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山东好当家海洋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山东好当家海洋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称“本所”)作为山东好当家海洋发展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之特聘法律顾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山东好当家海洋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指派律师见证公司于2026年5月18日上午9时30分在山东好当家海洋发展股份有限
公司会议室召开的2025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称“本次股东会”),并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等事宜进行了审查。
第一节律师声明事项
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公司其他公告一并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查并予公告。
本所律师已经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会有关的文件、资料及证言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
发行人保证:其已经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
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
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第二节法律意见书正文
本所律师根据《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的规定,遵循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针对不同受托事项分别或综合采用包括但不限于书面审查、
查询、见证等方式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涉及全部文件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
性进行了独立、客观、公正的查验,并出具以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公司董事会于2026年4月2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称“上交所”)网站上刊登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通知载明了召集人、会议地点、会议时间、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办法、联系方式及其他相关事项。
2、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
(1)公司按照会议通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以下称“交易系统”)为股东提供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参加网络投票。
本次股东会通过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
召开当日9:15-15:00。
(2)公司现场会议于2026年5月18日上午9:30在山东好当家海洋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召开时间、地点及会议内容与公告一致。
公司发出通知的时间、方式及通知内容均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公司章程》及关于召开本次股
东会的通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应为:
1、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
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及其授权代理人。
2、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3、公司聘请的律师。
4、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股东授权代理人共计232人,代表股份453361349股,占公司总股份的比例为31.0310%。
另有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等与本次股东会有关的人员参加。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的上述人员具备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合法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议案
本次股东会审议并表决了如下非累计投票议案:
1、关于公司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关于公司2025年年度报告的议案;
3、关于公司202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4、关于公司2025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5、关于公司2026-2027年度(至2026年度股东会召开日)授信额度、授信担
保条件和贷款授权的议案;
6、关于公司续聘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议案;
7、关于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8、关于确认董事、高级管理人员2025年薪酬情况及2026年薪酬方案的议案;
9、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10、关于公司拟发行境外债券的议案。
本次股东会审议并表决了如下累计投票议案:
11、关于选举董事的议案(候选人为:唐传勤、唐骥、宋荣超、毕见超、陈鹏宇);
12、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候选人为:孙晓东、刘淇、王清印)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事项与公告中列明的事项相符,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对其他未经公告的临
时提案进行表决的情形。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四、本次股东会现场表决程序经见证,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就本意见书第三条所列示的议案,进行了逐项审议,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对前述议案进行了逐项表决,公司股东代表和本所律师按《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了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
1、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的提供
根据公司关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等相关公告文件,公司股东除可以选择现场投票外,还可以采取网络投票的方式。公司就本次股东会向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股东既可以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
2、网络投票的时间
公司于2025年4月28日在上交所网站上公告了网络投票的起止时间,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3、网络投票的表决统计
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表决票数与现场投票的表决票数均计入本次股东会的表决权总数。
鉴于网络投票股东资格是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上交所交易系统进行认证,因此本所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确认。在假设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代表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网络投票的公告、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的统计合法有效。
六、本次股东会表决的结果
本次股东会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结束后,公司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经核查,本次股东会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公司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449320349股,占参加表决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数的99.1086%;反对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3530100股,占参加表决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数的0.7786%;弃权510900股。
2、关于公司2025年年度报告的议案
同意449245349股,占参加表决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数的99.0921%;反对
3571600股,占参加表决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数的0.7878%;弃权544400股。
3、关于公司202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同意449290649股,占参加表决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数的99.1021%;反对
4019400股,占参加表决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数的0.8865%;弃权51300股。
4、关于公司2025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同意449240249股,占参加表决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数的99.0909%;反对
3532800股,占参加表决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数的0.7792%;弃权588300股。
5、关于公司2026-2027年度(至2026年度股东会召开日)授信额度、授信担
保条件和贷款授权的议案
同意449240949股,占参加表决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数的99.0911%;反对
3532600股,占参加表决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数的0.7792%;弃权587800股。
6、关于公司续聘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议案
同意449288649股,占参加表决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数的99.1016%;反对
3531600股,占参加表决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数的0.7789%;弃权541100股。
7、关于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同意449501849股,占参加表决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数的99.1486%;反对
3813200股,占参加表决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数的0.8410%;弃权46300股。
8、关于确认董事、高级管理人员2025年薪酬情况及2026年薪酬方案的议案
同意444105049股,占参加表决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数的99.0506%;反对
4211600股,占参加表决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数的0.9393%;弃权44700股。
9、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449090849股,占参加表决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数的99.0580%;反对
4199800股,占参加表决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数的0.9263%;弃权70700股。
10、关于公司拟发行境外债券的议案
同意449814649股,占参加表决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数的99.2176%;反对
3485400股,占参加表决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数的0.7687%;弃权61300股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11、关于选举董事的议案
11.01唐传勤
同意445477159票,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98.2609%。
11.02唐骥
同意445616692票,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98.2917%。
11.03宋荣超
同意445002209票,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98.1561%。
11.04毕见超
同意444977077票,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98.1506%。
11.05陈鹏宇
同意445507913票,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98.2677%。
12、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12.01孙晓东
同意445530935票,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98.2728%。
12.02刘淇
同意445175710票,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98.1944%。
12.03王清印
同意445282627票,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98.2180%。
七、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会议
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