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百利特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固定资产投资管理制度
(2026年8月24日董事会九届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天津百利特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固定
资产投资行为,防范投资风险,保障国有资产安全,提升投资效益,促进公司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天津市国资委监管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天津市国资监管负面清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全资、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固定资产投资,是指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以自有资金、自
筹资金、募集资金等开展的资本性投资行为,主要包括基本建设、更新(技术)改造、不动产购置、大型设备购置、配套设施建设等。
第四条公司固定资产投资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确保投资行为合法合规、科学审慎、风险可控、效益优先。
(一)合法合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国资监管及证券
监管规则,所有项目必须完整履行立项、可研、核准/备案、招投标、审批、信息披露等法定及内部程序。
(二)战略聚焦原则。投资活动紧密契合公司发展战略与产业布局,坚守主业定位,优先投向产能升级、技术改造、智能制造、绿色低碳、数字化转型及战略性新兴产业,严禁偏离主业盲目投资。
(三)风险匹配原则。投资规模、建设节奏须与公司资产规模、偿债能力、现金流、筹资能力及管理水平相适配,全面识别并防控政策、市场、工程、资金、安全环保、技术迭代等各类风险。
(四)效益优先原则。兼顾战略价值与经济效益,坚持精益投入、价值投资,持续提升资产使用效率与投资回报水平。
(五)公开透明原则。投资全流程资料完整归档、全程留痕可追溯,自觉接
受监管机构、股东及社会公众监督。
1第二章组织架构与管理职责
第五条公司设立投资评审小组,由公司领导、战略投资部、财务、审计、法律、技术、运营等相关部门人员组成。投资评审小组负责项目前期研判、可行性研究评审、概算审核、重大项目风险复核等工作。
第六条战略投资部是固定资产投资工作归口部门,负责投资管理总体协同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根据公司发展战略、投资项目负面清单,从投资方向、投资规模、投
资能力等方面,开展项目的可行性分析与审核。
(二)牵头组织开展子公司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内部论证分析、可行性报告研究,必要时聘请专家开展评估论证。
(三)组织编制公司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年度投资调整方案,按要求报
送上级单位备案/核准。
(四)完成公司内部审批程序,定期向上级单位报送项目进展情况及报告。
第七条公司财务、审计、法律、技术、运营等有关职能部门,对固定资产
投资项目所涉及的技术评估、资金筹措、项目审计、安全生产及法律事务等相关
内容进行平行审核,必要时聘请外部第三方机构出具专业咨询意见。
第三章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全流程管理
第八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纳入公司年度投资计划。因经营发展需求,确需
新增计划外项目、调整投资规模的,须履行内部专项决策程序后,及时调整年度投资计划。
第九条项目审批前须明确投资项目责任人。项目立项后须编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全面阐述项目必要性、技术工艺方案、市场前景、财务测算、资金筹措、内部收益率、投资回收期、安全环保合规、各类风险识别等内容,必要时制定项目中止、终止、退出预案。情况复杂可以聘请第三方机构出具独立可研或评审意见。
第十条建设类项目开工前,项目单位须依法完成政府立项备案、环评、节
能审查、用地规划、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水土保持、消防设计审查等法定
审批手续,项目建设资本金落实;手续不全、资金未到位严禁开工建设。
第十一条项目实施期间,项目单位按月报送进度、资金使用、风险变化情况。当外部政策、市场环境、项目本身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导致投资目标无法实现、风险超出可控范围时,项目单位须第一时间书面上报原决策机构,经审议后
2启动中止、终止或退出程序。
第十二条项目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项核算,严格按照批复、工程进度、合同约定拨付资金,建立项目资金台账,严禁截留、挤占、挪用项目资金,严禁无预算、超预算支出。
第十三条项目实施过程中严禁擅自变更建设内容、设计标准、设备规格、建设规模;确因客观不可抗力、政策调整等需变更工程、调增概算的,须编制工程变更方案、概算调整测算报告,按原项目审批层级重新履行内部决策。
第十四条所有工程施工、设备采购、监理、第三方咨询服务等,要严格执
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公司《招标管理制度》,达到法定招标规模必须公开招标;严禁拆分项目规避招标、虚假招标、干预评标流程、指定供应商。
第十五条项目完工后,项目单位及时组织分部分项验收、整体竣工验收,同步开展工程结算审计、竣工财务决算专项审计。按企业会计准则及时完成固定资产入账、建立资产实物台账,做到账实、账账、账卡完全相符。
第十六条项目单位建立独立投资档案,完整归集项目建议书、可研、审批
文件、国资备案材料、招投标文件、施工合同、变更资料、验收报告、决算审计、
后评价报告等全部资料,档案留存备查。
第十七条公司建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后评价长效机制。项目竣工投运满
一年后二年内,必须开展后评价工作,重点评价决策合规性、建设进度、投资效益、风险管控、运营效果等内容。
第四章固定资产投资分级决策
第十八条重大固定资产投资事项须落实党委会前置研究讨论程序,实行分级审议。
第十九条公司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按以下权限分级审批:
(一)单项投资金额500万元以下项目,由总经理办公会审议;
(二)单项投资金额500万元(含)以上、未达董事会审议标准的项目,经党委会前置研究讨论后,提交总经理办公会审议;
(三)单项投资金额达到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审议权限的项目,提交董事会审议;
(四)单项投资金额达到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审议权限的项目,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二十条子公司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实行统一管控、分级审批,具体权限
如下:
3(一)单项投资金额100万元以下项目,由子公司决策,并向公司战略投
资部备案;
(二)单项投资金额100万元(含)以上、500万元以下项目,子公司完
成内部决策后,上报公司,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
(三)单项投资金额500万元(含)以上、未达公司董事会审议权限的项目,经党委会前置研究讨论后,提交总经理办公会审议;
(四)单项投资金额达到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审议权限的项目,提交董事会审议;
(五)单项投资金额达到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审议权限的项目,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二十一条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及以上重大投资项目、特别监管类项目,取得上级单位批复后方可开工。
单项1000万元(含)以上、1亿元以下上级单位关注的非重大投资项目,需履行上级单位事前备案程序。
第二十二条涉及关联交易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按照关联交易相关监管要求履行审批程序。
第二十三条所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结合项目金额、交易类型、影响范围、投资情况等,及时、准确、完整履行临时公告、定期报告披露义务。
第二十四条公司制定对外投资项目负面清单,负面清单禁止类的投资项
目一律不得投资;负面清单监管类的投资项目,按规定履行报批程序。
第五章风险评估与风险管控
第二十五条公司及子公司建立固定资产投资全生命周期风险防控体系,覆盖立项、可研、建设、竣工、运营、后评价全环节,同步配套廉洁风险防控机制。
(一)事前风险评估:全面识别政策、产业、市场、财务、资金、法律、工
程、安全环保、廉洁、技术迭代风险;单项1000万元及以上、复杂新建项目单
独编制专项风险评估报告,制定分级应急处置、止损预案。
(二)事中动态监控:按月开展项目风险排查,公司跟踪资金、进度、概算执行;出现重大风险事项第一时间上报决策机构,同步启动风险处置。
(三)事后复盘整改:结合项目后评价全面复盘投资全流程风险管控漏洞,已发生投资损失、违规事项立即落实整改。
4第六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公司及?公司应严格执?本制度的规定,未履?或未正确履
?投资管理职责,致使发?下列情形造成公司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视情节轻重追究企业相关?员的责任:
(一)未按规定进行可行性研究或风险分析;
(二)项目概算未按规定进行审查,严重偏离实际;
(三)授意、指使中介机构或有关单位出具虚假报告;
(四)决策过程中未充分考虑重大风险因素,未制定风险防范预案;
(五)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擅自投资;
(六)购建项目未按规定招标,干预、规避或操纵招标;
(七)擅自变更工程设计、建设内容和追加投资等;
(八)项目管理混乱,致使建设严重拖期或烂尾、成本明显高于同类项目;
(九)外部环境和项目本身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未按规定及时调整投资方案并采取止损措施;
(十)违反规定开展投资监管制度明令禁止或不予备案的投资项目;
(十一)未按规定开展投资项目后评价,在后评价工作中提供虚假材料,或经后评价发现项目存在违规问题。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天津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相关管理规定及公司章程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二〇二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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