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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港股份: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空港科技园区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原文类别 2022-12-29 查看全文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空港科技园区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空港科技园区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空港科技园区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马佳敏律师、楼文婷律师出席公司2022年

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审查,公司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2022年12月13

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另经本所律师核查,因标的资产的评估结果预计无法在规定的股东大会会议

资料披露日取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核准批复,经公司2022年12月22日

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审议,决定取消原定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关

于公开挂牌转让全资子公司100%股权暨被动形成对外财务资助的议案》。该议案取消的原因以及取消通知已于2022年12月23日公告披露。

本次股东大会无临时提案。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2年12月28日15点在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韩剑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2022年12月27日15:00至2022年12月28日15:00。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3人,代表股份

148,699,4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9.5665%。公司全体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

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现场会议。根据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数据,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2人,代表公司股份46,341,9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5.4473%。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5人,代表公司股份195,041,3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5.0138%。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经本所律师审查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以及召集人资格符合

《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以下议案:

1.《关于补选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2.《关于继续为服务业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的议案》

3.《关于为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除已公告取消审议的议案外,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与

公司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中列明的提案一致。本次股东大会取消议案

事项已经履行相应的审议以及披露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进行审议,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

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议案1、议案2、议案3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以记名表决的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逐项表决,并当场宣布现场表决结果。

公司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提供网络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结束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投票权总数和统计数。

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补选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95,040,1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994%;反对股份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弃权股份1,2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6%。

其中,中小投资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5%以下的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753,193股,占出席会议的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8409%;反对股份0股,占出席会议的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的0%;弃权股份1,200股,占出席会议的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1591%。

2.《关于继续为服务业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95,040,1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994%;反对股份1,2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6%;弃权股份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5%以下的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753,193股,占出席会议的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8409%;反对股份1,200股,占出席会议的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的0.1591%;弃权股份0股,占出席会议的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

3.《关于为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95,041,3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反对股份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弃权股份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5%以下的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754,393股,占出席会议的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反对股份0股,占出席会议的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的0%;弃权股份0股,占出席会议的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

上述议案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空港科技园区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签字):见证律师(签字):

颜克兵:马佳敏:马佳敏

楼文婷:楼文婷

2022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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