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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光环能:无锡华光环保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上海证券交易所 08-26 00:00 查看全文

无锡华光环保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无锡华光环保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

司信用类债券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市场参与者合法权益,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公司信用类债券(以下简称“债券”)包括公司债券和银

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以下简称“债务融资工具”)。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公司应当根据《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等法律

法规的相关规定,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持续履行信息披露的责任。

第四条公司应当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及其全体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信息披露职责,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履行同等职责的人员无法保证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对于公司债券的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公司不予披露前述公司人员异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披露或者通过受托管理人披露;对于银行间债券市

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公司不予披露前述公司人员异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提供能够证明其身份的证明材料,向交易商协会申请披露对发行文件或定期报告的相关异议。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

1诚实守信、勤勉尽责,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语言应简洁、平实和明确,不得有祝贺性、广告性、恭维性或诋毁性的词句。

第五条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前,有责任确

保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在披露前不得泄露其内容,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不正当行为。

第六条公司披露的债券信息应当通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海/深圳/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和交易商协会

交易场所认可的方式予以披露,且披露时间不得晚于所有交易场所、媒体或者其他场合公开披露的时间。

第三章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第七条债券信息披露内容包括:发行文件、定期报告(年报、半年报、季报)、发生可能影响公司偿债能力的重大事项报告等。

第八条公司发行债券,应当于发行前披露以下文件:募集说明书、信用评

级报告(如有)、公司最近三年1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和最近一期会计报表。

若公司发行债务融资工具,除应在发行前披露前款所述文件外,还需披露以下文件:受托管理协议(如有)、法律意见书。

第九条公司应当在投资者缴款截止日后一个工作日(交易日)内公告债券发行结果。公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本期债券的实际发行规模、价格等信息。公司应当在约定的债券本息兑付日前,披露本金兑付、付息事项。

第十条在债券存续期内,公司信息披露的时间应当不晚于公告按照境内外

监管机构、市场自律组织、证券交易所要求,或者将有关信息刊登在其他指定信息披露渠道上的时间。债券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公司在境外披露的信息,应当在境内同时披露。

作为上市公司,公司应按以下要求持续披露信息: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后2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3个月、前9个月结束后1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公司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公开发行为三年,非公开发行为两年

2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第十一条债券存续期间,公司应当按时披露定期报告。公司因故无法按时披露的,应当提前十个交易日披露定期报告延期披露公告,说明延期披露的原因,以及是否存在影响债券偿付本息能力的情形和风险。

第十二条在债券存续期内,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或投资者权益的

重大事项时,除按照境内外监管机构、市场自律组织等要求披露外,应及时向市场披露,并说明事项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十三条第十二条所称债务融资工具的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名称变更;

(二)公司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包括全部或主要业务陷入停顿、生产经营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

(三)公司变更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债务融资工具受托管理人、信用评级机构;

(四)公司三分之一以上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审计委员会成员、董事长、总经理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发生变动;

(五)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无法履行职责;

(六)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变更,或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

(七)公司提供重大资产抵押、质押,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

的20%;

(八)公司发生重大或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资产出售、转让、报废、无偿

划转以及重大投资行为、重大资产重组;

(九)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10%以上的重大损失,或者放弃债权或者

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10%;

(十)公司股权、经营权涉及被委托管理;

(十一)公司丧失对重要子公司的实际控制权;

(十二)债务融资工具信用增进安排发生变更;

(十三)公司转移债务融资工具清偿义务;

(十四)公司一次承担他人债务超过上年末净资产10%,或者新增借款、

3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20%;

(十五)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违约情况或公司进行债务重组;

(十六)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

政处罚或行政监管措施、市场自律组织纪律处分,或者存在严重失信行为;

(十七)公司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存在严重失信行为;

(十八)公司涉及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九)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资产被查封、扣押或冻结的情况;

(二十)公司拟分配股利,或发生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情形;

(二十一)公司涉及需要说明的市场传闻;

(二十二)债务融资工具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二十三)公司订立其他可能对其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的重大合同;

(二十四)发行文件中约定或公司承诺的其他应披露事项;

(二十五)其他可能影响到公司偿债能力或投资者权益的事项。

定向发行对本条涉及内容另有规定或约定的,从其规定或约定。

债务融资工具重大事项的适用范围及变动比例的披露标准,以中国人民银行及交易商协会的最新相关规定为准。

第十四条第十二条所称公司债券的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名称变更、注册地址变更、股权结构或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二)公司变更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债券受托管理人或具有同等职责的机

构、资信评级机构;

(三)公司三分之一以上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审计委员会成员、董事长、总

经理、财务负责人、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发生变动;

(四)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无法履行职责;

(五)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变更;

4(六)公司发生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赠予、无偿划转

以及重大投资行为或重大资产重组;

(七)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八)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九)公司股权、经营权涉及被委托管理,或者被有权机关决定托管或接管;

(十)公司丧失对重要子公司的实际控制权;

(十一)债券增信措施发生变更、担保物价值发生重大变化、境内外主体或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二)公司拟转移债券清偿义务;

(十三)公司承担他人债务或对同一担保对象实际代偿的金额超过上年

末净资产百分之十,或者新增借款、对外提供增信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十四)公司未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进行债务重组;

(十五)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

罚或行政监管措施、市场自律组织作出的债券业务相关的处分,或者存在严重失信行为;

(十六)公司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存在严重失信行为;

(十七)公司涉及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八)公司发生重大资产查封、扣押或冻结;

(十九)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超过其原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合并、分

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二十)公司涉及需要说明的市场传闻;

(二十一)公司成立债权人委员会;

(二十二)公司拟变更债券募集资金用途;

(二十三)公司债券根据相关规则实施停牌或者复牌;

(二十四)公司债券价格大幅下跌或者发生异常波动情形;

(二十五)债券募投项目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影响募集资金投入和

5使用计划,或者导致项目预期运营收益实现等存在较大不确定性;

(二十六)募集说明书约定或公司承诺的其他应当披露事项;

(二十七)其他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或投资者权益的事项;

(二十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公司下属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同一控制下的重要关联方发

生对公司资信状况或偿债能力、公司债券交易价格或者投资者权益有重要影响的事项的,应当及时告知公司,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上述已披露事项出现重大进展或变化的,公司也应当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2个交易日内披露重大事项最新进展、变化情况及其可能产生的后果。

公司债券重大事项的适用范围及变动比例的披露标准,以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最新相关规定为准。

第十五条本制度第十二条列举的重大事项是公司重大事项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可能影响公司偿债能力的其他重大事项,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均应依据本规则通过交易所或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及时披露。

第十六条公司应当在下列事项发生之日起两个工作日(交易日)内,履行

重大事项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其他有权决策机构就该重大事项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知道该重大事项发生时;

(四)收到相关主管部门决定或通知时;

(五)完成工商登记变更时。

第十七条在第十二条规定的事项发生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

在该情形出现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

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项已经泄露;

(二)该重大事项市场出现传闻。

第十八条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已披露的重大事项出现可能对公司偿债能

6力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在上述进展或者变化出现之日起两个工

作日内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十九条公司变更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应当在披露最近一期年度报

告或半年度报告披露变更后制度的主要内容;公司无法按时披露上述定期报告的,应当于本制度第十条规定的披露截止时间前披露变更后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二十条公司变更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的,应当在变更之日后两个工作日内披露变更情况及接任人员;对于未在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变更后确定并披露接

任人员的,视为由法定代表人担任。如后续确定接任人员,应当在确定接任人员之日后两个工作日内披露。

第二十一条公司披露信息后,因更正已披露信息差错及变更会计政策和

会计估计、募集资金用途或债券发行计划的,应及时披露相关变更公告,公告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变更原因、变更前后相关信息及其变化;

(二)变更事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并经公司有权决策机构同意的说明;

(三)变更事项对公司偿债能力和偿付安排的影响;

(四)相关中介机构对变更事项出具的专业意见;

(五)与变更事项有关且对投资者判断债券投资价值和投资风险有重要影响的其它信息。

第二十二条公司更正已披露财务信息差错,除披露变更公告外,还应符

合以下要求:

(一)更正未经审计财务信息的,应同时披露变更后的财务信息;

(二)更正经审计财务报告的,应同时披露原审计责任主体就更正事项出

具的相关说明及更正后的财务报告,并应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财务报告进行全面审计或对更正事项进行专项鉴证,并及时披露专项鉴证报告及更正后的财务信息;

(三)更正事项对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具有广泛性影响,或者该事项导致公

司相关年度盈亏性质发生改变,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财务信息进行全面审计,并及时披露审计报告及经审计的财务信息。

7第二十三条债券附选择权条款、投资人保护条款等特殊条款的,公司应

当按照相关规定和发行文件约定及时披露相关条款的触发和执行情况。

第二十四条公司应至少债券利息支付日或本金兑付日前五个工作日披

露付息或兑付安排情况的公告。债券偿付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的,公司应及时披露付息或兑付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的风险提示公告。

第二十五条债券发生违约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债券本息未能兑付的公告。企业、主承销商、受托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和约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披露公司财务信息、违约事项、涉诉事项、违约处置方案、处置进展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决策的重要信息。

第二十六条公司无法履行支付利息或兑付本金义务,提请增进机构(为债务融资工具提供信用增进服务的机构)履行信用增进义务的,应当及时披露提请启动信用增进程序的公告。

第二十七条公司进入破产程序,信息披露义务由破产管理人承担,公司

自行管理财产或营业事务的,由公司承担。破产信息披露义务人无需按照本制度要求披露定期报告和重大事项,但应当在知道或应当知道以下情形之日后两个工作日内披露破产进展:

(一)人民法院作出受理企业破产申请的裁定;

(二)人民法院公告债权申报安排;

(三)计划召开债权人会议;

(四)破产管理人提交破产重整计划、和解协议或破产财产变价方案和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五)人民法院裁定破产重整计划、和解协议、破产财产变价方案和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六)重整计划、和解协议和清算程序开始执行及执行完毕;

(七)人民法院终结重整程序、和解程序或宣告破产;

(八)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决策的重要信息。

破产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重整计划、和解协议、破产财产变价方案和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及其他影响投资者决策的重要信息之日后五

个工作日内披露上述文件的主要内容,并同时披露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财

8产状况报告。

发生对债权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财产处分行为的,破产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后两个工作日内进行信息披露。

第二十八条公司变更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资金用途,应按照规定和约定履

行必要变更程序,并至少于募集资金使用前五个工作日披露拟变更后的募集资金用途;公司报告期内改变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用途的,应当说明履行的程序、信息披露情况以及改变后用途的合法合规性。

第二十九条公司变更已披露信息的,变更前已公开披露的文件应在原披

露网站予以保留,相关机构和个人不得对其进行更改或替换。

第四章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一节信息传递、审核及披露流程

第三十条定期报告的编制、传递、审议、披露程序

(一)报告期结束后,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二)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事前审核,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三)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四)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五)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

第三十一条临时报告的编制、传递、审核、披露程序

(一)由出席会议董事签名须披露的临时报告,由董事长签发,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

(二)涉及收购、出售资产、关联交易、公司合并分立等重大事项的,按公

司《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定,分别提请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批;经审批后,由董事长签发,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

(三)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通报临时公告内容。

当出现、发生或者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

9大影响的情形或者事件时,负有报告义务的责任人应当及时履行内部报告程序。

董事长在收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三十二条重大信息报告、形式、程序、审核、披露程序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获悉重大信息应在第一时间报告公司董事长并同

时知会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应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做好相关的信息披露工作;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应当在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与本部门相关的重大信息。

前述报告应以书面、电话、电子邮件、口头等形式进行报告,但董事会秘书认为有必要时,报告人应提供书面形式的报告及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与该等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报告人应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公司签署涉及重大信息的合同、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因特殊情况不能确认的,应在文件签署后立即报送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

(二)董事会秘书评估、审核相关材料,认为确需尽快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应立即组织起草信息披露文件初稿交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总经理)审定;需履

行审批程序的,尽快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批。

(三)董事会秘书将审定或审批的信息披露文件提交证券主管部门审核(如需),并在指定媒体上公开披露。

如重大事项出现重大进展或变化的,报告人应及时报告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并由董事会秘书及时做好相关的信息披露工作。

第二节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及其负责人的职责

第三十三条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是信息披露的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监管部门的要求促使公司董事会及时、正确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四条董事会秘书在债券信息披露方面的主要职责为:

(一)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

10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

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二)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

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第三十五条公司董事会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应当另外委任证券事务代表,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三十六条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的具体职责为:

(一)公司战略资产部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管理部门,负责有关信息的收

集、初审和公告,负责定期报告的初审和临时公告的编制组织、初审。

(二)战略资产部负责学习和研究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则并与证券主管部门保

持日常联系,以准确理解相关规则,并负责向公司各职能部门、分子公司宣传及解释规则。

(三)战略资产部应当关注公共传媒(包括主要网站)关于本公司的报道,以及公司股票的交易情况,及时向公司各职能部门、分子公司等有关方面了解真实情况,并有权要求相关部门和公司报送涉及信息披露事务的资料和文件。

(四)公司战略资产部设立专门的档案管理岗位,负责公司所有信息披露文

件、资料的档案管理。董事会秘书负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和记录的保管,相应资料保存期限为10年。

第三节董事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成员和审计委员会、高级管理人员等的报

告、审议、审核和披露的职责

第三十七条董事、董事会的责任:

(一)董事会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确保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公司董事应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

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信息披露决策所需要的资料;董事在知悉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应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同时知

11会董事会秘书。

第三十八条审计委员会成员、审计委员会的责任:

(一)审计委员会需要通过媒体对外披露信息时,须将拟披露的审计委员会

就该事件形成的决议及说明披露事项的相关附件,交由董事会秘书办理具体的披露事务。

(二)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三)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

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三十九条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

(一)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知悉公司信息披露的各项制度,在职责范围内履行

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保守相关未公开披露的信息。

(二)高级管理人员必须保证所提供披露的文件材料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和义务答复董事会关于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公

司其他情况的询问,并提供有关资料,承担相应责任。

(四)高级管理人员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

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同时知会董事会秘书。

(五)在研究或决定涉及信息披露的重大事项时,应通知董事会秘书参加会议,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资料。

(六)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未公开披露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以任何方

式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泄露未公开披露信息,并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谋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成员和审计委员会、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

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并为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董事

12会、审计委员会和管理层应当建立有效机制,确保董事会秘书和公司信息披露事

务管理部门能够及时获悉公司重大信息。公司财务部门、对外投资部门等应当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履行配合义务。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改正。

第四节涉及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第四十条公司建立控股子公司的定期报告制度、重大信息临时报告制度并

履行相关报告流程:

(一)定期报告制度:控股子公司应当按要求及时、准确地将月度、季度、年度会计报表报送到公司财务部;

(二)重大事件报告:控股子公司在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立即履行报告义务。

第四十一条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为各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

报告的第一责任人,控股子公司应指派专人负责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管理,并及时向公司战略资产部报告相关信息。

第四十二条战略资产部向各控股子公司收集相关信息时,控股子公司应

当按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并积极给与配合。

第四十三条公司各控股子公司接到战略资产部编制定期报告和临时报

告要求提供情况说明和数据的通知,应在规定时间内及时、准确、完整的以书面形式提供;有编制任务的,应及时完成。

第四十四条公司各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应当督促其公司严格执行本制

度的报告义务,确保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应当予以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通报给战略资产部。

第四十五条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发生本制度规定的相关

重大事项,视同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适用本制度。

公司的参股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相关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参照本制度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3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中国人民银行及交易商协会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中国人民银行及交易商协会的有关规定发生矛盾或相抵触时,从其规定,并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四十七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并修订,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无锡华光环保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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