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百利特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控股子公司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
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天津百利特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现对公司控股子公司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发表如下意见:
控股子公司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套期保值为手段,套期保值的品种仅限于与生产经营相关的原材料铜,不以投机和套利为交易目的。从事套期保值业务有助于降低原料市场价格波动对生产经营产生的不利影响,提升公司整体抵御风险能力,增强财务稳健性。本次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控股子公司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
独立董事:仲明振、张玉利、郝颖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