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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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士兰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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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六年五月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杭州士兰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
法律意见书
致:杭州士兰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杭州士兰微电子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下简称“《治理准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现行有效的《杭州士兰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杭州士兰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
序、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本次股东会,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会的有关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召开本次股东会的各项议程及相关决议等文件,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
公司已向本所承诺,公司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陈述及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存在的事实及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法律意见书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
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不对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为公司本次股东会见证之目的,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公司董事会已于2026年4月30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载了《杭州士兰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会议召开时间、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召集人、会议召开及
表决方式、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办法、会务联系方式等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由于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在会议通知中还对网络投票的投票时间、投票程序等有关事项做出了明确说明。
(二)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6年5月26日下午13时30分在公司
会议室召开,由公司副董事长郑少波先生主持。
(三)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时间为2026年5月26日,其中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5月26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5月26日9:15-15:00。
(四)公司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审议的议案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一致。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法律意见书《股东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
(一)根据本次股东会的会议通知,有权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为上海证券
交易所截至2026年5月21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持有公司股份的全体股东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二)根据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证明
及股东登记的相关资料等,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3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54983725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04%。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
网络投票结果,在本次股东会确定的网络投票时段内,通过网络有效投票的股东共2137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13172655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92%。以上通过网络投票进行表决的股东,已由上海证券交易所身份验证机构验证其股东身份。
上述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及通过网络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合计2160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68156381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96%。
(三)列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为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四)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该等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具备出席、召集本次股东会的资格。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
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审议的议案投票表决。在现场投票全部结束后,本次股东会按《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由股东代表以及本所律师进行
计票和监票,并统计了投票的表决结果。网络投票按照会议通知确定的时段,通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法律意见书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股份总数和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形成本次股东会的最终表决结果,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二)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根据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进行的表决以及本次股东会对表决结果的统计,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注:该表标题栏中的比例指相应投票的股份数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同意反对弃权议案
议案名称比例比例股份数比例序号股份数(股)%股份数(股)()(%)(股)(%)
12025年年度报告及
67987251499.751915291000.22431622000.0238摘要
22025年度董事会工
67984331499.747615533000.22791672000.0245作报告
32025年度利润分配
67971451499.728716624000.24391869000.0274方案
4.00关于董事2025年度薪酬确认及2026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4.01陈向东66720019899.699116743200.25023394000.0507
4.02郑少波67213724199.696316994200.25213479000.0516
4.03范伟宏66892112899.697616802200.25043486000.0520
4.04江忠永67120019499.686117639200.26203497000.0519
4.05罗华兵67542828699.698616920200.24983496000.0516
4.06宋卫权67554509499.687817629200.26023525000.0520
4.07李志刚67944999499.689917614200.25843524000.0517
4.08马良67952739499.701216980200.24913384000.0497
4.09李伟67953069499.701716953200.24873378000.0496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同意反对弃权议案
议案名称比例序号股份数(股)%股份数(股)比例股份数比例()(%)(股)(%)
4.10田颖67952979499.701616955200.24883385000.0496
4.11宋春跃67953009499.701616946200.24863391000.0498
4.12张洪胜67952869499.701416972200.24903379000.0496
4.13邱保印67953109499.701816938200.24853389000.0497
4.14汪涛67953239499.701916921200.24833393000.0498
4.15张宇67953539499.702416899200.24793385000.0497
关于2026年度与士
5兰集科日常关联交65672615299.715516453000.24982286000.0347
易预计额度的议案
6关于续聘2026年度
67892455499.612824067790.35312324810.0341审计机构的议案
关于2026年度对子
7公司提供日常担保66156747497.0661197623402.89962340000.0343
额度的议案关于开展2026年度
8外汇衍生品交易业67973871499.732215990000.23462261000.0332
务的议案关于制定《董事和高
9级管理人员薪酬管67964931499.719116741000.24562404000.0353理制度》的议案
(三)关于议案表决情况的说明1、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会股东(含股东代理人)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2、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4.01-4.07、议案5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应回
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及对应议案名称:议案4.01陈向东、4.02郑少波、4.03范伟
宏、4.04江忠永、4.05罗华兵、4.06宋卫权、4.07李志刚;议案5:陈向东、范伟宏。其中,议案4.01-4.06:担任公司董事的参会股东陈向东、郑少波、范伟宏、江忠永、罗华兵、宋卫权分别对涉及其本人薪酬事项的子议案回避表决;议案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4.07:担任公司董事的股东李志刚未参与投票;议案5:出席会议的关联股东陈
向东、范伟宏已回避表决。
3、本次股东会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为第3、4、5、6、7、8、9项议案,对中小投资者进行了单独计票,本次股东会对相关议案中小投资者表决单独计票。
综合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结果,本次股东会表决结果如下: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股则》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杭州士兰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为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文结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