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477证券简称:杭萧钢构公告编号:2024-025
杭萧钢构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4年4月24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杭州市中河中路258号瑞丰国际商务大厦七楼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18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933121520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比例(%)39.5539
注:截至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公司回购专用账户持有的9997714股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单银木先生主持,并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及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及表决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51、公司在任董事7人,出席5人,董事单银木先生、单际华先生和罗金明先生(独立董事)现场出席本次会议,董事周永亮先生(独立董事)和王红雯女士(独立董事)通讯方式出席本次会议,董事刘安贵先生和王雷先生因工作原因未出席本次会议;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1人,监事应瑛女士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监事邓丽
兵先生和靳佳佳先生因工作原因未出席本次会议;
3、公司董事会秘书姚剑峰先生出席本次会议;公司部分高管列席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同意反对弃权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
A股 931241820 99.7985 1626400 0.1742 253300 0.0273
2、议案名称:公司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同意反对弃权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
2 / 5A股 931241820 99.7985 1626400 0.1742 253300 0.0273
3、议案名称:公司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同意反对弃权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
A股 931241820 99.7985 1626400 0.1742 253300 0.0273
4、议案名称:公司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同意反对弃权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
A股 931241820 99.7985 1626400 0.1742 253300 0.0273
5、议案名称:公司2023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同意反对弃权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3/5(%)(%)
A股 931535120 99.8299 1586400 0.1701 0 0.0000
6、议案名称: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同意反对弃权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
A股 931241820 99.7985 1626400 0.1742 253300 0.0273
(二)现金分红分段表决情况同意反对弃权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持股5%以上普通股
股东904713764100.000000.000000.0000
持股1%-5%普通股股
东00.000000.000000.0000
持股1%以下普通股
股东2682135694.415615864005.584400.0000
其中:市值
50万以下
普通股股
东848586698.48881302001.511200.0000市值50万以上普通
股股东1833549092.642314562007.357700.0000
4/5(三)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议案议案名称同意反对弃权
序号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
5公司2023年年度1145450787.8352158640012.164800.0000
利润分配方案
6关于续聘会计师1116120785.5861162640012.47152533001.9424
事务所的议案
(四)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无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律师:刘斌、姚振松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刘斌、姚振松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会议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杭萧钢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25日
*上网公告文件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报备文件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