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百利特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2025年12月23日董事会九届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天津百利特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确保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得以有效实施,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维护股东合法权益,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天津市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及本公司章程等法律、
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所属全资及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内部审计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依法、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做到应审计尽审计、应发现尽发现、应整改尽整改、应完善尽完善、应协同尽协同。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审计部门人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和本制度规定,对本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五条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
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遵循企业的发展战略;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完整;确保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
第六条结合本公司所处行业和生产经营特点,为防范和控制公司风险,增
强信息披露可靠性,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
第二章机构设置与一般规定
第七条公司建立内部审计制度并设立审计部,对公司财务信息真实性和完
整性、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1审计部应当在公司党组织、董事会直接领导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向其负责并报告工作。
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审计部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指导下独立开展审计工作,对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八条依据本公司规模、生产经营特点,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专职人员不少于二人。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的任免,需事先征求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意见。
审计部负责人必须具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及实际审计工作经验。公司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披露审计部负责人的学历、职称、工作经历。
公司财务部门负责人不得担任审计部负责人。
第九条内部审计具有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十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依照法规及公司有关制度规定,忠于职守、坚持
原则、勤奋工作,做到独立、客观、公正、廉洁奉公、遵纪守法、保守秘密。
第十一条公司内部审计实行回避制度,与所审计事项有牵连或亲属关系的人员不得参与相关事项内部审计工作。
第十二条内部审计依照法律规定和董事会授权开展审计监督,其工作范围不受人为限制。内部审计分为例行审计与非例行审计,例行审计按本制度第四章
第二十条规定程序进行;非例行审计根据情况,不通知随时到各被审计单位检查。
内部审计人员履行职务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内审人员。
第十三条被审计公司或部门要按照审计部的要求及时向审计人员提供经
营规划、财务计划、会计报表或者其他相关资料,保证其充分获知所需信息。审计人员对于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应当按公司相关制度要求承担保密责任。
第十四条审计部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应列入公司预算,公司予以保证。
第三章职责与权限
第十五条公司审计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本公司及所属各全资及控股公司贯彻落实党、国家和本市重大政策措施情况进行审计;
(二)对本公司及所属各全资及控股公司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以及年度业务计划执行情况进行审计;
(三)对本公司及所属各全资及控股公司财务收支及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
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
2(四)对本公司及所属各全资及控股公司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在建工程项目
实施情况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对工程项目的概算、预算、决算进行全过程监督,核实工程造价,审查工程进度、工程款支付情况;
(五)对本公司及所属各全资及控股公司的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审计;
(六)对本公司及所属各全资及控股公司的境外机构、境外资产和境外经济活动进行审计;
(七)对本公司及所属各全资及控股公司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
(八)对本公司及所属各全资及控股公司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九)对本公司所属各全资及控股公司内部管理的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审计;
(十)对本公司及所属各全资及控股公司财产的安全完整进行监督检查,对其资产清查及负债清查进行核实;
(十一)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十二)积极参与公司预算编制,参与投资预测、决策,重大经济合同的签订;对拟兼并、收购企业的经营情况、资产状况进行审计;
(十三)积极与外部审计机构沟通,配合其对公司及所属各全资及控股公司进行年度审计及其他事项审计;
(十四)协助本公司主要负责人督促落实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
(十五)对本公司所属各全资及控股公司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十六)按公司党组织和董事会要求进行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六条审计部根据实际情况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第十七条审计工作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
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披露等。
第十八条审计部根据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及公司党组织、董事会要求,确定
年度审计工作重点,编制年度审计计划。
审计部应向公司党组织、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审批后组织实施。
3审计部根据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确定审计事项,选派审计人员组成审计小组,
审计小组人员一般不少于两人。
第十九条审计部主要权限
(一)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要求被审计公司、部门按时报送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内部控制、风险管理、财务收支等有关资料(含相关电子数据);
(二)参加公司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提出制定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的建议;
(四)检查有关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五)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六)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被审计公司和个人开展调查和询问,取
得相关证明材料;要求被审计公司、部门有关负责人在审计工作底稿上签署意见,对有关审计事项写出书面说明材料;
(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严重损失浪费或严
重失职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行为,及时向公司党组织、董事会报告,经同意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八)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
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九)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管理、提高绩效的建议;
检查被审计公司、采纳部门审计意见和执行审计决定的情况;
(十)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被审计公司和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者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十一)追缴被审计公司、部门或个人违法违规所得和被侵占的公司资产,并建议公司党组织、董事会对违反财经法纪和严重失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部门和个人追究责任;
(十二)对拖延、推诿、阻挠、刁难和拒绝内部审计工作的,经公司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批准,可以采取必要临时性措施,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十三)设置舞弊举报热线或邮箱,明确投诉、举报处理程序、办理时限,确保投诉、举报成为加强内部审计监督的重要途径;
(十四)对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公司党组织、董事会提出表彰建议。
第四章内部审计程序
4第二十条例行审计主要程序:
(一)审计部根据公司年度计划和发展需要,按照公司党组织、董事会审计
委员会要求,确定年度审计工作重点,编制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报公司党组织、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二)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对象发出书面审计通知书(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批准的专案审计不在此列);
(三)了解被审计单位情况,拟订审计方案;
(四)审计部负责人分析审计项目所涵盖的各个方面,了解内部审计小组人
员组成及胜任能力。当内部审计人员不足以完成审计工作时,向公司提出申请外聘专家或其他专业人士,协助完成审计工作,也可经批准委托中介机构完成;
(五)在审计实施前,审计组长根据审计对象基本情况及审计目的编制审计
实施方案,明确审计目的、方法、步骤、程序、执行人员、执行日期及其他有关内容;
审计实施方案由审计负责人审核并批准。审计人员在实施审计过程中,发现审计实施方案不适应实际时,可根据情况及时调整,由审计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六)审计人员根据收集的审计证据,将审计过程中工作记录、资料以及被审计单位提供的纸质和电子记录形成审计工作底稿;
审计人员应运用合适的审计方法,查阅被审计单位的生产经营、会计资料等内容,收集相关、充分、适当、可靠的审计证据;
审计组长复核其他人员审计工作底稿,对存在问题的底稿,复核人员应在复核意见中说明,并要求相关人员补充内容或重新编制底稿;
(七)完成审计事项后,审计部向公司党组织、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交审计报告;
审计报告报送前应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被审计单位应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将书面意见反馈到审计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书面意见视同无异议;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有异议,审计部要进一步核实,按核实情况修改或者不修改审计报告;
(八)根据审计报告及被审计单位书面意见,对审计事项做出评价,报董事
会审计委员会审批后,审计部负责拟定审计意见书,经公司总经理签署后下发;
(九)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或审计意见书如有异议,可在收到审计意见书
或审计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出书面意见,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做出处理决定;
(十)对重要审计项目,应实行后续审计。后续审计主要检查被审计单位按审计意见改进工作和执行审计决定的情况;
5(十一)审计部执行具体项目审计结束后,将审计项目形成的工作底稿与文
件进行分类整理,按照公司档案管理制度要求装订成册并归档管理。
第二十一条非例行审计不在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内,根据董事会或经营层要
求随时进行,不提前发出审计通知。
第二十二条公司董事会授权审计部负责内部控制评价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对公司及其所属全资及控股子公司高风险领域事项进行评价。审计部对内部控制评价结果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汇报,由审计委员会提交董事会审议,相关要求如下:
(一)审计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评价报告应当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及对改善内部控制的建议。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三)审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督促相关责任公司或部门
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审计部负责人应安排内部控制后续审查工作,将其纳入年度审计工作计划;
(四)审计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及时
向公司党组织、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二十三条内部审计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时,内部审计人员应及时以书
面或口头形式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一)可以合理确信发现舞弊行为已经发生,并需深入调查;
(二)被调查行为已导致对外披露的财务报表严重失实;
(三)发现犯罪线索,并获得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证据。
第五章信息披露
第二十四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审计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
(二)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和异常事项及其处理情况;
(三)改进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及其实施的有关措施;
(四)上一年度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和异常事项的改进情况;
(五)本年度内部控制审查与评价工作完成情况的说明。
6公司董事会应在审议年度报告同时,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形成决议。
第二十五条公司应在年度报告披露同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第六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被审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司党组织、董事会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一)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
(二)拒绝、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三)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的;
(四)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审计部和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司对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实施审计导致应当发现的问题未被发现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
(四)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内部审计人员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陷害的,公司党组
织、董事会应当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对于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漏秘密、玩忽职守的内部审计人员,公司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公司章程相抵
7触,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二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三十三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原制度作废。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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