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2〕36号
───────────────关于对北京空港科技园区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北京空港科技园区股份有限公司,A股证券简称:空港股份,A 股证券代码:600463;
卞云鹏,北京空港科技园区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王鹏,北京空港科技园区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
刘彦明,北京空港科技园区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
一、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违规情况根据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关于对北京空港科技园区股份-1-有限公司及卞云鹏、宣顺华、王鹏、张成禄、赵云梅、刘彦明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2〕5号,以下简称《警示函》)查明的事实及相关公告,北京空港科技园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信息披露方面,有关责任人在职责履行方面存在如下违规行为。
(一)关联交易未履行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2020年8月28日、9月16日,公司先后披露公告称,经董
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出售控股子公司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公司将所持有的北京空港亿兆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兆地产)80%股权转让给控股股东北京空港经济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的下属公司。公告显示,根据前期公司与亿兆地产签署的《借款合同》,截至2020年7月31日,公司向亿兆地产提供借款本金约2.6亿元,应收未收利息约1.04亿元。
2020年9月16日,公司与相关主体签署《股权转让协议》,亿
兆地产在未来12个月内将成为控股股东下属企业,成为公司关联方。
在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后、亿兆地产完成工商登记变更前,公司分别于2020年9月27日、10月11日向亿兆地产提供续借款8000万元、12000万元,亿兆地产当时的另一股东开发公司并未按持股比例提供借款。上述借款构成关联交易,合计金额2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5.89%,已达到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标准及临时公告信息披露标准,但公司未将上述借款按关联交易审议和披露,直至2022年1月11日才对外公告。
-2-(二)未披露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子公司被调查及受到刑事处罚事项
2020年12月30日,公司控股子公司北京天源建筑工程有
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源公司)收到《刑事判决书》,天源公司及其时任董事长、总经理、法定代表人赵建志,时任副总经理兼合约部经理张宇犯串通投标罪。天源公司于2021年1月6日提起上诉,法院于2021年3月5日出具刑事裁定书,维持原判。
天源公司系公司的重要子公司、赵建志系公司时任副总经理,相关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措施及受到刑事处罚的情况,可能对公司产生较大影响,但公司未及时披露,直至
2022年1月11日才予以披露。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公司未按关联交易审议和披露借款事项,也未及时披露高级管理人员、子公司被调查及刑事处罚情况。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2.1条、第2.3条、第7.7条、第10.1.6条、第
10.2.5条、第11.12.5条等有关规定。
根据《警示函》认定,公司时任董事长卞云鹏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和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时任总经理王鹏作为公司经营管理主要负责人员,时任董事会秘书刘彦明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具体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对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2条、第3.1.4条、第3.1.5条、第3.2.2条
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对于本次纪律处分事项,公司及有关责任人均回复无异议。
-3-(二)纪律处分决定
鉴于前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6.2条、第16.3条、第16.4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2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的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北京空港科技园区股份
有限公司和时任董事长卞云鹏、时任总经理王鹏、时任董事会秘书刘彦明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公司应当引以为戒,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二二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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