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萧钢构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2025年度述职报告(王红雯)
作为杭萧钢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的规定和要求,谨慎、认真、勤勉、尽责地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积极出席公司相关会议,充分发挥自身的专业优势和独立作用,切实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2025年度任职期间的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个人基本情况
(一)个人工作履历、专业背景以及兼职情况
本人王红雯,女,1972年出生,研究生学历,中共党员,经济师。曾任浙江上市公司协会法定代表人、常务副会长兼秘书长,民丰特种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浙江双箭橡胶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杭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等。
现任普华资本合伙人等。2019年5月7日起担任本公司独立董事,2025年6月26日届满离任,在2025年度的任职期间为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6月25日。
(二)独立性说明
任职期间,本人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独立性要求,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2025年度履职概况
(一)出席董事会、股东会会议情况
2025年度,公司共召开14次董事会,6次股东大会。任职期间,本人积极参
加相关会议,依法认真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审慎审议各项议案,对各议案均表示同意,无提出异议事项,也无反对、弃权情况。本人出席会议情况如下:
本年应参加亲自出以通讯方式委托出缺席是否连续两次未出席股东独立董事董事会次数席次数参加次数席次数次数亲自参加会议会的次数王红雯88800否2
(二)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情况
任职期间,本人担任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审计委员会委员,出席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3次、审计委员会会议2次。同时,参加独立董事专门会议1次。
本人均亲自参加了任期内应出席的相关会议,未有无故缺席的情况发生,本人认真审议了提交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的议案,对各议案均表示同意,无提出异议事项,也无反对、弃权情况。
(三)行使独立董事特别职权的情况
任职期间,未发生需要本人行使独立董事特别职权的情形。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任职期间,本人与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财务、业务状况进行积极沟通,认真履行相关职责。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内部审计机构的审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及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与会计师事务所就相关问题进行有效的探讨和交流,维护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任职期间,本人通过参加公司股东会、网上业绩说明等方式与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交流,及时了解并回应中小股东的关注点、诉求和建议,切实维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六)现场工作以及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的情况
任职期间,本人充分利用参加公司相关会议和交流的时间多次到公司进行实地考察,了解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关注宏观环境、产业政策对公司业务的影响。
本人通过会议、电话或邮件等方式与公司内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
及相关工作人员保持密切联系,高度关注外部环境及市场变化对公司的影响,及时获悉公司各重大事项的进展,及时了解动态情况。
公司管理层高度重视与独立董事的沟通,为独立董事履职创造有利条件,不定期向本人通报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进展情况,提供文件资料,组织开展实地考察等工作,对本人提出的问题及时进行说明,便于本人做出审慎的判断,积极有效地配合了本人的工作。
(八)履职能力提升情况
任职期间,本人高度重视履职能力提升,在自身专业积累的基础上,不断加强对资本市场法律法规、上市公司监管要求、独立董事规范履职等法规制度的学习,积极参加独立董事相关培训,认真研读监管部门及上市公司协会发布的监管动态,主动了解和及时掌握上市公司的运作体系和监管机构的合规要求,以便更好地履职尽责,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三、2025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2025年第一次专门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执行情况及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本人认为:公司2024年度实际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及对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预计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定价公允合理,相关日常关联交易均为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活动所需,不会对公司独立性构成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亦不会因上述关联交易而对关联方形成依赖。公司董事会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审议程序合法有效,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任职期间,本人认真审阅了公司的各期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认为上述报告已经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及其他相关规定编制,选择和运用了恰当的会计政策,进行了合理的会计估计,公允地反映了公司报告期内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认为公司财务报告是真实、完整和准确的,不存在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情况。
本人对公司内部控制的建设、执行等情况进行监督,并认真审阅了公司《2024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认为公司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基本涵盖了公司生产经营管理活动的各个层面和环节,现有的内部控制制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规范性要求,各项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有效。同时,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亦真实、准确、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状况和各项制度执行情况。
(三)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薪酬情况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会换届暨提名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关于董事会换届暨提名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关于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薪酬的议案》,提名委员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了任职资格审查,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独立董事薪酬发表了同意意见。经审阅上述董事候选人的个人履历等相关资料,本人认为上述人员具备相应的任职资格和履职能力,提名程序符合相关规定。
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2025年第一次专门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情况的议案》,本人认为:2024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在审议议案时,关联董事均已回避表决,表决程序符合相关规定。
(四)制定或者变更员工持股计划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员工持股计
划第三个行权期公司业绩考核指标未达成的议案》,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该议案
发表了同意意见。本人认为:公司2022年员工持股计划第三个行权期对应的公司业绩考核指标未达成,该行权期对应的标的股票权益不得行权,后续将由公司在履行相应审议披露程序后将相应公司股票予以注销或用于后期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对应的标的股票权益的后续处理安排符合《杭萧钢构2022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杭萧钢构2022年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规定。
(五)现金分红情况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2025年第一次专
门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2024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本人认为:该方案将给予股东合理现金分红回报与维持公司生产经营相结合,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同时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等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对外担保及资金占用情况
任职期间,本人对公司2024年度对外担保及资金占用等情况进行了核查,本人认为:2024年度,公司对外提供的各项担保均为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其融资业务为经营发展需要,对其担保风险可控,担保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的相关规定。未发现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有其他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亦无任何形式的合并报表范围之外的对外担保,公司已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议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违规担保、逾期担保的情形。
2024年度,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或变相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2024年12月31日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七)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2024年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本人认为:公司2024年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的有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
四、总体评价
任职公司独立董事期间,本人严格按照各项法律法规的要求,本着诚信勤勉的精神以及对所有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负责的态度,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切实维护了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独立董事:王红雯
2026年4月15日



