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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杭萧钢构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总裁覃波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公告原文类别 2022-08-04 查看全文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证公监函〔2022〕0104号

关于对杭萧钢构股份有限公司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覃波,杭萧钢构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总裁。

经查明,2022年7月6日,杭萧钢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萧钢构或公司)披露高级管理人员亲属短线交易及致歉的公告,公司时任副总裁覃波配偶毛红卫于2021年10月26日至2022年6月22日期间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上述期间内,累计买入

153100股,交易金额610092元;累计卖出180100股,交易金额

735610元。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6个月内买入公司股票

又将其卖出的行为,构成短线交易。根据《证券法(2019年修订)》

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

的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公司时任副总裁覃波配偶毛红卫上述行为,构成短线交易。根据公告,本次短线交易获利金额为17925.03元,已上交公司。

1上述短线交易行为违反了《证券法(2019年修订)》第四十四条,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4条、第3.1.7

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3.4.1条、第3.4.10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3.2.2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我部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杭萧钢构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总裁覃波予以监管警示。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引以为戒,在从事证券交易等活动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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