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空港科技园区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6年—2028年)股东回报规划
为完善和健全北京空港科技园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利润分
配政策,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积极回报投资者,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理念,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的规定,结合《公司章程》有关内容,公司制订了《未来三年(2026年—2028年)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
一、公司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一)公司经营发展的实际情况、市场环境、未来发展规划、外部融资环境及股东的合理诉求等因素;
(二)有利于公司长远和可持续发展;
(三)加强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一)公司充分考虑对投资者的回报,每年按当年实现的母公司报表中可供分配利润的一定比例向股东分配股利;
(二)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
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三)公司可以采取现金分红或发放股票股利的方式(或同时采取两种方式)分配股利,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三、公司未来三年(2026年-2028年)股东回报规划
(一)公司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二)公司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1.除特殊情况外,公司在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
4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采取现金方式
分配股利,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母公司可供分配利润的百分之十,且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合并报表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特殊情况是指以下情形之一:
(1)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非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或带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
(2)公司的资产负债率高于70%;
(3)当年母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低于当年度实现的合并报表内可供分配
利润的10%;
(4)公司除募集资金、政府专项财政资金以及其他按照政府要求必须采用专款专用或专户管理方式管理的资金以外的现金(含银行存款、高流动性债券等)余额均不足以支付现金股利的;
(5)当年经营性净现金流为负值;
(6)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购买资产等交易累计支出达到或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且超过人民币五千万元;
(7)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购买资产等交易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2.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
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百分之八十;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百分之四十;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百分之二十;
4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现金股利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之和。
(三)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四)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
1.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由公司经理层拟定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就
利润分配方案的合理性进行充分讨论,形成专项决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公告中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
审计委员会应当关注董事会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以及是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等情况。审计委员会发现董事会存在未严格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未严格履行相应决策程序或未能真实、准确、完整进行相应信
息披露的,督促其及时改正。
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公司在前述规定的特殊情况下无法按照既定的现金分红政策或最低现金分红
比例确定当年利润分配方案的,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具体原因以及独立董事的
4明确意见,公司当年利润分配方案应当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五)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变更
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变化并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时,公司可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由董事会做出专题论述,详细论证调整理由,形成书面论证报告,独立董事应当对董事会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书面论证报告、议案进行审议并发表意见,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特别决议通过。
(六)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者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四、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周期和相关决策机制
(一)公司董事会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本规划,并根据形势或政策变化进行
及时、合理的修订,确保其内容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二)本股东回报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调整或变更股东回报规划的相关议案由董事会起草制定,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或变更议案进行审议并发表意见,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须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北京空港科技园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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