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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利电气:北京中伦文德(天津)律师事务所关于天津百利特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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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伦文德(天津)律师事务所关于天津百利特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2025年5月12日北京中伦文德(天津)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北京中伦文德(天津)律师事务所关于天津百利特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天津百利特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中伦文德(天津)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天

津百利特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利电气”或“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天津百利特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于2025年5月12日召开的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并对会议的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

在会议召开前和召开过程中,本所律师审查了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材料,并对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北京中伦文德(天津)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席会议的人员资格,提案审议情况,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的合法性进行了核验,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根据百利电气董事会九届三次会议决议,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4月17日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决定于2025年5月12日召开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并于

2025年4月19日以公告形式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公告了《天津百利特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载明:

(一)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二)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5月12日14: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

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12日9:15—9:25,9:30—

11:30,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网

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12日09:15-15:00。

(三)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四)会议地点:天津市西青经济开发区民和道12号。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和《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北京中伦文德(天津)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一)公司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

根据《会议通知》,有权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截至2025年5月6日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

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505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64276160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9.0917%。其中,现场出席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3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63003931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7.9221%;通过网络投票系统

进行投票表决的股东共计502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272228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1696%。

经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具有相应资格,股东持有相关持股证明,授权代表持有授权委托书,符合《公司法》和《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除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外,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见证律师。该等人员均具备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

根据《会议通知》及会议相关材料,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北京中伦文德(天津)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1.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4.2024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5.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6.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7.关于选举董事的议案

8.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

行股票的议案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与《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相符,没有股东提出超出上述事项以外的新提案,未出现对议案内容进行变更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

(一)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投票方式对本次会议的议案

进行了表决,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了监票、验票和计票并当场公布现场会议表决结果。

(二)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的网络投票,且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三)为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本次股东大会议案4、5、6、7、

8采用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北京中伦文德(天津)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最终表决结果如下:

1.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63989286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

99.5536%;

反对262522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

0.4084%;

弃权24352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

0.0380%。

2.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63986516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

99.5493%;

反对266472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

0.4145%;

弃权23172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

0.0362%。

3.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同意63965444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

99.5165%;

反对269194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

0.4188%;

弃权41522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

0.0647%。

4.2024年年度报告及摘要北京中伦文德(天津)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同意63981084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

99.5409%;

反对263212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

0.4095%;

弃权31864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

0.0496%。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6020397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95.3277%;反对26321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4.1677%;弃权3186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0.5046%。

5.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同意63943544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

99.4825%;

反对313384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

0.4875%;

弃权19232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

0.0300%。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5982857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94.7333%;反对31338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4.9621%;弃权1923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0.3046%。

6.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同意64002384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

99.5740%;北京中伦文德(天津)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反对242434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

0.3771%;

弃权31342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

0.0489%。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6041697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95.6649%;反对24243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3.8387%;弃权3134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0.4964%。

7.关于选举董事的议案

同意63998156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

99.5674%;

反对234652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

0.3650%;

弃权43352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

0.0676%。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6037469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95.5980%;反对23465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3.7155%;弃权4335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0.6865%。

8.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

行股票的议案

同意63924972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

99.4536%;北京中伦文德(天津)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反对333552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

0.5189%;

弃权17636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

0.0275%。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5964285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94.4392%;反对33355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5.2815%;弃权1763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0.2793%。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本所及经办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综上,本所及经办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

果相关事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

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

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北京中伦文德(天津)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北京中伦文德(天津)律师事务所关于天津百利特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中伦文德(天津)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温志胜

经办律师:张世明、王西巧仙

2025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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