃权205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14%。
(10)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进行2025年度中期利润分配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453973404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051%;反对16441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607%;弃权1555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42%。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9545022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1495%;反对1644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905%;弃权155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00%。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会议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下页为签章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