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百利特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授权管理制度
(2026年8月24日董事会九届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天津百利特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授权管理行为,提升规范运作水平,提高决策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授权,指董事会在一定条件和范围内,将法律、行政法
规以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部分职权委托董事长、总经理代为行使的行为。
第三条董事会的授权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审慎原则。授权应当严格依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开展,以风险防控为前提,合理确定授权事项及权限划分标准,严禁违规授权、过度授权;
(二)适时调整原则。授权事项在有效期限内保持相对稳定,根据监管政策
变化、公司经营状况、风险控制能力等因素动态调整;
(三)权责统一原则。权力与责任相匹配,被授权人在行权范围内承担相应
管理责任,董事会保留授权事项的最终监督与追责权限;
(四)放管结合原则。授权以提升经营决策效率为目标,同时配套健全监督机制,强化行权全过程管控,确保授权规范、可控、高效行使。
第二章授权范围
第四条董事会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和公司经营决策实际需要,将部分职权授
予董事长、总经理行使。未经董事会审议批准,被授权人不得向其他任何主体转授权。
第五条董事会应当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根据公司战略发展、经营规模、资
1产质量、业务复杂度与风险控制能力,科学论证授权事项及额度标准,明确授权
对象、事项范围、额度标准、行权条件、有效期限等核心要素。
第六条由董事会行使的法定职权、需提请股东会决议的事项等不可授权,主要包括: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八)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考核奖惩事项;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一)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二)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者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三)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四)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不得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董事会授权事项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三章授权管理
第八条董事会应当明确授权目的、授权对象、授权额度标准、具体事项、行权要求、授权期限、变更与终止条件等内容,具备可操作性。授权期限原则上与本届董事会任期一致,最长不超过三年。
第九条授权事项与被授权人或其亲属存在关联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被
授权人应当主动回避,不得参与该事项决策,相关事项直接提请董事会审议。
第十条被授权人应当严格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不得擅自变更、扩大授权范围,并定期向董事会报告行权情况。
第十一条董事会授权被授权人的决策事项,被授权人应当召开会议集体研究讨论。相关决策程序,按照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董事会应当对授权进行动态管理,定期评估授权执行效果,根据
2实际情况对授权进行变更或终止。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变更授
权:
(一)授权事项决策质量不佳,出现怠于行权、违规行权、行权存在实质障碍等情况;
(二)授权事项执行中出现重大经营风险或者造成资产损失;
(三)授权对象职务发生调整;
(四)公司经营规模、业务结构发生重大变化,原有授权标准已不适用;
(五)董事会认为应当变更授权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授权的变更与终止,应当明确调整内容与理由,充分听取被授权
人、相关执行部门的意见。属于“三重一大”决策范围的,按照公司相关制度履行决策程序。
第十四条当授权决策事项的外部环境发生重大变化,预计将严重偏离预期
效果或对公司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被授权人应当暂停行使该项授权决策权限,并立即将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决策。
第十五条授权期限届满后授权自动终止;需继续授权的,应当重新履行决策程序。
第十六条被授权人根据经营管理实际,认为确有必要调整授权范围或标准的,可以向董事会提出变更或终止授权的建议,说明调整理由与方案,由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授权责任
第十七条董事会是授权管理的责任主体,不因授权而免除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应由其承担的最终责任。董事会对授权事项履行监督管理责任,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被授权人行权不当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并按照公司相关管理制度,对相关责任人提出问责的意见建议。
第十八条被授权人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公司重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一)在授权范围内作出违反法律法规、监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决定;
(二)未按规定程序行权,或怠于行使授权,导致决策失误;
(三)超越授权范围、突破授权额度作出决策;
(四)未按规定履行回避程序,或隐瞒关联关系违规决策;
(五)未能及时发现、纠正授权事项执行过程中的重大风险,导致损失扩大;
(六)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追责情形。
3第十九条相关执行部门未正确执行授权决定,或报送信息失真导致决策失误,致使公司遭受损失或产生不良影响的,执行部门承担直接责任,被授权人承担相应领导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冲突的,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原《授权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二〇二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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