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百利特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ESG)管理制度
(2026年8月24日董事会九届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规范天津百利特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以下简称“ESG”)行为,保障公司ESG 治理体系有效运行,全面提升 ESG 管理能力,推动公司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4号——可持续发展报告(试行)》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 ESG,是环境(Environment)、社会(Social)和公司治理(Governance)的缩写。本制度所称 ESG 职责是指公司在经营发展过程中应当履行的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方面的责任和义务,主要包括对自然环境和资源的保护、社会责任的承担以及公司治理的健全和透明。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利益相关方,是指其利益可能受到公司决策或经营活动
影响的组织或个人,包括股东(投资者)、债权人、职工、合作伙伴、客户、供应商、社区组织和相关政府部门等。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
第五条 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要求,积极履行 ESG 职责,评估 ESG 职责的
履行情况,定期披露公司 ESG 报告。
第二章 ESG 管理理念与原则
第六条 公司始终坚持把社会效益摆在首位,积极履行 ESG 职责,努力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
第七条 ESG 管理理念
1以 ESG 赋能高质量发展,以绿色智造守护能源安全,立足服务国家能源安全
与“双碳”战略目标,紧扣新型电力系统建设主线,将 ESG 深度融入“4+X”产业布局全流程,以智能化、绿色化、融合化为主攻方向,推动环境责任与生产经营协同、社会责任与产业发展共生、治理效能与价值创造统一。通过绿色技术创新、低碳工厂建设、全产业链责任传导,打造“绿色电气装备+智慧能源服务”的 ESG 特色模式,在实现自身可持续发展的同时,助力能源行业低碳转型,全力建设国内领先、国际一流的智能电气装备产业公司。
第八条 ESG 管理原则
(一)党建引领。坚持党的领导,推动党建工作与经营深度融合,持续深化改革,加强治理建设,完善公司治理体系,筑牢合规发展基础;加强廉洁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强化教育监督,营造风清气正的企业环境,为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保障。
(二)战略融合。将 ESG 目标与公司发展战略同规划、同部署、同考核,贯
穿产品研发、生产制造、市场服务全链条,支撑智慧能源、电能质量治理、智慧配用电、泵系统四大核心板块及战新产业和未来产业绿色升级,赋能新质生产力培育。
(三)合规优先。严格遵守 ESG 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对标上海证券交
易所披露指引、主流评级体系标准,建立全流程合规管控机制,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防范 ESG 合规风险。
(四)条块协同。坚持“本部统筹、条线管理、子公司落地”的管控模式,明确各职能部门 ESG 条线责任,压实子公司属地主体责任,构建上下联动、协同高效的两级 ESG 管理体系。
(五)价值创造。以 ESG 驱动降本增效与价值提升,通过节能降耗、绿色产
品研发、精益管理优化经营质效,将 ESG 优势转化为市场竞争力与持续盈利能力,实现股东价值与社会价值共赢。
(六)绿色低碳。聚焦“双碳”目标,推进生产过程清洁化、能源利用高效
化、产品结构绿色化,梯度建设人工智能赋能的智慧绿色工厂,打造全生命周期低碳产品与解决方案。
(七)责任共担。兼顾员工、客户、供应商、社区等利益相关方诉求,保障
安全生产与员工权益,构建绿色供应链体系,积极履行国企社会责任,实现企业与社会和谐发展。
第三章 ESG 管理机构与职责
2第九条 公司建立 ESG 管理体系,对相关工作进行统一领导、决策并组织实施。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是 ESG 管理运行及信息披露的最高决策机构,主要职责
包括:
(一)全面领导公司 ESG 相关工作,对 ESG 重大事项进行决策部署;
(二)推动 ESG 融入公司战略管理;
(三)审议公司年度 ESG 报告;
(四)监督公司 ESG 管理体系运行情况,听取 ESG 工作进展汇报。
第十一条 董事会战略发展委员会负责研究指导 ESG 相关工作,主要职责包
括:
(一)推动 ESG 职责融入公司整体战略和发展规划,对公司经营目标、中长
期发展战略、ESG 规划进行研究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 ESG 管理制度、战略与目标、相关披露文件等 ESG 相关事项进行研究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 ESG 相关风险及机遇进行识别和评估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四)听取 ESG 工作汇报,跟踪监督公司 ESG 工作开展情况,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五)《公司章程》规定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相关事项。
第十二条 公司设立 ESG 工作小组,由总经理担任组长,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担任副组长,各职能部门负责人为小组成员。ESG 工作小组为公司 ESG 工作的执行机构,在董事会战略发展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全面落实董事会及战略发展委员会相关工作要求,督办董事会及战略
发展委员会交办的重大决策事项,组织开展 ESG 相关工作;
(二)建立健全 ESG 制度体系和指标体系;
(三)识别实质性议题,并结合战略发展动态更新;
(四)按照监管和评级要求,组织开展 ESG 专业知识培训,提升全员 ESG 意识和能力;
(五)组织编制 ESG 报告及相关信息披露文件,对公司各职能部门提供的
ESG 信息进行汇编,及时向内外部利益相关者披露公司 ESG 绩效以及重大责任事项;
(六)编制子公司 ESG 工作考核指标,持续优化 ESG 实践;
(七)加强对外宣传与交流,积极组织参与 ESG 相关学术研讨会议,打造百
利电气 ESG 品牌。
ESG 工作小组的办公机构设在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3第十三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是 ESG 工作的管理责任主体,按照 ESG 工作小组要求,结合各部门职责分工和工作实际,负责在各专业领域落实 ESG 管理具体工作,对子公司对应业务条线的 ESG 工作实施全流程统筹管理,统筹开展标准制定、业务指导、监督检查及相关信息归集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开展专业领域 ESG 管理,结合本部门业务特点与 ESG 相关议题,明确
具体管控目标、措施及实施路径,确保 ESG 要求融入业务流程;
(二)落实专业领域 ESG 指标与数据管理,负责相关 ESG 数据的收集、核
实、报送与持续改进,配合完成公司 ESG 绩效评价与信息披露,强化品牌建设;
(三)开展专业领域 ESG 风险识别与管控,将 ESG 相关风险纳入部门风险管理体系,评估并制定应对措施;
(四)推动专业领域 ESG 实践与能力建设,组织或参与相关 ESG 培训、主题
活动与最佳实践总结,提升专业条线 ESG 意识与管理水平;
(五)配合跨部门 ESG 协同工作,参与 ESG 相关议题研讨、制度修订、报告
编制及对外沟通,形成管理合力。
第十四条 子公司是 ESG 工作的执行主体,党政主要领导为首要责任人,应
明确负责 ESG 工作的分管领导、归口管理部门、联络人,主要职责包括:
(一)落实公司 ESG 管理工作决策部署,推进本企业 ESG 治理体系建设;
(二)参照公司 ESG 管理体系,制定并完善本企业 ESG 规划、目标、措施及
管理制度,持续提升 ESG 治理能力;
(三)配合公司筛选重要 ESG 议题,维护和报送 ESG 指标数据;
(四)全面对接指标体系要求,定期向公司对应条线的职能部门报送 ESG 指标数据,妥善留存相关原始资料和计算底稿,不断提升指标表现和绩效;
(五)组织开展 ESG 实践活动,编制对本企业可持续发展具有影响力的 ESG
主题报告、实践案例和相关信息的新闻稿件。
第四章 ESG 管理要求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有权对公司履行 ESG 职责的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董事
会办公室应汇总相关意见,提请战略发展委员会研究讨论并将形成的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六条 公司将履行 ESG 职责纳入经营管理决策体系,涉及重大项目投资
决策事项的,社会效益和环境影响评估应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公司应在进行财务预测及估值时,将 ESG 因素与其他重要因素进行整合,综合考虑调整各类变量,进行投资决策。
4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建立 ESG 信息沟通机制,确保与利益相关方保持信息畅通,必要时,可通过访谈、座谈、问卷调查等方式,听取利益相关方的反馈意见和建议,以便持续改进工作成效。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建立 ESG 相关人员的常态化培训机制。每年可根据实际
情况自行组织开展 ESG 培训,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和子公司有关人员参加,提升培训覆盖面和培训效果。
第十九条根据工作需要,公司可聘请相关领域的专家顾问或专业机构,为
推进 ESG 工作提供专业化建议。
第五章 ESG 报告与信息披露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积极履行 ESG 职责,根据实际情况及 ESG 工作需要,评
估 ESG 职责的履行情况,编制 ESG 报告,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披露。ESG 报告的编制和发布工作应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公司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ESG 报告应当覆盖对公司有实质性影响的环境、社会和治理方
面的活动,所确定的报告范围适合公司整体的规模和性质。
第二十二条 公司 ESG 报告应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相关指定媒体上公开披露,严禁以其他媒体替代公司的信息披露指定媒体,严禁以新闻发布或记者问答等形式代替公司 ESG 报告的正式披露。
第二十三条 ESG 报告披露后公司可在业绩说明会、实地调研等投资者关系
活动中进行宣传,也可通过公司官网、公众号等多种渠道对 ESG 报告进行传播。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在公司 ESG 信息披露前,负有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的责任。知情人对该信息负有严格的保密责任和义务,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尚未公开的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五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冲突的,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二〇二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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