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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邮科技:湘邮科技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4年2月)

公告原文类别 2024-02-29 查看全文

湖南湘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04年7月19日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07年4月7日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一次修订,2008年4月3日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二次修订,2009年4月17日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三次修订,2019年4月28日第六届董

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第四次修订,2020年4月26日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五次修订,2022年8月26日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六次修订、2024年2月28日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七次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湖南湘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管理,规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保证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湖南湘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规定要求披露

的已经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在规定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按规定的程序、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按规定程序送达证券监管部门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三条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

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上市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

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

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1第四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

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

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六条公司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正、公平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公司及相

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规范信息披露行为,禁止选择性信息披露,保证所投资者在获取信息方面具有同等的权利。

第七条公司信息披露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八条公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九条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本

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

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不得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十一条公司应当明确公司内部(含控股子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

管理部门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责任和义务,明确董事长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承担首要责任,以保证公司的信息披露符合本制度、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的要求。

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组织和管理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具体承担公司信息披露工作。

2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件的情况和进展时,相关部门(包括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及人员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公司应当关注公共传媒(包括主要网站)关于公司的报道,以及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了解真实情况,在规定期限内如实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就上述事项提出的问询,并按照本制度、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的要求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就相关情况作出公告。

第十三条公司信息披露形式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募集说明书、收购报告书等。公司在披露信息前,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报送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

第十四条公司披露信息时,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保证其内容简明扼要、通俗易懂。

第十五条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如果出现任何错误、遗漏或误导,公司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作出说明并公告。

第十六条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经上海证券交易所登记后应当在中国证监会

指定媒体和网站上披露。公司未能按照既定日期披露的,应当在既定披露日期上午九点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公司应当保证其在指定媒体上披露的文件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登记的内容完全一致。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媒体,公司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公告。

第十七条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并且符合《上市规则》中有关条件的,可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暂缓披露,说明暂缓披露的理由和期限。

第十八条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

的其他情形,按《上市规则》或本制度的要求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公司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第三章信息披露的内容、编制、审议

3第一节定期报告

第十九条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

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二十条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4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

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上市公司应当披露。

上市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二十二条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公司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审计:

(一)下半年进行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或弥补亏损的;

(二)拟在下半年申请发行新股或可转换公司债券等再融资事宜,根据有关规定需要进行审计的;

(三)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二十四条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5第二十五条公司应当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约定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并根据《上市规则》、《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提交有关文件。

第二节临时报告

第二十六条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市规则》、《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

临时报告(监事会公告除外)应当由公司董事会发布并加盖董事会公章。

第二十七条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临时报告,临时报告涉及的相关备查文件应当同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上披露。

第二十八条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临时报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九条公司应当披露临时报告的情形包括:

(一)董事会决议;

(二)监事会决议;

(三)召开股东大会或变更召开股东大会日期的通知;

(四)股东大会决议;

(五)独立董事的声明、意见及报告;

(六)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七)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总裁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裁无法履行职责;

(十)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

(十一)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十二)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发生重大变化等);

6(十三)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政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十四)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转回大额资产减值准备或者发生可能对

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十五)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的: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3、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100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十六)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的:

1、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

2、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绝对值0.5%以上。

(十七)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达到下列标准的:

1、所涉及金额连续十二个月累计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

2、未达到前列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董事会基于案件特

殊性认为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3、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

4、涉及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的。

(十八)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

(十九)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或者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7(二十)发布业绩预告、业绩修正公告、盈利预测修正公告,或可以发布业绩快报的;

(二十一)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的;

(二十二)董事会审议通过发行新股或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的;

(二十三)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相关决议、回购股份预案的;

(二十四)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对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申请提出相应的审核意见;

(二十五)股票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根据有关规定、业务规则认定为异常波动的;

(二十六)公共传媒传播的消息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二十七)聘任、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八)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九)公司出现下列使公司面临重大风险情形之一的:

1、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2、发生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3、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大额赔偿责任;

4、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5、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6、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7、公司预计出现资不抵债(一般指净资产为负值);

8、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9、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10、主要资产被查封冻结或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

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11、上市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12、主要或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813、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14、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

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5、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

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6、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三十)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

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

第三十一条在前条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

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三十二条公司按照本制度的规定首次披露临时报告时,应当按照《上市规则》、《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定的披露要求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的相关格式指引予以公告。在编制公告时若相关事实尚未发生的,公司应当严格按要求公告既有事实,待相关事实发生后,再按照《上市规则》、《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相关格式指引的要求披露完整的公告。

第三十三条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三十四条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情形,可能对公司证

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9第三十五条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

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六条涉及上市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

致上市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三十七条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

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十八条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

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三十九条信息披露的时间和格式,按《上市规则》、《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之规定执行。

第四章信息披露的管理

第四十条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包括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四十一条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本制度及其他有关规定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遵守信息披露纪律。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二条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

露的第一责任人。

10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是该部门及该公司的信息报告第

一责任人,同时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当指定专人作为联络人,负责向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或者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

参股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参照适用本条规定。

第四十三条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具体事宜,证券事

务代表接受董事会秘书的领导,协助其开展工作。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并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为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设立专门的文字档案和电子档案,档案的保存期与公司存续期相同。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有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对公司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应当保证公司董事会秘书及时得到有关的会议文件和会议记录,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列席公司涉及信息披露的重要会议,有关部门应当向董事会秘书及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和信息。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

相关工作,并为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公司财务部门、对外投资部门等应当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履行配合义务。

独立董事和监事会负责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对发现的重大缺陷及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董事会不予改正的,监事会应当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证券事务代表同样履行董事会秘书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赋予的职责,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并承担相应责任。公司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履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11第四十四条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

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公司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

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四十五条公司总裁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定期或不定期(有关事项发生的当日内)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生产经营、对外投资、融资、重大合同的签订、履行情况、资

金运用和收益情况,总裁或指定负责的副总裁必须保证报告的及时、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在书面报告上签名承担相应责任。

公司总裁有义务答复董事会关于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公司其他情况的询问,以及董事会代表股东、监管机构作出的质询,提供有关资料,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十六条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当总体负责公司财务的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对

公司财务数据进行内部控制及监督,并对其提供的财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富有直接责任。

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四十七条监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所提供披露的文件材料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

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编制和审核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监事会对涉及检查公司的财务,对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对外披露时,应提前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董事会。

当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损

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时,应及时通知董事会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四十八条除监事会公告外,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

12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除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外,任何人不得随意回答他人的咨询、采访或以其他方式披露信息,否则将承担由此造成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

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

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五十条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

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一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

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二条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三条公司应当向其聘用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提供与执业相关的所有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五章信息披露的程序

13第五十四条信息披露的义务人有责任在第一时间将有关信息披露所需的资料和

信息提供给董事会秘书。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对于某事项是否涉及信息披露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咨询。

第五十五条定期报告在披露前应严格履行下列程序:

(一)财务部负责组织财务审计,提交董事会秘书财务报告、财务附注说明和有关财务资料;

(二)董事会秘书进行合规性审查;

(三)董事会秘书组织相关部门提交编制报告所需的相关资料;

(四)董事会秘书编制完整的年度报告或中期报告、季度报告和摘要,提交财务总监或分管董事审阅修订;

(五)报董事长审阅修订;

(六)提交董事会会议审议修订并批准,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七)由公司监事会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八)由董事长签发,董事会秘书在两个工作日内报证券交易所审核后披露。

第五十六条临时报告在披露前应严格履行下列程序:

(一)董事会秘书得知需要披露的信息或接到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应立

即向董事长报告,并组织起草披露文稿,进行合规性审查;

(二)董事长向董事会报告;

(三)临时报告交董事长审阅修订;

(四)修订后的文稿报董事长审定并签发;

(五)临时报告(监事会公告除外)由董事会加盖董事会公章。以监事会名义发

布的临时报告应提交监事会召集人审核签字;

(六)董事会秘书立即报证券交易所,经审核后予以公告。

第五十七条重大信息报告、流转、审核、披露程序: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获悉重大信息应在24小时内报告公司董事长并

同时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应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做好相关的信息披露工作;公司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应当在24小时内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与本部门、

本公司相关的重大信息;公司对外签署的涉及重大信息的合同、意向书、备忘录等文

14件在签署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前确认的,

应当在相关文件签署后立即报送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

前述报告应以书面、电话、电子邮件、口头等形式进行报告,但董事会秘书认为有必要时,报告人应提供书面形式的报告及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与该等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报告人应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二)董事会秘书评估、审核相关材料,认为确需尽快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应

立即组织董事会办公室起草信息披露文件初稿交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总裁)审定;

需履行审批程序的,尽快提交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批。

(三)董事会秘书将审定或审批的信息披露文件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并在

审核通过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开披露。上述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变化的,相关人员应及时报告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五十八条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的有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六章信息披露的方式

第五十九条公司信息披露采用直通信息披露和非直通信息披露两种方式。公司

信息披露原则上采用直通披露方式,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电子化系统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方式提交信息披露文件,并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对外披露。

公司发生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市、回购股份等

重大事项,除填写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披露可能会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上海证券交易所也可以要求公司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的规定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内幕信息登记管

理的相关要求,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15第六十条公司应当强化信息披露的责任意识,完善直通披露内部工作流程,严

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编制信息披露文件,加强业务操作的风险防控,确保直通披露质量。

第六十一条公司可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置的下列4个信息披露时段发布信息

披露文件:

(一)交易日早间披露时段:7:30-8:30;

(二)交易日午间披露时段:11:30-12:30;

(三)交易日盘后披露时段,直通公告:15:30-19:00,非直通公告:15:30-

17:00;

(四)非交易日披露时段,披露时间为在单一非交易日或者连续非交易日的最后

一日13:00-17:00。

第七章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信息询问、管理、披露

第六十二条持股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出现与公司有关的未公开信息,其信息披露相关事务管理参照适用本制度相关规定。

第六十三条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的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

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业务重组;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的公告。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六十四条公司向持股5%以上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询问、调查有关情况和信息时,相关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及时给予回复,提供相关资料,确认或澄清有关事实。

16持股5%以上的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保证其向公司作出的回复、提供的资料和信息真

实、准确、完整,并指定专人作为答复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相关询问的发言人。

第六十五条公告传媒上出现与持股5%以上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有关的、对公

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报道或传闻,相关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应积极配合公司调查、了解情况,并及时就有关报道或传闻所涉及事项的真实情况答复公司。

第八章信息披露的媒体

第六十六条相关媒体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由中央新闻单位主管、经国家新闻出版署批准从事经济类新闻采访报道的日

报以及其依法开办的互联网站;或者是在本规定发布之前,已经具有依法依规从事证券市场信息披露业务经验的日报以及其依法开办的互联网站;

(二)上一年度经国家新闻出版署核验合格;

(三)近三年内未因业务行为受过中国证监会或国家新闻出版署行政处罚。

第九章保密措施

第六十七条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的信息知情人负

有保密义务,对其知情的公司尚未披露的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公司有关信息。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

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六十八条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应采取必要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前将其控制在

最小范围内,重大信息应当指定专人报送和保管。

第六十九条当董事会秘书或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或者公司股票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将该信息予以披露。

第七十条由于信息披露义务人或信息知情人因工作失职或违反本制度规定,致

使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出现失误或给公司带来损失的,应查明原因,依照情节缓重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公司聘请的专业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或泄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或带来市场较大影响的,公司应追究其应承担的责任。

17第十章信息披露的责任追究

第七十一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

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公司董事长、总裁、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公司董事长、总裁、财务总监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七十二条公司董事、监事违反本管理制度规定的,公司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

评、警告,直至提请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予以撤换。

公司内部人员违反本管理制度规定,但未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降职的处分。

公司内部人员违反本管理制度规定,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对当事人给予降职、撤职、开除的处分。

信息披露过程中涉嫌违法的,国家及证券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三条对违反信息披露规定人员的责任追究、处分情况应当及时报告证券监管部门。

第七十四条公司聘请的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等若擅自

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十一章附则

第七十五条本制度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市规则》、《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其他规范性文件、本《公司章程》有冲突时,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市规则》、《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或其他规范性文件、本《公司章程》执行。

第七十六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并解释。

第七十七条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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