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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研铂业:云南省贵金属新材料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

上海证券交易所 10-17 00:00 查看全文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关于

云南省贵金属新材料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Beijing DeHeng Law Offices (KunMing)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西园路 126 号“融城优郡”B5 幢 3、4层电话(传真):0871-63172192邮编:650034关于云南省贵金属新材料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关于云南省贵金属新材料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

云南省贵金属新材料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作为贵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本次指派刘书含律师、杨敏律师出席贵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会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了审查,现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就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相关事宜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根据贵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及公开披露的信息,表明贵公司董事会已于2025年9月22日召开了会议,作出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决议,并于2025年9月23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等媒体刊登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10月16日9:30在云南省贵金属新材料控股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四楼会议室(昆明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科技路988号贵研铂业A1幢)召开,会议召开时间与通知公告时间间隔15天以上,会议召开的具体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也与公告内容一致。

本次股东会由贵公司董事长王建强先生主持,符合法律、法规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607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关于云南省贵金属新材料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31586805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5721%。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

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29389331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6800%;出席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共605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2197473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921%;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606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2261173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760%,其资格均合法有效。此外,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

本次股东会,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审议了《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预案》《关于公司 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方案的预案》《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预案的预案》《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预案》《关于公司 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的预案》《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的预案》《控股股东、董高人员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采取填补措施承诺的预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办理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相关事宜的预案》《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预案》共计九项议案,并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以符合贵公司《章程》规定的票数同意通过了以上议案。

四、结论意见

根据以上事实和文件资料,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出席会议的股东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所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关于云南省贵金属新材料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此页为《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关于云南省贵金属新材料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伍志旭

承办律师:

刘书含

承办律师:

杨敏

二○二五年十月十六日关于云南省贵金属新材料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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