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空港科技园区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管理制度
北京空港科技园区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管理制度
(2025年10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北京空港科技园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空港股份”)信息披露暂缓、豁免行为,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管理规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
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临时报告,并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
易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
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四条公司和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在
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并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对于不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应当及时披露。
第二章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
第五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六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
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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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七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
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在披露后可
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
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九条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
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
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十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并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十一条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
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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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十二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办理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露;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三章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
第十三条公司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登记入档,董事长签字确认。公司应当妥善保存有关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十四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第十五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
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以及其他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原因及期限;
(五)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知情人名单(附件一)
(六)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就暂缓或豁免披露事项的书面保密承诺。(附件二)
(七)暂缓或豁免披露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等。(附件三)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
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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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
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上市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
第十七条已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的,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对外披露。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告相关信息,并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的事由、公司内部登记审核等情况。
第十八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他相关人员将不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
信息作暂缓、豁免处理,或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及期限届满未及时披露相关信息的,或者存在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管理制度的行为,给公司、投资者带来不良影响的,公司将视情况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管理制度的规定给予相应惩戒措施。
第十九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对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知情人,对该相关信息负有保密责任。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条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其他事宜,适用《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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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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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北京空港科技园区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
□暂缓披露□豁免披露存档编号:
登记部门部门负责人
暂缓、豁免事项序号知情人姓名证件号码职位获悉信息时间获知途径备注
注:
知情人身份包括:公司董事、高管,实际控制人,实际控制人董监高,控股股东,控股股东董监高,其他股东,中介机构,交易对方,交易对方董监高,其他;
获知途径包括: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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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北京空港科技园区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
作为北京空港科技园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暂缓、
豁免披露事项的知情人,本人声明并承诺如下:
1、本人明确知晓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管理制度》的内容;
2、本人作为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知情人,负有信息保密义务,在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原因消除及期限届满之前,本人承诺不泄露该信息,不买卖公司股票,也不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
3、本人作为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知情人,有义务在获悉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之日起,主动填写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知情人登记表》并向公司证券事务管理部门备案;
4、如因保密不当致使公司暂缓、豁免事项泄露,本人愿承担
相应的法律责任。
知情人签名: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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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三:
北京空港科技园区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审批表
□暂缓披露□豁免披露存档编号:
申请部门申请日期
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内容
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原因及依据应当公开披露的
条件/时间部门负责人意见董事会秘书意见总经理意见董事长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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