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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研铂业:云南省贵金属新材料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 10-29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600459 证券简称:贵研铂业 公告编号:临 2026-066

云南省贵金属新材料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06701元(含税)

*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6/11/5 - 2026/11/6 2026/11/6

*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6 年 9 月 11 日的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26年半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823177251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6701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55161107.59元(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注:2026 年 9 月 11 日,公司 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 年中期利润分配的议案》。公司拟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067 元(含税),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截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公司总股本

823278119 股,以此计算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 55159633.97 元(含税)。如在实

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前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将维持分配总额不变,相应调整每股分配比例。

因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激励对象正常调动、退休、死亡、丧失

劳动能力等,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对前述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 100868 股进行回购注销,回购注销实施后,公司总股本由

823278119 股变更为 823177251 股。公司按照现金分配总额不变的原则,对 2026年中期利润分配方案的每股现金分红金额进行相应调整,确定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为

0.06701 元(含税),利润分配总额 55161107.59 元(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上述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6 年 8 月 21 日、8 月 25 日、9 月 12 日、9 月 29 日在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6/11/5 - 2026/11/6 2026/11/6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除由公司直接发放现金红利的股东外,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 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控股股东云南省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发放。

3. 扣税说明(1)对于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 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6701 元;对个人持股 1年以内(含 1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6701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将根据股东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 1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个月以上至 1年(含 1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居民企业含义

的公司股东(含机构投资者),其现金红利所得税自行缴纳,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 0.06701 元。

(3)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规定,按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人民币 0.06031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

(4)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公司 A股股票(“沪股通”),其现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执行,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6031 元。

(5)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未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自行缴纳,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 0.06701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部门:战略发展部(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871-68328190

联系地址:云南昆明高新技术开发区科技路 988 号云南省贵金属新材料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邮 编:650106特此公告。

云南省贵金属新材料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 10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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