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458证券简称:时代新材公告编号:临2025-087
株洲时代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
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回购价格:因公司实施2025年度中期利润分配,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由5.114元/股调整为5.044元/股,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由6.449元/股调整为6.379元/股。
株洲时代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时代新材”)于2025年12月26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议案》,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2年11月30日,公司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临时)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株洲时代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株洲时代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独立董事对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2、2023年3月31日,公司披露《关于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国务院国资委批复的公告》国务院国资委原则同意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13、2023年4月7日,公司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临时)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株洲时代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公司根据国务院国资委的监管要求及审核意见,并结合实际情况,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进行了调整,公司独立董事对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议案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4、2023年4月13日,公司披露了《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投票权的公告》,
独立董事凌志雄先生作为征集人,就公司于2023年4月25日召开的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5、2023年4月7日至2023年4月16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
励对象的姓名和岗位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示期间共计10天。截至公示期满,公司未收到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2023年4月18日,公司披露《监事会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修订稿)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6、2023年4月25日,公司召开了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株洲时代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株洲时代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并于2023年4月26日公告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株洲时代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7、2023年4月25日,公司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由于公司1名员工因个人原因放弃认购其在首次授予阶段获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根据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对本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数量进行调整。调整后,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2287.00万股调整为2271.00万股,其中,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1998.00
2万股调整为1982.00万股,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数量保持不变。首次授予
的激励对象人数由210人调整为209人。确定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3年4月26日。独立董事对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核查意见。
8、2023年5月29日,公司完成了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工作,并收到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证券变更登记证明》。在确定首次授予日后的股权激励款项缴纳过程中,由于个人资金原因,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中有2名激励对象自愿放弃拟授予其的全部限制性股票、1名激励对
象自愿放弃拟授予其的部分限制性股票,共计140000股。本激励计划首次实际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为207人,首次实际授予登记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9680000股。2023年5月31日,公司披露《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结果公告》。
9、2023年6月27日,公司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临时)会议及第九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本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为2023年6月27日,以人民币6.85元/股的授予价格向39名符合预留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预留授予210.00万股限制性股票,剩余尚未授予的预留权益作废处理,未来不再授予。独立董事对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核查意见。
10、2023年7月24日,公司完成了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登记工作,并收
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证券变更登记证明》。
在确定预留授予日后的股权激励款项缴纳过程中,1名激励对象自愿放弃拟授予其的部分限制性股票,共计4.00万股。本激励计划预留实际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为39人,预留实际授予登记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206.00万股。2023年7月26日,公司披露《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结果公告》。
11、2024年8月23日,公司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及第九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鉴于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中
1名激励对象因离职不再符合激励条件,公司回购注销其对应的已获授但未解3除限售的全部90000股限制性股票。公司于2024年10月22日披露了《关于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公告》,前述限制性股票已于2024年10月24日办理完成回购注销手续。
12、2025年4月28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及第十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
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激励计
划首次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241名,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共计695.112万股。2025年4月30日,公司披露《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2025年5月29日,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629.772万股限制性股票已上市流通。
13、2025年7月16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五次(临时)会议及第十届监事会第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因组织调动、退休、身故、离职、个人层面绩效未能全额达标等原因,部分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公司拟回购注销前述不得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
426980股。
14、2025年12月26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临时)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议案》,鉴于公司2025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已实施完毕,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由5.114元/股调整为5.044元/股,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由6.449元/股调整为6.379元/股。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激励计划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株洲时代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回购价格的法律意见书》。
二、本次调整事项的事由及方法
(一)调整事由4公司于2023年4月25日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公司已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1.35元(含税)。
公司于2024年5月22日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公司已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1.85元(含税)。
公司于2025年5月21日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公司已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2.16元(含税)。
公司于2025年5月21日的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进行2025年度中期利润分配的议案》,2025年8月21日召开的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2025年度中期利润分配方案》。公司已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0.70元(含税)。
鉴于此,公司董事会根据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对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进行调整。调整后,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由5.114元/股调整为5.044元/股,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由6.449元/股调整为6.379元/股。
(二)调整方法
根据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公司应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进行调整。发生派息情形的,回购价格的调整方法如下:
“P=P0-V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回购价格。”因此,本次涉及的367080股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调整后的回购价格=5.65-0.135-0.185-0.216-0.07=5.044元/股;本次涉及的59900股预留授予部分
限制性股票调整后的回购价格调整=6.85-0.185-0.216-0.07=6.379元/股。
2025年7月16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五次(临时)会议及第十届5监事会第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因组织调动、退休、身故、离职、个人层面绩效未能全额达标等原因,部分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公司拟回购注销前述不得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426980股。截至目前,前述限制性股票尚未完成回购注销。因此,根据上述调整方法,前述不得解除限售的367080股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调整为
5.044元/股;前述不得解除限售的59900股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的回购价格调
整为6.379元/股,回购价款总计2233653.62元人民币加上支付给部分激励对象的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除上述调整内容外,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一致。本次调整内容在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三、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经审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本次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事项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本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合法有效,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同意公司对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进行调整。
四、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回购注销价格符合《管理办法》及本激励计划
的相关规定,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责。
五、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本次价格调整相关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价格调整相关事项符合6《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规定。
特此公告。
株洲时代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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