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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湘邮:湖南湘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提起诉讼的公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 09-30 00:00 查看全文

*ST湘邮 --%

证券代码:600476 证券简称:*st 湘邮 公告编号:2026-043

湖南湘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提起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本次涉及的六起案件法院均已立案受理,尚未开庭审理。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本次六起案件均为原告。

涉案金额:案件一涉案金额及违约金等其他费用共计

55416520.89 元;案件二涉案金额及违约金等其他费用共计

54690833.00 元;案件三涉案金额及违约金等其他费用共计

53970600.00 元;案件四涉案金额及违约金等其他费用共计

53970600.00 元;案件五涉案金额及违约金等其他费用共计

53352201.25 元;案件六涉案金额及违约金等其他费用共计

18118650.00 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诉讼不会对公司日常

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公司在本次诉讼案件中均为原告,鉴于本次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上述事项对公司当期利润或期后利润造成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实际影响以法院判决及实际执行结果为准。

一、本次重大诉讼起诉的基本情况

湖南湘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业务发展需要,先后与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等公司签署了设备采购、设备安

装、调试、开通等系列合同,满足相关项目所需的终端及安装服务。

合同签订后,被告出现违约情形,为维护公司权益,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合同,追回已付款项及止付剩余款项等。本次共涉及六起案件。其中:

案件一、二、三、四:公司就与被告一的承揽合同纠纷向长沙市

岳麓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于近日收到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通知【案号分别为:(2026)湘 0104 民初 39705 号、(2026)

湘 0104 民初 39709 号、(2026)湘 0104 民初 39706 号、(2026)

湘 0104 民初 39711 号】。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案尚未开庭审理。

案件五:公司就与被告二的服务合同纠纷向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并于近日收到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通知【案号:(2026)湘 0104 民初 39734 号】。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案尚未开庭审理。

案件六:公司就与被告三的买卖合同纠纷向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并于近日收到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通知【案号:(2026)湘 0104 民初 39702 号】。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案尚未开庭审理。

二、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案件一、二、三、四

1、诉讼当事人

原告:湖南湘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长沙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麓谷基地玉兰路 2 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7225774774

法定代表人:李鹏被告一

2、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告为业务合作伙伴关系。原告认为,被告在履约过程中存在严重违约的情形。

3、诉讼请求

(1)案件一

a.请求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委托加工合同;

b.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已经支付的款项 40793540.00 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暂计 1445920.89 元(自原告支付之日暂计算至 2026 年 9月 24 日)及至实际退款之日止的利息损失;

c.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 8995100.00 元(按照合同金额的 20%计算);

d.请求确认原告不负有向被告支付剩余合同款项 4181960.00元的义务;

e.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等维权费用。

(2)案件二

a.请求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委托加工合同;

b.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已经支付的款项 26985300.00 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 720233.00 元(自原告支付之日暂计算至 2026 年 9月 24 日)及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损失;

c.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 8995100.00 元(按照合同金额的 20%计算);

d.请求确认原告不负有向被告支付合同款 17990200.00 元的义务;

e.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等维权费用。

(3)案件三

a.请求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委托加工合同;

b.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 8995100.00 元(按照合同金额的 20%计算);

c.请求确认原告不负有向被告支付合同款 44975500.00 元的义务;

d.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等维权费用。

(4)案件四

a.请求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委托加工合同;

b.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 8995100.00 元(按照合同金额的 20%计算);

c.请求确认原告不负有向被告支付合同款 44975500.00 元的义务;

d.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等维权费用。

(二)案件五

1、诉讼当事人

原告:湖南湘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长沙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麓谷基地玉兰路 2 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7225774774

法定代表人:李鹏被告二

2、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告为业务合作伙伴关系。原告认为,被告在履约过程中存在严重违约的情形。

3、诉讼请求

a.请求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技术服务合同;

b.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已支付合同款项人民币24990000.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暂计 1711101.25 元(自原告支付之日起暂计算至 2026 年 9 月 24 日,后续资金占用利息计算至被告实际退还全部合同款之日止);

c.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 9991100.00 元(按照合同总额日万分之五计算至 2026 年 9 月 24 日);

d.请求确认原告不负有向被告支付剩余合同款项16660000.00元的义务;

e.请求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保险费等维权费用。

(三)案件六

1、诉讼当事人

原告:湖南湘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长沙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麓谷基地玉兰路 2 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7225774774

法定代表人:李鹏被告三

2、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告为业务合作伙伴关系。原告认为,被告在履约过程中存在根本违约的情形。

3、诉讼请求

a.请求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产品采购合同;

b.请求确认原告不负有向被告支付合同款项人民币

16471500.00 元的义务;

c.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 1647150.00 元(按照合同

总额的 10%);

d.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律师费等维权费用。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公司已依据《企业会计准则》及公司会计政策的相关规定,本着谨慎性原则,对本次六起案件涉及其他应收款、其他流动资产已全额计提减值准备 3.76 亿元。根据后续诉讼进展情况及对预计可回收性的判断,若部分或全部应收账款收回,将对公司损益产生积极影响。

本次诉讼不会对公司日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公司在本次诉讼案件中均为原告,鉴于本次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上述事项对公司当期利润或期后利润造成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实际影响以法院判决及实际执行结果为准。

本次诉讼系公司依法主张自身合法权益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正当举措,公司将密切关注和高度重视该事项的进展并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是否还存在尚未披露的其他诉

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含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特此公告。

湖南湘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 9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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