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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光环能: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关于无锡华光环保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证券交易所 05-22 00:00 查看全文

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

关于无锡华光环保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无锡华光环保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无锡华光环保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于2026年5月21日在无锡市金融一街8号国联金融大厦15楼1516会议室召开。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经公司聘请,委派张燕珺律师、邬镇江律师出席现场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

件以及《无锡华光环保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议案、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和会议决议等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相关会议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和承诺,公司向本所律师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的、真实的和有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而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根据《股东会规则》的要求,仅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合法及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会议

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而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1本所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

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本所依法对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发表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本次股东会是由公司董事会根据2026年4月27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召集。公司已于2026年4月2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及相关指定媒体上刊登了《无锡华光环保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并决定采取现场会议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6年5月21日13时30分在无锡市金融一街8号国联金融大厦15楼1516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

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5月21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21日9:15-15:00。

公司已将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等公

告告知全体股东,并确定股权登记日为2026年5月15日。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的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包括代理人)46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70355915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5966%。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包括代理人)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64502922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4741%;通

2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包括代理人)46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

5852993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225%。参加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及股东代表(包括代理人)46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

5852993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225%。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持有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东的代理人持有股东出具的合法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该等股东均于2026年5月15日即公司公告的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票。通过网络投票参加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包括代理人)的资格,其身份已由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息公司”)验证。

会议由公司董事长蒋志坚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董事会秘书、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任的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的表决采取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书面记名投票方式对公告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表决。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对公告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表决。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议案的表决按《公司章程》及公告规定的程序由本所律

师、股东代表等共同进行了计票、监票工作。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果由信息公司在投票结束后统计。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股东的表决结果以及信息公司统计的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70301325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24%;

3反对4638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59%;弃权82100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7%。本议案获得通过。

(二)《2025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70301205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22%;

反对4648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60%;弃权823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8%。本议案获得通过。

(三)《202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70301195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22%;

反对4648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60%;弃权824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8%。本议案获得通过。

(四)《2026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70301365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24%;

反对4642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59%;弃权813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7%。本议案获得通过。

(五)《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及2026年中期分红计划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0312385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81%;

反对3555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05%;弃权798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4%。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5809463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562%;反对355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073%;弃权79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65%。

(六)《关于2025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0301235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22%;

反对465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60%;弃权818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8%。本议案获得通过。

4(七)《关于公司董事2025年度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0299815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02%;

反对4795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81%;弃权815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7%。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5796893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415%;反对479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192%;弃权81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93%。

(八)《关于202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本议案关联股东无锡市国联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无锡国联金融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195900967股,占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149%;反对466000股,占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71%;弃权94000股,占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80%。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5796993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432%;反对466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961%;弃权94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07%。

(九)《关于2026年申请银行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9942929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130%;

反对403555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735%;弃权943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5%。本议案获得通过。

(十)《关于为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购买董监高责任险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0294675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29%;

反对5137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30%;弃权98700股,

5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1%。本议案获得通过。

(十一)《关于公司与国联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继续开展金融服务业务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本议案关联股东无锡市国联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无锡国联金融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194945344股,占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285%;反对1422123股,占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238%;弃权93500股,占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77%。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5701431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4105%;反对142212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297%;弃权93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98%。

(十二)《关于2026年度公司债券发行计划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0304365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67%;

反对4344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17%;弃权811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6%。本议案获得通过。

(十三)《关于修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0292975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05%;

反对5439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73%;弃权855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2%。本议案获得通过。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6本所认为,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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