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南湘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十月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建湘路 393 号世茂环球金融中心 63 层 410000
电话:(0731)82953-778 传真:(0731)82953-779
网站:www.qiyuan.com致:湖南湘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湖南湘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对本次股东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性、有效性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湖南湘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一)本所律师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
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基于公司作出的如下承诺:其向本所律师提供的
所有文件正本,以及经本所律师查验与正本一致的副本,均真实、完整、可靠,无隐瞒、虚假或重大遗漏之处。
(三)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
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议案的内容以及议案中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真实性、准确性等问题发表意见。
(四)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为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依法查验了公司提供的下列资料:
1、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湖南湘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和《湖南湘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等与本次股东会有关的公告;2、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其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持股证明文件、授权委托书等;
3、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的公司股东名册、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的到会登记
记录及相关资料;
4、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
5、本次股东会会议文件、表决资料等。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经查验,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2、公司于 2026年 9月 14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召开公司 202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并于 2026年 9月 1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了《湖南湘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和《湖南湘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该等公告载明了会议召开时间、地点、方式、议案内容、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
3、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6年 10月 9日(星期五)下午 14:30在湖南省长
沙市岳麓区玉兰路 2号湘邮科技园八楼会议室召开。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6年 10月 9日上
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6年 10月 9日 9:15-15:00,全体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
所的网络投票系统或者互联网投票平台行使表决权。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与会议通知公告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1、会议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2、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名,为公司董事会确定的股权登记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
司股东或其合法授权的委托代理人,所持股份总数 53143088股,占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 32.9938%。
经查验,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资格合法有效。
3、网络投票
根据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统计结果,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共 51名,所持股份总数 14322033股,占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 8.8918%。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其身份已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1、现场会议经查验,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采取现场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就列入本次股东会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及表决。表决结束后,由会议推举的股东代表与本所律师共同负责计票、 监票。
2、网络投票
网络投票结束后,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果。
3、表决结果
在本所律师见证下,公司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结果后确定的议案最终表决结果如下:本法律意见书中各项比例均保留 4位小数,若各分项数值之和与合计数值存在尾差,均系四舍五入所致。
1、审议《关于选举胡晓菁女士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方式,具体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候选人姓名:胡晓菁。
得票数:66738357;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98.9228%。
其中,中小投资者得票数:3380637;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比例:82.3059%。
根据上述表决结果,胡晓菁女士当选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会议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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