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禾律师事务所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六国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天律意2025第00774号
致:安徽六国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安徽六国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接受安徽六国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下称“公司”)委托,指派刘倩怡、冉合庆律师(下称“天禾律师”)出席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是天禾律师根据对本次股东大会事实的了解及对我国现行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出具的。
天禾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必备文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天禾律师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与会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其他相关法律问题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召集人资格
(一)经验证,根据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司于2025年3月1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等媒体刊登了《关于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二)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4月8日14:30在公司第一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陈胜前先生因公出差不能主持本次会议,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的董事马健先生主持。天禾律师事务所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三)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为:2025年4月8日。其中,通过上海
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9:15-9:25,9:30-11:30,13:00
-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天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我国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有: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通过网络投票表决
的股东共计605人,共代表公司股份16982022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2.5575%,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3人,代表股份138452995股,占公
司股份总数的26.5439%,均为2025年4月1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均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代理人均出示了股东的身份证明文件、持股凭证、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2、以网络投票方式参会的股东共602人,代表公司股份31367227股,占
公司股份总数的6.0137%,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身份均获得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的认证。
(二)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天禾律师。
经验证,上述人员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符合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其与会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天禾律师事务所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经天禾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通知的议案作了审议,并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现场和网络投票表决。
(一)表决程序
1、经本所律师验证,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以记名投票方式对公告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表决。
2、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和互联网投票平台,以记名投票方式对公告中列明的议案进行投票。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结合公司提交的现场投票表决结果,汇总统计并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3、为尊重中小股东利益,提高中小股东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重大事项的参与度,本次股东大会在审议有关议案时,采用中小股东单独计票。
经验证,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表决程序和投票方式、计票统计方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等规定。
(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每项议案的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1689537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897%;反对713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201%;弃权15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02%。
中小股东单独计票情况:同意3598197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6484%;反对713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9363%;弃权
153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153%。
2、审议通过《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天禾律师事务所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1689432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835%;反对713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201%;弃权163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64%。
中小股东单独计票情况:同意3597147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6199%;反对713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9363%;弃权
163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438%。
3、审议通过《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1686775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271%;反对1025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038%;弃权117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91%。
中小股东单独计票情况:同意3570577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8989%;反对1025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7827%;弃权117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184%。
4、审议通过《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1689340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781%;反对754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441%;弃权13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78%。
中小股东单独计票情况:同意3596227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5950%;反对754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0467%;弃权
132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583%。
5、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1689098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639%;反对653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847%;弃权257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14%。天禾律师事务所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中小股东单独计票情况:同意3593807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5293%;反对653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7729%;弃权
257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6978%。
6、审议通过《202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1689428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833%;反对713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203%;弃权163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64%。
中小股东单独计票情况:同意3597107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6188%;反对713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9373%;弃权
163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439%。
7、审议通过《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及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3593987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5342%;反对733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894%;弃权175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764%。
中小股东单独计票情况:同意3593987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5342%;反对733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9894%;弃权
175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764%。
公司股东铜陵化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万华化学集团电池科技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8、审议通过《关于确认公司最近三年关联交易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3593167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5119%;反对730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813%;弃权186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068%。天禾律师事务所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中小股东单独计票情况:同意3593167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5119%;反对730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9813%;弃权
186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5068%。
公司股东铜陵化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万华化学集团电池科技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9、审议通过《关于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1688784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454%;反对764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503%;弃权177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43%。
中小股东单独计票情况:同意3590667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4441%;反对764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0755%;弃权
177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804%。
10、审议通过《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1685744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664%;反对1086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395%;弃权159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41%。
中小股东单独计票情况:同意3560267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6191%;反对1086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9474%;弃权159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335%。
11、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非独立董事薪酬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1687300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580%;反对866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103%;弃权223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17%。天禾律师事务所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中小股东单独计票情况:同意3575827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0413%;反对866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3517%;弃权
223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6070%。
12、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监事薪酬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1687135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483%;反对870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124%;弃权236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93%。
中小股东单独计票情况:同意3574177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9966%;反对870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3618%;弃权
236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6416%。
天禾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天禾律师认为,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参加会议人员与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