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投资管理,降低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效益,保障无锡华
光环保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华光环能”)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实际控制的各级子企业,参股子企业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投资,指公司及各级子企业开展的股权投资、固定资
产投资和金融资产投资等。股权投资指出资设立、收购(受让)股权或出资权、对其他企业增资的行为;固定资产投资指通过以购买、建设、实施技术改造等方式形成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的行为;金融产品投资指利用闲置资金向金融机
构购买金融产品并获取投资收益的交易行为,金融产品包括但不限于公募基金(货币型基金或债券型基金)、债券、国债回购、信托产品、资管产品、结构性
存款、银行理财、其他有预期收益的理财产品等各类金融产品。其中,金融产品投资还应遵照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相关规定执行,原则上仅限于购买结构性存款或保本类金融产品。境外投资(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还应遵照《境外投资管理办法》执行。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委派的子企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应勤勉尽职,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公司制度、授权等文件行使职权。
第四条公司投资活动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遵循聚焦主业、与公司筹
资、投资管理能力、风险管理能力相适应的原则。
第五条公司战略资产部作为投资管理部门负责公司投资工作的归口管理。
第二章职责分工和决策权限
第六条公司设有投资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投委会”),主要负责
研究审议公司投资项目,并为经营层投资决策提供建议。
第七条公司投资决策权限如下:
公司股东会审议决定投资额≥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母净资产(以下简称“NAV”)15%的投资项目。公司董事会审议决定2%≤投资额<15%NAV 的投资项目。
公司董事长决定1%NAV≤投资额<2%NAV 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投资额
<2%NAV 的股权投资项目。
公司总经理决定投资额<1%NAV 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不含子企业 投资额
<100万元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子企业单项投资额小于100万元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公司子企业负责审议决定。
相关投资须经国资监管机构批准的,应根据国资监管要求履行审批程序。
第三章投资计划管理
第八条投资计划的管理应包括计划制定、计划上报、计划实施、计划跟
踪、计划调整、计划总结等全过程管理。
第九条战略资产部负责组织编制年度投资计划。
第十条对纳入年度投资计划的投资项目,根据投资决策权限审批,对
年度投资计划以外的投资项目,原则上不得实施,确需实施的应完成投资计划修编。
第十一条战略资产部按照批准的年度投资计划进行计划管理,跟踪计划
执行情况,组织开展计划调整、计划总结工作。
第四章投前管理
第十二条投资立项
股权投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该进行投资立项。立项前应开展投资前期调研工作,与项目合作方进行初步交流,并对项目进行初步了解。
第十三条投资立项审批程序和权限安排
1、股权投资项目
集团范围内股权投资项目,一律报公司进行投资立项。立项由战略资产部组织相关部门审核,经分管副总、总经理同意后,由董事长批准立项。
2、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公司本部及子企业投资额≥100万元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需报公司进行投资立项。立项由战略资产部组织相关部门审核后,采用分级管理原则确定批准主体,具体为:
100万元≤投资额≤1000万元的固定资产投资由业务分管副总及职能分
管副总批准立项;
1000 万元<投资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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