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477证券简称:杭萧钢构公告编号:2025-033
杭萧钢构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5年6月26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杭州市中河中路258号瑞丰国际商务大厦七楼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335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947496633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比例(%)40.1657
注:截至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公司回购专用账户持有的9997714股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单银木先生主持,并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及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及表决方式符合
1/5《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7人,出席7人,董事单银木先生、单辰博先生(独立董事)和
竺素娥女士(独立董事)现场出席本次会议,董事单际华先生、刘安贵先生、王雷先生和董斌先生(独立董事)通讯方式出席本次会议;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2人,监事林丹女士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监事覃波先
生通讯方式出席本次会议,监事吴华英先生因工作原因未出席本次会议;
3、公司董事会秘书姚剑峰先生出席本次会议;公司部分高管列席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薪酬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同意反对弃权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
A股 939785023 99.1861 6268182 0.6615 1443428 0.1524
(二)累积投票议案表决情况
2、关于选举董事的议案
议案议案名称得票数得票数占出席是否当选序号会议有效表决
权的比例(%)
2.01选举单银木先生为公司第九93226980298.3929是
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02选举单际华先生为公司第九93203293298.3679是
2/5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03选举刘安贵先生为公司第九93215433398.3807是
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04选举王雷先生为公司第九届93207673898.3725是
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3、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议案议案名称得票数得票数占出席是否当选序号会议有效表决
权的比例(%)
3.01选举竺素娥女士为公司93194272998.3584是
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3.02选举单辰博先生为公司93181772698.3452是
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3.03选举董斌先生为公司第93210641998.3756是
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4、关于选举监事的议案
议案议案名称得票数得票数占出席是否当选序号会议有效表决
权的比例(%)
4.01选举吴华英先生为公司第93194914498.3590是
九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4.02选举覃波先生为公司第九93198152298.3625是
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三)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议案议案名称同意反对弃权
序号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
1关于公司第九届1985780472.0283626818222.736014434285.2357
董事会独立董事薪酬的议案
2.01选举单银木先生1234258344.7691
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3/52.02选举单际华先生1210571343.9099
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03选举刘安贵先生1222711444.3502
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04选举王雷先生为1214951944.0688
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3.01选举竺素娥女士1201551043.5827
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3.02选举单辰博先生1189050743.1293
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3.03选举董斌先生为1217920044.1764
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4.01选举吴华英先生1202192543.6060
为公司第九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4.02选举覃波先生为1205430343.7234
公司第九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四)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无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律师:杜闻、沈致远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杜闻、沈致远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
4/5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会议的表
决方式、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杭萧钢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6月27日
*上网公告文件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报备文件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